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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不再保留计划生育相关内容委员建议再斟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8-31  来源:新格网  作者:新格网  浏览次数:807  【去百度看看】
核心提示:新京报快讯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其中的婚姻家庭编不再保留计划生育的有关内容。对此,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草案时,有的委员建议“再斟酌”,有的委员

新京报快讯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其中的婚姻家庭编不再保留计划生育的有关内容。对此,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草案时,有的委员建议“再斟酌”,有的委员则提出还应该继续保留计划生育有关内容。

“关于婚姻家庭编草案到‘不再保留计划生育的有关内容’,建议再斟酌”,委员周敏说,“宪法中已有两条对计划生育作了规定。现行有效的法律还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其第2条规定,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如果不再保留计划生育的有关内容,那就可能要修改宪法并废止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所以建议有关方面再考虑。”

委员李康也表示,“婚姻家庭分编编纂,在说明中提出‘不再保留计划生育的有关内容’。我建议这个提法一定要非常谨慎,关于计划生育的内容提还是不提、如何提,一定要组织专门的深入调研、科学测算和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

李康认为,计划生育是写入宪法的基本国策,在1982年写入宪法,主要的内容就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有效控制人口。今年3月份刚刚修订的宪法第25条仍然明确“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既然是一个写入宪法的基本国策,在民法典分编编纂中提还是不提一定要谨慎”;“计划生育政策已实行了30多年,涉及几亿人,包括独生子女的家长、子女,受计划生育政策影响的这些人和相关关系还会存在几十年。这些人是为国家的发展作出贡献的人,对他们的保障政策,特别是对‘失独’家庭、困难独生子女家庭的保障,扶助政策要不要持续,要不要通过法律保障?”

委员吴恒说,“我对照了一下现行婚姻法和纳入草案家庭婚姻编。婚姻法原来第2条,现在是草案第819条,原来第2条第3款有这样表述‘实行计划生育’;婚姻法第16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在现在的婚姻家庭编中均删去了。对这样的取舍谈一点看法。这样取舍之后,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到代表大会审议的时候会有什么实际效果,建议进一步斟酌”。

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委员程恩富则建议,保留计划生育的提法,“因为宪法没有改,其他法就不能改。另外,现在主张自由生育的呼声很高,这是缺乏对基本国情的研究。最近四五年平均每年新增人口700万左右。尽管总和生育率比较低,但是我们人口基数大,每年新增人口700万左右,这样一个人口激增的时代还需要奖励二胎和自由生育的新政策吗?主张奖励生育的政策不符合我们要尽快建设一个富裕强大的国家,尤其是富裕的目标很难实现。现在进入发达国家的行列不仅是综合国力,进入发达国家的指标有人均GDP,到2050年能达到发达国家不断提高的人均GDP水平吗?我认为目前生态环境已超过临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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