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媒体:滴滴反垄断调查两年仍无结论?
昨天,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王富民表示,滴滴一直拒绝数据接入接受监管。根据有关规定,它要把有关的数据实时、准确、无误地传输到交通部的监管平台。到目前为止,滴滴公司并没有把它的有关数据全部传到监管平台,特别是滴滴顺风车。王富民也指出,滴滴公司目前对网约车市场是垄断的,要打破垄断市场,鼓励推动其他的网约车平台在当地落地,形成和滴滴竞争的局面。事实上,2016年8月滴滴宣布与优步中国合并,随后受到相关部门的反垄断调查并被多次约谈,但目前该案尚未有明确的调查结果公布。合并后的滴滴公司随即成为网约车市场上的绝对老大。
商务部收到第三方投诉展开调查
两年前,滴滴与优步中国合并运行。当时滴滴一度曾表示收购优步中国后两家公司合并年收入并未达到反垄断审查门槛。尽管如此,商务部因收到未具名的第三方投诉,仍然对这起合并案发起调查。
根据公开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流程图,相关的反垄断调查,大致要经过申报人提交申报材料、补充材料,先后经行政事务服务中心,反垄断局等提交及反馈环节;如果反垄断局确定立案,则会向申报人提出立案后补充问题清单,经申报人进一步补充资料,之后再经反垄断局以及主管部委审议做出相关裁定,同时,还会就禁止集中或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决定向社会公开。
资料显示,自2016年8月1日滴滴收购优步中国的消息传出,商务部反垄断局随即分别在8月2日、8月17日两次约谈滴滴出行,要求其说明交易情况、未申报的原因,提交有关文件、资料,了解网约车运营模式和相关市场竞争状况等。9月2日,商务部在一个月内第三次发表声明,表示将继续依法推进本案调查工作。2017年7月,商务部再次明确指出,已多次约谈滴滴出行,也正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滴滴出行和优步中国合并案依法进行调查。
滴滴股权结构影响调查?
早在滴滴、优步合并时,就有多个证据显示,滴滴利用了VIE的股权结构。当时Uber中国并入新公司,总共占新公司6.66%的股权,但享有新公司20%的经济权益,其背后的股权设计错综复杂。业内人士分析,这或许是由于滴滴公司的“双重股权结构”设计。一些公司设置了双重股权结构,通过分离现金流和控制权,对公司实行有效控制的手段。在这类公司中,股份被划分为高、低两种投票权。对于VIE股权结构,滴滴早期投资人朱啸虎也曾在一篇自述中提到,滴滴“做VIE海外架构需要时间”,这证明了滴滴公司确实使用了VIE结构。
据上证报报道,滴滴的终极公司是一家注册在开曼群岛的离岸公司,名为Xiaoju Kuaizhi Inc.(小桔快智),其再设立开曼和维尔京壳公司控制香港壳公司,香港壳公司再通过境内外商独资企业协议控制滴滴境内运营实体。这一公司运作模式,即所谓的VIE结构。
工商资料显示,在香港,有一家名为“小桔科技香港有限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在北京全资投资的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达到56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程维,滴滴早期的投资人王刚、朱啸虎也是嘀嘀无限的董事成员。同时,在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还可以查询到一家名为滴滴(中国)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达到20000万美元,法定代表人为程维,公司高层信息中,柳青等人的名字赫然在列。这两家体量比小桔科技大得多的公司,注册地都在香港,这样的结构和资本设置,使得滴滴公司疑似VIE的结构逐渐浮出水面。
目前,滴滴拥有几十家子、孙公司,包括滴滴商业服务有限公司、滴滴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还有融资租赁、保险等公司。
滴滴的VIE结构对其并购优步的反垄断调查也有影响。滴滴优步于2年前合并运行,此后,新的滴滴公司成为网约车市场上的绝对老大,其体量巨大,兼做出租车、快车、专车、顺风车、巴士、共享自行车等多个业务。当时,二者合并是否涉及垄断的消息被市场所关注。商务部曾表示,滴滴优步合并没有向商务部申报,正在根据《反垄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反垄断调查。
不过,两年过去了,仍无官方调查结果公布。有知情人士表示,根据以往经验,商务部一般不受理VIE股权结构的公司的反垄断申报,此前也有涉及到外国投资者通过搭建VIE模式并购境内企业达到了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的案例,但商务部还未有相关审查判定。一个例外是,在沃尔玛并购1号店时,商务部曾以“明确禁止沃尔玛控制1号店的增值电信业务(包括通过VIE安排控制的增值电信业务)”为附加条件,通过了该并购案。不过,从滴滴收购优步的案例来看,滴滴为买方,买方为VIE结构时,应当如何判断,尚无定论。
反垄断调查时限模糊
“网约车属于互联网行业的新业态,技术、产品和商业模式日新月异。商务部在深入研究互联网行业竞争规律和特点基础上,全面分析评估交易对市场竞争和行业发展的影响,并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调研、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经济分析等多种方式,进一步了解网约车运营模式和市场竞争状况等。”去年,商务部发言人回应该案相关调查情况时曾指出。
值得一提的是,业内人士同时指出,我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此前包括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商务部反垄断局和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2018年,新一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多年来分散在商务部、发改委、工商总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合并,目前已统一归属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无论如何,相关商业法研究人士指出,对于反垄断案调查是否应有明确时限,目前有关这一点行业规定还很模糊甚至是空白。上述人士同时表示,为了保障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对于反垄断调查结果应该公布,同时对于调查过程也应该适时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