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 蒲长廷)随着9月1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和基本生活费标准的调整,市管公积金的缴存额也将发生变化。今天上午,记者从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从下个月起,新受理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将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每月不低于2120元、基本生活费标准每月不低于1484元的标准。
近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明确自2018年9月1日(含)起,新受理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借款申请人每月的基本生活费标准按1484元执行。
此前,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北京市2018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明确从9月1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11.49元、每月不低于2000元,调整到每小时不低于12.18元、每月不低于2120元。
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基本生活费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因此从9月1日起,本市基本生活费也将相应上调至每月不低于1484元,这一数字此前为1400元。
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规定,职工工资扣除住房公积金个人月缴存额后,低于最低工资的,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可以降低,低于最低工资部分可以不缴;下岗、内退等类似情况职工工资扣除住房公积金个人月缴存额后,低于基本生活费的,个人月缴存额可以降低,低于基本生活费部分可以不缴。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变。因此,此次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也带动了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调整。
根据通知,职工工资扣除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低于2120元的,职工月缴存额可以降低,以达到2120元为限,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变。也就是说,一名普通的企业职工在扣完公积金后,如果拿到手的工资低于2120元,其个人的公积金缴存额可以降低,但单位应缴部分则不能减少。
此外,下岗、内退等类似情况的职工,工资扣除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低于1484元的,职工月缴存额可以降低,以达到1484元为限,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变。
根据北京市此前的公积金贷款规定,需根据借款申请人的月收入确定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每月偿还贷款后,保留的人均生活费不得低于北京市的基本生活费标准。基本生活费提高了,对于一些收入不高的家庭,贷款的额度就会略有减少,但这一影响整体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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