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动物疫苗接种流于形式,去年狂犬病居全国传染病报告死亡数第四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今天上午向大会作传染病防治法执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时指出,近年来我国城乡各地养犬数量大量增加,犬只伤人、致死事件时有发生。据统计,2017年狂犬病居全国传染病报告死亡数第四位,发病516例,死亡502例。虽然多地出台了犬只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但职责涉及农业、公安、卫生等多个部门,存在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衔接有漏洞,一些制度如办理养犬证和动物疫苗接种等规定流于形式,监管部门重事后处置、轻事前监管等问题,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相关法律法规滞后、制度缺陷亟待完善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在对传染病防治法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传染病防治法部分条款已经不能适应当前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实际需要。例如,新突发传染病发生时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缺乏明确法律依据,不能依法采取强制隔离措施及时控制其流行;该法部分条款有义务规定没有法律后果,法律责任部分有些条款存在处罚过轻、违法成本低、警示作用不强、操作性弱等情况。
执法检查报告中提到,1991年制定的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一直未作修改,相关内容同样存在与形势和需要不相适应的问题。另外,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滞后。如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是上世纪80年代制定的,一直沿用至今,未对内容进行过实质性修改。目前境内发现外籍传染病患者,相关的防治和管理等措施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是1990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原国家教委、卫生部发布并实施的,距今已近30年,许多规定已不适应当前工作实际。还有一些部门规章出台较早,与传染病防治现实工作脱节,需要抓紧修订。
王晨说,在疫苗生产流通使用等方面也存在制度缺陷,需要抓紧完善。
建议修订法律完善传染病防治产品管理制度
在分析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时,王晨表示,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对传染病防控工作的新形势认识不足,对法律理解掌握不透彻,导致对法律规定的一些重要责任落实不到位。而少数传染病防治相关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法制意识、责任意识、诚信意识和质量意识淡薄,甚至违法违规、涉嫌犯罪,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极大威胁。
王晨说,不久前发生的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违规生产疫苗案件就是一个典型案例。
我国药品管理法已对药品(包括疫苗)的生产经营作出明确法律规定,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五条也规定:“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但该企业却公然违反法律和相关法规、制度的规定,逐利枉法,违反国家药品标准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在生产人用冻干狂犬病疫苗过程中,存在擅自变更生产工艺、编造虚假生产检验记录、销毁证据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涉嫌犯罪,必须彻底查清真相,依法从重处罚,切实加强监管,保障人民健康。
针对此,王晨提出三点建议,抓紧研究修订传染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等相关法律;由国务院抓紧修订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行政法规,与当前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形势相衔接;进一步完善疫苗管理的相关制度规则,明晰和落实监管责任,明确监管事权,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加大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力度,增强普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人民群众的传染病防治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