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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路人被哈士奇瞪出十级伤残 狗主人赔近5万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8-27  来源:新格网  作者:新格网  浏览次数:427  【去百度看看】
核心提示:近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人身损害纠纷案件。因养狗人遛狗未拴绳,狗突然出现吓倒行人,引发行

原标题:路人被哈士奇瞪出十级伤残,狗主人要赔近5万!网友互怼吵翻天

近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人身损害纠纷案件。因养狗人遛狗未拴绳,狗突然出现吓倒行人,引发行人受伤,养狗人最终被判决赔偿行人近5万元。

事发经过

赵某某饲养了一条哈士奇,一天傍晚,赵某某在小区旁的街道边遛狗,但未拴狗绳,恰逢同一小区的陈某某外出买菜,坐在街边石椅上理鞋,起身突然发现眼前有只哈士奇,受惊后摔倒在地,而后无法站立。

后赵某某将陈某某送至医院就医,经诊断,陈某某系腰椎骨折,需住院治疗,十天后陈某某出院并复诊五次,经鉴定为伤残十级。

十级伤残是伤残等级中的一种等级。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中有关劳动能力鉴定的法律规定,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

其中一级最重,意味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会交往完全丧失等。十级伤残意味着日常活动能力、工作和学习能力、社会交往能力等部分受限。

陈某某共花费门诊及住院治疗费用等共计7996.15元,赵某某支付了2009元。

陈某某认为,自己受伤是因受到赵某某饲养的哈士奇惊吓所致,赵某某应赔偿全部费用。

而赵某某辩称,自己饲养的哈士奇没有撕咬陈某某,也没有对陈某某进行狂吠,陈某某受伤与赵某某无关。

后陈某某一纸诉状将赵某某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赵某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鉴于宠物犬未直接与陈某某有接触,其受到惊吓与其自身的精神状态和心理素质有一定关系。

故法院判决,赵某某对陈某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陈某某医药费、伤残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共计48248元,陈某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

网友评论???

判决一出,网友们吵翻了。有人觉得,十级伤残已经对行人造成非常大的伤害,判决养狗人赔偿4万多一点都不过分。

但也有人认为,如何界定是关键。如果拴了狗绳,也把行人吓倒,那怎么算?如果大街上是“人”把别人吓倒了,又该怎么赔?

不过晚报君认为,没有坏的宠物,只有不负责任的主人,近年来宠物风潮兴起,涉犬纷争增加,

“人与狗”的摩擦,其实是“人与人”的问题。遛狗拴绳,不仅是对他人的尊重,更是对宠物犬负责任的做法。

 
关键词: 哈士奇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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