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被羁押1416天后终审无罪 贾海青:感谢省高院公正判决 希望妻子被杀案真相大白
2018年5月24日,当辽宁省高院终审判决宣判贾海青无罪的时候,61岁的贾海青潸然泪下。此前,他被认为是杀害了妻子刘桂英并导致与刘桂英相识的男子邢中升溺水死亡的凶手,被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和无期徒刑。
该案经辽宁省中院发回重审后,又组成合议庭再审,最终宣判贾海青无罪。在被羁押1416天后,贾海青重获自由,他已经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贾海青的儿子贾军告诉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说,“很感谢辽宁省高院的秉公执法还了我父亲一个清白”,不过,现在贾家上下仍然有疑惑,究竟是谁杀死了刘桂英?“我们都希望能够尽早真相大白。”
贾海青持辽宁省高院无罪判决,他已经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宣判无罪
感谢法院给予的公正判决
2018年5月24日,61岁的贾海青被家人从看守所接回家,在看守所里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告知他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结果:撤销此前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贾海青无罪。
贾海青听到宣判结果后抱着来接他的亲人痛哭流涕。贾海青的儿子贾军介绍,父亲在看守所一共被羁押了1416天。在案件审理期间,他和家人一直鼓励父亲无论如何要坚持,相信法律,等待公正的判决。
贾海青曾经以为自己会和媒体报道过的很多案件当事人一样,会在监狱里待上十年甚至二十年的时间才能够等来无罪判决。所以,当他走出看守所的时候,他庆幸自己获得了应有的公平正义。“我们感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能够秉公执法给予的公正判决。”儿子贾军说。
6月20日,贾海青向辽宁省高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讨还自己失去四年自由的损失。同时,贾家还希望公安机关尽快侦破该案,将真正的凶手绳之以法。“毕竟死的是我母亲,我们家破人亡,一家人都希望能够早日真相大白。”
贾海青被宣判无罪后离开看守所痛哭流涕
事发经过??
为儿子说对象路过案发地点
刘桂英被杀的案件发生在2014年7月8日上午,案发地点在大金集团墙外空地的草丛处,如今这里已经修成了柏油马路,车辆可以通往附近小区。
贾海青还记得,当天天气阴沉,掉了几个雨点,他本来已经准备离家上班,但老板告诉他因为今天下雨可以不用来上工了。大约9点左右,贾海青回到住地,这个时候妻子刘桂英也在家。妻子刘桂英告诉他,一会儿要出趟门。贾海青想着去银行把前几天挣的工钱存进银行,然后买一点药,于是管刘桂英要来了医疗卡,就出门了。他出门的时候,妻子刘桂英还在家中。
存完钱,买完药,已经11点多了。贾海青想趁着今天休息,去托在城里上班的宋义祥帮忙给儿子贾军介绍个对象。于是,贾海青驾驶摩托车去了老宋家。
在老宋家跟宋义祥两口子聊到了中午,贾海青便起身回家。贾海青回到家时,在家门口碰到了邻居老王,谈起了给儿子找对象的事情。随后中午在家吃过饭,贾海青就去修理部修了气泵。
下午3点多,贾军突然接到派出所电话,警方让他去派出所拿母亲遗失的物品。到了派出所,贾家父子才知道刘桂英被杀的事情。派出所民警在采集口供的时候,听贾海青说在案发时间段曾经过案发现场附近,随即将贾海青控制,并告知了刑侦部门来调查。
半信半疑
分析发现疑点“父亲被冤枉了”
儿子贾军听说父亲被列为嫌疑人的时候,当时非常吃惊,根本无法相信自己的父亲杀了母亲。而在跟警方了解到案件的情况后,他也仍是半信半疑。
贾军说:“一开始很多证据都指向我父亲,我也判断不了是不是真的。后来我们请了律师,律师把所有的证据和勘验笔录都拿过来分析,发现这里面有疑点,我才开始意识到父亲可能是被冤枉了。”
贾军告诉记者,为了证明父亲的清白,他还去找过宋义祥对质,因为正是宋义祥向警方作证称贾海青是案发下午才去的他家,这才让警方认为贾海青具备作案时间。
但实际上,贾军和律师调查发现,当天下午宋义祥根本没在家,而是和几个朋友一起去打牌,一直打到下午4点多,一个牌友提出要去接孩子牌局才散。这些情况三名牌友都向贾军进行了证实。此外,父亲上午返家时碰到邻居老王。老王说当时并没有看出贾海青有什么异样的举动,举止非常自然。
贾军将自己调查的情况告知公安机关希望他们对老王及与宋义祥打牌的牌友们的说法展开调查,但后来据老王等人说,警方并没有找过他们核实情况。最终法院还是判决父亲涉嫌故意杀人。
贾海青自述当天上午他先去银行存钱、去药店买药,然后前往宋义祥家,案发时他正在老宋家为儿子说对象。根据图中位置关系,可以反映法院审理认定的部分证据矛盾处。
1.法院认为,虽然贾海青10点41分在阜新二高中门前出现,两被害人乘坐的三轮摩托车10点42分在新邱街与河汇街路口出现,但不能确定贾海青跟踪两被害人或与两被害人相遇。
2.法院认为,证据显示,贾海青11点58分出现在新邱街与河汇街路口,而邢中升溺亡时间是11点55分,贾海青在三分钟内独立掩盖刘桂英尸体,并行驶到其出现的路口,无法令人确信。
3.宋义祥称贾海青当天下午三四点钟在他家,但法院认为,证据显示贾海青15点04分离家前往派出所、15点20分到达派出所此后再未离开,不可能前往宋义详家。
原审认定
不满妻子与男子来往密切?跟踪被害人持砖头行凶
在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原审判决中认定的贾海青犯罪事实,与贾海青记忆中的2014年7月8日有很大出入。
辽宁省高院终审判决书显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贾海青因其妻子刘桂英与邢中升之间来往密切而心怀不满。2014年7月8日10时40分许,贾海青驾驶摩托车由东向西经过阜新市第二高中南门时,发现刘桂英和邢中升乘坐三轮摩托车,沿新邱区河汇街由南向北行驶,便尾随二人至大金集团西墙外一片空地处。贾海青用砖头击打邢中升头部数下,因刘桂英阻拦,又用砖头击打刘桂英头部数下,致刘桂英颅骨粉碎性、凹陷性骨折,造成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后又追赶邢中升,邢中升逃入附近细河内摔倒后溺水死亡。贾海青见状返回现场,用干树枝将刘桂英尸体掩盖后逃离现场。案发后,贾海青被公安机关抓获。
原审认定该事实的证据包括宋义详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以及综合证据等7项证据。其中综合证据内又包括了刘桂英、邢中升、贾海青三人的手机电子轨迹数据,证实三人的手机信号案发时曾在现场附近出现。
案件重审
该案存在多种作案可能?贾家:希望能真相大白
2015年7月8日,贾海青被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随后贾海青及被害人家属均不服从一审判决,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辽宁省高院于2016年6月2日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于2017年4月14日再次作出判决,判处贾海青无期徒刑。宣判后,贾海青和被害人家属不服从判决,再次上诉至辽宁省高院。
贾海青辩护律师曾提出,该案不能排除是刘桂英与邢中升有交叉被害的可能。法院认为,根据客观证据的细节分析,不排除这种可能,且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法院认为,辩方指出邢中升遗落的手表上有刘桂英血迹,不能排除两人有厮打行为。
同时,在刘桂英尸体东侧墙上有喷溅血迹,显然该处是刘桂英遭受致命伤导致死亡的地点,在刘桂英尸体西侧的树上发现了邢中升的血痕,以及邢中升手表上的血迹,能够证实邢中升在刘桂英遭受暴力时确在刘桂英身旁。
此外,邢中升儿子邢海涛曾证实在案发前两个月,邢中升与刘桂英已经因金钱反目,案发前三四天邢中升曾扬言要“整死”刘桂英。因此,有证据支持邢中升有杀死刘桂英的犯罪动机。
辽宁省高院还指出:该案不能完全排除另有他人作案的可能。主要疑点在于以下三点证据: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中显示的案发中心现场两枚“无鉴定价值”的足迹、报案人证实邢中升溺水前曾有一身穿“迷彩服”且身高在1.75米以上的男子在其身后、证人证实案发当日目击一骑红色摩托车的40多岁男子曾在案发现场附近出现。
同时,辽宁省高院也未排除贾海青作案的可能,但认为证据链条未能实现闭锁,具有开放性,故认为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贾海青犯故意杀人罪的罪名不予成立。
那么刘桂英和邢中升究竟如何身亡?贾家也很疑惑,他们迫切希望公安机关能够尽早破案,让真相大白于天下。
案发现场如今已经修成柏油路
终审悬念
贾海青案在作案时间、地点等方面存七大矛盾
辽宁省高院再审时指出,原审认定中有关贾海青尾随被害人、袭击刘桂英致死、追赶邢中升致其溺亡及掩盖尸体部分,主要证据来源于贾海青的两次有罪供述,但贾海青随后翻供,且辩方提出贾海青是在遭受刑讯逼供的情况下作出的有罪供述。因此,辽宁省高院认为,该案实际上存在四个焦点。
焦点一? ? ? 贾海青的有罪供述是否“合法”?
贾海青共作出三次有罪供述。辽宁省高院审查认为,贾海青第一份有罪供述,检方没有提供供述时的同步录音录像,且贾海青的入监体检表中本人未签字。故法院对第一份有罪供述不予采信。而第二次和第三次有罪供述,虽然录音录像中未能体现刑讯逼供,但这两次询问均由第一次有罪供述时参与审问的警官所主审。根据有关规定,这两份有罪供述合法性存疑。
焦点二? ? 现场男子五处血迹是否与有罪供述相符?
根据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显示,刘桂英尸体北侧1.8米处有刘桂英的红色手绢,尸体南侧6.5米处有邢中升的手表,在手表东北约0.5米处留有邢中升擦蹭血迹的蓝色雨伞。但这些细节在贾海青的有罪供述中均未提及。贾海青有罪供述中提到先打伤打跑邢中升再加害刘桂英,但却在邢中升的手表中提取到刘桂英血迹的DNA鉴定,这与贾海青的有罪供述说法不符。
案发现场共发现五处以上检出邢中升血迹的地点,足以证明邢中升在案发现场曾至少移动到五个不同的位置躲避侵害,但在贾海青的有罪供述中,仅能对应前三处血迹的形成,而对于邢中升如何躲避追打等情节均未提及。
法院审查认为贾海青的有罪供述中尽管有杀人的主要情节,且与法医鉴定意见相符,但关于加害工具的数量、次序等缺乏细节上的相互印证,缺少必要关联性。且侦查机关根据贾海青的有罪供述,也未能查找到任何涉案物品及焚烧痕迹。因此法院不能确信有罪供述的内容客观、真实。故对这两次有罪供述不予采信。
焦点三? ? 出现在案发现场附近是否能证明杀人?
辽宁省高院认为,虽然有证人目击有一骑摩托车男子在案发现场附近出现,但未证实该男子有跟踪被害人的行为,也未辨认该男子是贾海青。此外,法院还重点指出,侦查机关对贾海青进行检查和搜查时,均未发现与被害人有关的物证痕迹,贾海青皮鞋上也未检出被害人血迹。现场所提取的砖头、手表、雨伞等物证中,也均未发现与贾海青有关的痕迹。
焦点四? ? 案件存在哪些不可排除的矛盾?
同时,辽宁省高院认为,现有间接证据之间存在着严重不合理的矛盾。
第一,两被害人手机信号在案发时间段内均发生过基站转换,而唯独贾海青的手机信号在当日10点45分至11点56分之间基站未发生变化,均显示是“第四砖厂”。
第二,现场勘验笔录中记载有两枚“无鉴定价值”的足迹,该两枚足迹清晰可识别,且距刘桂英尸体仅15厘米,不能排除系本案真正犯罪嫌疑人作案时所遗留,但侦查机关未与本案被告人及两被害人足迹比对。
第三,虽有目击证人证实一名骑红色摩托男子出现在案发现场附近,但该男子40多岁,与贾海青年龄不符。
第四,有证人目击邢中升溺水时,在其身后七八米处有一穿迷彩服男子,但证人均未辨认出该男子是贾海青,且证实身高与贾海青身高相差较大。
第五,证人发现邢中升溺死并报案的时间是11点55分,而贾海青11点58分出现在新邱街河汇街十字路口监控中。法官经实地考察,无法确信贾海青能够在几分钟内独立完成作案行为。
第六,证人宋义祥证实贾海青是案发当天下午三四点钟到其家中,但检方提供的视频截图显示,贾海青14时05分从家离开到李敬阳修理部,14时54分返回自己家中,15时06分从家出发,15时20分到达新邱公安分局街基派出所接受盘查,此后再未离开,在此期间到距离较远的宋义祥家闲聊十多分钟,客观上不可能实现。
第七,贾海青有罪供述中交代,作案时更换衣服,案后即扔掉焚毁,但公安机关并未找到衣服焚烧痕迹。案发时间段的两个监控截图显示贾海青衣着并无变化。
文/法制晚报·看法新闻 记者 张子渊
编辑/张子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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