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不平等条约下的清政府与中外贸易
自1840年起,清政府与列强签订了诸多不平等条约。理论上来说,不平等条约保证了欧洲、美国以及后来的日本公民在华的多种贸易特权。然而在实践中,但凡情况允许,省级和地方的官府就会对这些权利置若罔闻。在19 世纪50年代到60年代这段时间里,当局在中国各地的旱路、水路上设置税卡,并开始对在国内运输和销售商品征收从价税。这些厘金不久就发展为各省在其开支增长时的一个重要税收来源。这些税捐的特点在于,它们是层层叠加的(遇卡纳捐),商品离开产地越远就一定会越贵,这让本地产品最终获得了优势。欧洲列强的领事代表们很快认识到,厘金抑制了商品在内陆地区的流入和流出。1858 年,他们迫使朝廷接受了一个让西方商贩可以免缴这些费用的通关制度。《天津条约》第28款授予外国公民一种官方准照(三联单),使他们除5%的海关关税和另外2.5%的子口半税外,免缴一切税捐。西方企业在申请运照前,必须向海关官员汇报其商品的目的地、数额以及价值。之后,西方企业在内陆所到之处的各个关卡都张贴了这些文件,基本上享受到了免于额外缴税的待遇。西方企业在出口商品时,必须在其遇到的第一道税关提交商品以供检查,之后再签署一份描述其货物基本特征的文件。洋商在抵港后向大清帝国海关的代表对其商品进行申报,并支付规定应缴的7.5%的从价税。1876年的《烟台条约》让中国商人在向市场运输进出口商品时也享有这些特权,但禁止在运输过程中出售这些商品。英国东印度公司的许可在孟加拉被滥用了,相比之下,在中国,来自官方的阻碍避免了西方商人利用运照为外国商业活动打开内陆地区的大门。各省当局“立即摆出一副敌对的态度,并决定……让关于通过缴纳通过税来降低内陆税的条约成为一纸空文。必须承认,他们差不多完全成功了”。1899 年,贝雷斯福德勋爵(Lord Beresford)宣布这一制度“彻底失败”,并告知他在英国的读者们:“ 在中国很多地方,运照彻底被视若无睹,而在其他地方,运照表面上得到了承认,但在进口商品的目的地和出口产品的原产地……获得运照的商品还是被课税了。”1896 年,在销往内地市场的外国进口商品中,只有不到5% 的商品有上海签发的运照。如果中国经销商们利用条约规定的特权,可能会受到来自本地行会的惩罚,官场也可能对他们采取敌对态度。例如,大清帝国海关的记录表明,1895 年,上海商人用运照送往内陆地区的灰衬衫布还不到4 600匹,反倒是更远一些的镇江港在向长江以北的通州一带供应这种商品。大多数情况下,地方官府拒不承认运照的效力,厘捐在这一地区高达11两/匹(布)。这些费用可以层层叠加,使得货价每20英里(约30千米)就提高5%,商品经过一段距离的运输后会变得极其昂贵。欧洲的军事实力使外国贸易行免受最恶性的骚扰,但是中国商人享受不到这种保护。“中国官员绝不会承认的一点就是,”当时的一位观察家坚称,“中国国民可以利用条约规定的特许权,在运照的许可下把货物运到内地。”事实证明,在孟加拉,本地统治者无力避免英国东印度公司的许可被本地商人和“英国散商”滥用,更不能撤销英国东印度公司的合法贸易权利。相比之下,买办和中国批发商的弱点掌握在地方官员、关差和胥吏手上,引得后者在这上面大做文章。不愿支付前述税捐的中国经销商面临着在沿途关卡被长期延误、临时扣押以及当地行会的强行重罚的风险。如果商品遗失或者被盗,官吏们指责说是商人在运输中进行非法买卖,并会侵吞他们余下的商品作为补偿。有时候,地方官员甚至会安排人盗窃运照许可运输的商品,或将部分货物作为“捐”充公。在实践中,中国商人往往不是使用运照,而是通过向国家捐官来提升其地位以及和官府讨价还价的底气。在许多情况下,他们获得的是“候补”的官职,而不是那些通过正规的科举考试授予的官职。唐廷枢、徐润、郑观应等大买办就是采取这种策略,靠与政府官僚建立密切联系,将厘金开销减少了30% 之多。总而言之,本地商贩们不是依靠抽象的合法权利,而是依靠其社会地位和个人关系网将商业开销维持在最低,甚至在不平等条约的时代,他们还是继续着之前的这些具有专业性的行为。
1895 年后,来自欧洲的外交压力引发了运照制度名义上的改革,但是不久后,统税(统捐)就取代了厘金税。A.J.萨金特在1907 年提出:“整体而言,细致微妙的课税手段变得更加直白。如此一来,等运照在诸多地区获得官方的认可时,再从商品的运输过程中抽取税费”就让位于“强征统税”。朝廷坚称,《天津条约》的规定中免除了对运输中的商品所征收的税款,但是当商品抵达目的地时,已经变为中国人的财产了。由于国内交易不在不平等条约规定范围之内,对这些货物课捐就成了属于地方官府的合法权利。
一些外国观察家认识到厘金对于政府财政的重要性,并对改革的承诺持一种怀疑态度。尽管在厘金税收总额里,只有不超过10% 来源于中西贸易,但英、法、美提出的想让地方政府放弃这项资金来源的要求,还是一再遭到拒绝。清政府不仅阻挠运照体制的实施,一有机会还企图削弱西方人的其他特权。例如,《天津条约》使鸦片贸易合法化,但在1876 年,北京说服列强,禁止洋商参与内地的毒品贸易。外国的外交代表还同意将鸦片的进口税提高到“值百抽二五”,这一措施增强了本地鸦片的竞争优势。此外,西方提出的将居住权和财产所有权拓展到中国广阔的大陆腹地的要求,也被清廷拒绝。“没有居留权,”一位来华旅行者指出,“一切条约的主要目标,外国商品向内地渗透,以及外国人从产地购得中国产品……就全都是空谈。”在一个城、镇或者乡做短暂停留,很少能提供足够的时间来与当地商人建立有用的联系,并建起一个永久性的商业据点。中国的高层对这一现实了然于心,在19 世纪晚期到20 世纪早期,采取了一种与此相适应的外交立场。
在贝雷斯福德看来,不能在内地建起由外国公民所有或承租的仓库,外国舰艇在内河航运的自由可以说就“ 几乎毫无价值”。在内地,在没有足够的仓储设施以及常驻代表的情况下,西方贸易行几乎没可能获得立足之地。外交协定使远洋货轮可以往来于中国的通商口岸之间,实际参与到中国本地的沿海贸易中去。但是,18世纪90 年代以前,运载着商品或乘客的内河船舶一直被禁止驶出其登记港。1898 年后,为了让本地商人能够更好地和外国货主竞争,多省当局减少了中国沙船进行商业运输的厘金和进口税。这对江南地区的影响虽然小于对中国南部西江流域的影响,但对于不平等条约的各项条款,两地官员都悄无声息地展开了反对活动。因此,与孟加拉不同,中国政府在地方上的行动妨碍了外国人的内地采购活动,并避免了英国东印度公司雇员们进行非法的贸易活动。
中国当权者们对额外税收收入的渴求,无疑限制了欧洲人在内陆地区的商业活动,不仅如此,他们的阻挠行为还是一种经过一番精心设计的策略。他们认识到,不平等条约侵犯了国家的主权,只要情况允许,就会相应地采取一些手段与之对抗。本书第六、第七章就近代中国治国之道的知识基础展开广泛的个案研究,然而,对商业问题在这些新观念形成过程中所产生的巨大影响进行探讨也同样重要。运照和关税税率所存在的问题,迫使官员将主权这样的抽象概念运用到具体的行政问题上,借助这一过程来明确这些术语的意义或内涵。1879 年,外交政策专家薛福成在题为“ 利权”的文章里,对外国对鸦片贸易的潜在控制表示担忧。他坚称:
外人而挠我自主之权,不可也。中国整饬厘金之弊,严杜中饱,俾商民乐业,可也,予洋人以垄断之柄,不可也……万国公法有之曰,凡欲广其贸易,增其年税,或致他国难以自立自主,他国同此原权者,可扼之以自护也。又曰,若于他国之主权、征税、人民、内治有所防害,则不行。今各国徇商人无厌之请,欲有妨于中国,其理之曲直,不待言而明矣。
读者们可能会想起本书引言中曾写道,1863 年,丁韪良在他编订的《万国公法》里,把“自主之权”这个新词引进了中文。薛氏的言论表明,之后的数年间,决策者们将这本书的内容作为治国之道的实践指南,中国对外贸易的相关问题也包含在内。他坚信,国际法为批判缔约各国所获得的商业特权提供了依据,他也希望中国商人的商业利益能得到保障。更重要的是,薛氏用新的政治词语来表达他所关心的事务,在短短七句话里就涉及了“ 自主之权”“权利”“ 自立自主”以及“万国公法”四个新词。在半个世纪以前,这些词尚未在中文里出现,更别提会对帝国官僚体制内成员的语言或写作产生什么影响了。尽管在薛氏写下上述文字的时候,这些概念已经改变了中国的治国之道,但它们的内涵还没有固定下来。如本书引言所言,这些改变对中国产生了变革性的影响,但是这种影响是在很久以后才逐渐显露出来的。
鸦片战争之后的百年里,官僚、商人以及思想家中的佼佼者们呼吁废除不平等条约,恢复中国主权。他们明确有力地表达了这些政治、外交以及法律目标,他们在进行这些表述时所使用的,正是19世纪60年代早期丁韪良及其同文馆的同僚和学生们想出来的术语。19世纪90年代,著名思想家郑观应坚称,在香港和广州,运照制度偏向欧洲商人,让他们获得了竞争优势,他对该制度的这种作用深为不满。香港的洋行利用这些准证不用支付厘金就可以运输“ 本地货”,而洋行的中国竞争对手运输的无论是洋货还是土货,都要被课征这些税捐。有鉴于此,郑观应主张:
为今之计,不如裁撤厘金,加增关税,其贩运别口者仍纳半税,华洋一律征收。则洋人无所藉口,华商不至向隅,似亦收回利权之要道也。或虑西人不允,请俟换约之岁预先叙明,如有不利吾民有碍吾国自主之权者,准其随时自行更变。
郑观应和许多同时代的人一样,虽然高估了列强在短期内做出政治让步的可能性,但对来自国外的经济挑战的本质了然于心。他认为,在西方对手面前,中国已经不仅丧失了商业收益,还在自己的国境内把至高无上的利权也丢掉了。在他看来,这一状况有违列强所秉持的国际准则。
郑观应的言论还暗示,西方获利多少,本地商人就会相应地遭受多少损失,这表现出的是一种存在于商业活动中的重商主义观念。现代经济学家们可能还会问,欧洲的商行是否会以降低产品价格的方式,将其节省下来的税款转而用在中国消费者身上?如果这样的话,那么从这笔交易中受益的就不仅仅是驻香港的西方贸易行,而是两个群体了。这种零和思维的方式还可以使人们了解19 世纪晚期对主权的理解,管辖权往往被看作这样一套权力,不是由中国一直持有,就是已经落入缔约国手中。例如,欧洲各国政府在1843 年取得了治外法权,而这一特许权则使中国的法律和司法主权遭受了很大损害。可能就是在此想法的促使下,1900 年前的许多历史文献中出现了一种关于主权的奇特认识,这一认识往往将主权描述为一种对国家事务的无条件的控制,而非最后的决定权。尽管如此,在19世纪晚期的中国,国际贸易问题还是有助于薛福成等知名人士对治国之道的新观念进行构思、完善和应用。
其自身决定的,进入21 世纪,它仍然保持着这种模式的独立自主性。
(本文选摘自《追寻富强:中国现代国家的建构,1850-1949》,[美] 斯蒂芬·哈尔西 著,中信出版社,2018年6月。经授权,澎湃新闻转载,现标题为编者所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