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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7旬老人与5旬女子闪婚后离婚,“搭伴养老”给钱就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8-24  来源:新格网  作者:新格网  浏览次数:769  【去百度看看】
核心提示: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加剧,老年人婚姻状况也广受社会的关注。有预测数据表明,到2050年我国50岁以上未婚男性将至少有3000万以上。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老人选择了“搭伴养老”方式

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加剧,老年人婚姻状况也广受社会的关注。有预测数据表明,到2050年我国50岁以上未婚男性将至少有3000万以上。

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老人选择了“搭伴养老”方式。还有的老人为此签订了“搭伴养老”的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向对方给付了金钱。

那么这种以给付金钱来维持双方婚姻关系的约定,是否受法律保护?

七旬老人与五旬女子闪婚

2015年的3月,李某和王某结婚了!

他们是通过婚姻介绍所认识的!

他们从相识到结婚,仅用了三个月!

他们结婚时,李某74岁,王某49岁!

婚前协议约定

1.李某负责王某所要交的首次社会养老及医保的保险费(40岁后至47岁)的费用,并在2015年上半年交清;

2.李某对王某婚前所买的新房一套(31平方),提供贰万元资助;

3.双方婚前和婚后财产各自掌管支配,不合在一起;婚后,李某负责家中生活开支,王某的人情及所要的衣服由王某本人负责;

4.结婚后,双方有一方逝世,各自住自己房屋,不得占住对方的房屋;

5.双方承诺相扶到老,不反悔。如王某反悔要离婚,则要返还李某为其购买的两险费和房屋资助费,李某反悔要离婚,不能要回给王某的费用,再追加给王某五万元。

结婚后,李某为王某交纳养老保险金86940元和2015年的医疗保险金1200元;李某资助了王某20000元,赎回了王某婚前购买的房产权。

婚后问题频出双方闹离婚

2016年6月,李某与王某因生活问题开始发生争吵,后双方争吵不断升级!

2016年7月,王某向李某提出离婚,李某提出要王某返还为被告花费的11万元后同意离婚,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2016年8月,王某支付给李某3万元!

2016年12月,王某从家中搬出,再没有与李某一起生活。

2017年4月,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判令被告王某返还原告10万元。

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酌情返回

天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婚前缺少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不久即分居,且现双方均同意离婚,故对于离婚的诉请应予支持。

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结婚时为王某交纳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及资助王某赎回房产的费用,约定以此为维持婚姻关系的条件,属于无效约定。

对于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根据原、被告结婚的时间、共同生活等情况,酌情认定被告王某应返还李某7万元。被告王某已返还3万元,还需返还4万元。

2017年8月,天心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王某在的支付3万元的基础上再向原告返还4万元。

2017年11月3日,李某向天心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天心区法院向被申请人王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

议一议

近年来,老年人再婚、搭伴养老问题成为现实和研究中的一个热点问题。婚姻状况与老年人的心理和生理健康、生活满意度、幸福和安康息息相关。

本案中,不难看出两位老人的婚姻更多的是想搭伴养老,但我国现行的法律对搭伴养老法律保障还不健全,纠纷的解决仅能依靠婚姻法。让双方自愿签订的婚姻约定,因违反婚姻法的规定,属于无效约定。

“搭伴养老”,还须慎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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