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深圳史上首批党内法规正式出台,这五部法规都说了啥?
深圳史上首批党内法规近期正式出台实施。《中国共产党深圳市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中国共产党深圳市社区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深圳市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规定(试行)》《党支部书记履行党建工作职责考核办法(试行)》《建立健全纠正“四风”长效机制规定(试行)》5部党内法规,集中聚焦基层党建和作风建设。 为什么要制定党内法规?对深圳的发展有什么意义呢? 市委办公厅相关负责人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长远之策、根本之策,对于提高我们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17年5月,党中央决定,在深圳等7个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开展党内法规制定试点,要求重点围绕基层党建、作风建设方面探索制定党内法规。对深圳来说,开展党内法规制定试点工作,既是党中央赋予广东、深圳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也将为自身抓好基层党建、作风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
小编带你pick这五个党内法规的亮点
《中国共产党深圳市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深圳74个街道党工委有了工作规则!明确街道党建、基层民主建设、辖区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等方面10项职责,突出街道党工委的党建责任,提出街道党工委实行任期制,每个任期为5年。这是深圳首次出台街道党工委工作规则。
1强化政治功能聚焦主责主业
《规则》明确:街道党工委在街道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对本街道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实行全面领导,对本街道党的建设全面负责。
《规则》一大特点是强化街道党工委的政治功能,明确其工作职责,推动其聚焦主责主业开展工作。
《规则》归纳街道党工委工作必须遵循6条原则,赋予街道党工委10项主要职责。特别在聚焦主业主责方面,街道党工委要发挥联结辖区内各领域党组织的“轴心”和龙头作用,在市、区、街道、社区抓城市基层党建“四级责任”体系中履行直接责任,构建城市基层党建“共同体”。
2街道党工委委员设7-11名
《规则》规范了街道党工委的组织机构,明确提出建立任期制。街道党工委委员设7-11名,其中书记1名、副书记3名。设立街道纪工委,书记由党工委副书记或委员担任。
街道党工委实行任期制,每个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参照乡(镇)领导班子换届的做法,进行全额定向推荐和组织考察。任期内街道党工委班子不随意调动或调整。
3派驻街道机构负责人任免要征得街道党工委同意
《规则》还进一步规范了对街道党工委的组织原则和议事决策程序,明确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等。对需要党工委集体讨论决定的8类重要事项做了明确,对街道党工委会议进行了规范。
《规则》提出建立健全街道党工委统筹辖区基层党建和基层治理的若干工作机制,特别明确街道党工委对辖区内上级派出机构的有关工作,有权进行统筹协调、督促检查。
《规则》还对街道党工委的自身建设和监督提出了要求,明确街道党工委履行自身建设的5项职责和监督追责的8种情形。 《规则》很大的一个特点就是进一步强化了街道党工委的政治功能,这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 市委组织部相关负责人
很重要的一个目标就在于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夯实党在城市的执政基础,因此不少内容都强化了街道党工委的政治职责。此外,《规则》还强调街道党工委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加强自身建设,切实把抓好党建作为最大政绩。
《中国共产党深圳市社区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聚焦城市基层基础社区党委工作有了“法规保障”,以党内法规的方式加强和改进社区党建工作,强化社区党委在基层治理中的领导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
1社区党委可设置兼职委员
《规则》对社区党委的组织机构、工作职责、工作机制、监督追责等方面作了细致规范。明确社区党委一般设委员5至9人,最多不超过11人。
在营造共建共治共享治理格局方面,《规则》规范了参与共建的方式,规定在社会性、群众性、公益性工作和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社会治理工作方面,社区党委应协调、服务驻社区单位党组织参与社区党建和社区建设。
《规则》拓宽了参与共治的途径,明确管理商务楼宇、各类园区等新兴领域党员较多的社区,应当选配新兴领域党员为党委委员。驻社区单位党组织负责人、社区民警中的党员等可以担任兼职委员,参与辖区内党建工作重要问题的研究、讨论和决策。
2建立社区党委职责清单,完善重大事项决策机制
《规则》进一步明确为10项工作职责,规定社区党委的工作职责为全面领导本社区工作,围绕巩固党在城市执政基础、增进群众福祉开展工作。
在重大事项决策方面,《规则》明确社区重大事项决策要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进行。具体包括:社区党委提议、社区班子联席会议商议、党群联席会议审议、党群联席会议集体决议和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等程序,研究决定社区重大事项。建立党组织主导下的居民议事会、民情恳谈会。明确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应当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3建立完善社区党建工作考核评价制度
在监督机制方面,《规则》明确提出建立完善社区党建工作考核评价制度,每年组织开展1次社区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既向街道党工委述职并接受评议,也向所属党组织述职并接受评议。
《规则》提出建立追责机制,明确社区党委委员出现8种情形,应当追究责任,并具体列明了追责方式。
作为全国第一个没有农村建制的城市,社区就是城市的“神经末梢”。近年来深圳在社区党建上也是动作频频,此次《规则》出台对社区党建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市委组织部相关负责人 此次出台的《规则》,多数内容是对近年来深圳市在社区党建方面比较成熟的经验做法的提升总结,并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加以固化。同时,《规则》以问题为导向,提出一系列具体实在管用的思路和举措,是深圳市今后一段时期加强社区党建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将进一步夯实党的执政基础,有力助推深圳在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上“走在全国前列”。 《深圳市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规定(试行)》 深圳聚焦社会组织党建出台党内法规,明确推进党建内容写入社会组织章程。
1“三同步”“五嵌入”,强化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责任
为强化业务主管单位抓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责任,《规定》创新提出了“三同步”“五嵌入”,即民政部门党委(党组)应当健全完善社会组织党建与社会组织登记、检查、评估等同步落实的协调机制,对新申请成立的社会组织,同步采集党员信息、同步推动组建党组织、同步指导党建工作写入章程;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要结合各自职能和业务工作将党建工作全流程嵌入社会组织年检年报、等级评估、换届改选、购买服务和承接政府转移职能、评先评优等各个环节。
《规定》要求建立市、区、街道三级党建工作台账,及时准确掌握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底数和变化,在此基础上按单位、按行业、按区域加大党组织组建力度,实现应建尽建。
2“党建入章程”发挥党组织政治引领作用
《规定》提出,推进党建工作内容写入社会组织章程,明确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的制度安排,明确党建工作机构及人员配备、党建工作经费保障等内容和要求。
在促进党组织建设与社会组织发展深度融合,防止“两张皮”方面,《规定》明确规定坚持党组织活动与社会组织发展紧密结合。党组织书记应当参加或者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的活动可以邀请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
3派驻“第一书记” 加强党务工作力量保障
在选优配强社会组织党组织负责人方面,明确对依法成立、行业特征明显、管理体制健全、实施行业管理的具有特殊性质的行业自律性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党组织可以选派党组织负责人。
在加强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方面,《规定》提出了选派“第一书记”、党建组织员等富有深圳特色、符合深圳实际的措施。比如,可以选派退休或者不担任现职的党员干部、机关年轻干部、业务主管单位党员干部到行业影响较大或者党建工作薄弱的社会组织党组织担任“第一书记”或者党建工作指导员。 党组织在社会组织中的功能定位到底是什么,对这方面,《规定》是否进行了明确? 市委组织部相关负责人
党的十九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在“党的基层组织”一章中,增写一款规定社会组织中党的基层组织功能定位和职责任务的内容。据此,《规定》明确社会组织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确立了社会组织党组织功能定位,并从5个方面对其应履行的基本职责作出规定:一是保证政治方向;二是教育管理党员;三是引领服务群众;四是推动事业发展;五是加强自身建设。
《党支部书记履行党建工作职责考核办法(试行)》 怎样当好党支部书记有了“履职清单”。
深圳城市基层党建“大抓基层、大抓支部”又有了新的抓手,《党支部书记履行党建工作职责考核办法(试行)》近日正式出台施行,这意味着怎样当好党支部书记有了“履职清单”。
1挥起考核“指挥棒”
作为基层党支部的“带头人”“主心骨”“领头羊”,党支部书记对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深圳市委制定出台《办法》,挥起考核“指挥棒”,推动党支部书记认真履行党建工作职责。
2考核内容突出党支部建设
《办法》明确了党支部书记履行党建工作职责考核考什么、怎么考的问题。
对党支部书记的考核,将突出党支部建设这个最重要的基本建设,重点考核党支部履行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职责的情况。
明确规定,党支部组织生活不正常的、党员教育管理问题较多的,党支部书记在考核中不能评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3考核每年进行一次
《办法》规定考核将每年进行一次,一般于年底进行,由上一级党委(党总支)组织实施。
考核组将通过个别谈话、述职评议、查阅资料三种方式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党委(党总支)管辖党支部书记数量的30%。
4考核结果作为选拔使用重要依据
考核结果作为选拔使用、评先评优和向上级党组织推荐表彰的重要依据,并首次明确提出对担任或者曾担任党支部书记的拟提拔对象或拟推荐为“两代表一委员”人选的,在组织考察时,须充分了解对其履行党建工作职责的考核结果,作为能否提拔或推荐的重要依据。
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按规定程序免去其党支部书记职务。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的党支部书记,取消其当年度各种评先评优资格,参加年度考核的不得评为称职或以上等次。 一直以来,怎样当好党支部书记,都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也是一个实践问题,《办法》是否会给支部书记们一个清晰的指引? 市委组织部相关负责人
《办法》对照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围绕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作用发挥六个方面,梳理归纳了支部书记履职考核的主要内容。考核内容其实也就是支部书记的履职清单,支部书记对照这些内容,就能知道自己的职责任务是什么,工作重点有哪些,就可以在这个基础上结合支部实际,有针对性地去谋划工作、推进工作、履职尽责,从而避免陷入“东打一耙西打一棒”的误区。
《建立健全纠正“四风”长效机制规定(试行)》
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纠正“四风”一刻不能停歇。如何推动纠正“四风”工作常态化长效化,让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深圳落地生根?我市近日出台的《建立健全纠正“四风”长效机制的规定(试行)》给出了解决方案,通过建立组织领导、教育引导、监督检查、查处问责四项机制,既给各级党委(党组)和有关部门列出了责任清单,也提供了工作指南。
1基本原则
纠正“四风”工作要坚持政治引领、教育为先;坚持问题导向、立行立改;坚持破立并举、纠建结合;坚持立足长远、抓常抓长。
2纠正“四风”有了责任清单
《规定》强调,各级党委(党组)对本地区本单位纠正“四风”工作负主体责任,并明确了制度执行和完善、加强分析研判、组织开展专项治理等6项责任内容。
同时,《规定》还明确了各级党委(党组)以及党委和政府办公厅(室)、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和各级领导干部具体责任内容,以此为基础构建起一条明责、履责、追责的完整责任链条。
3作风教育有了工作指引
各级党委(党组)要针对纠正“四风”组织开展专题教育,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宣传等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能开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
领导干部要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各级党委(党组)要把个人作风情况作为考察评价干部的重要标准,对因“四风”问题受到责任追究的干部在选拔使用时从严掌握。
4作风监督有了立体网络
《规定》明确了建立“四风”问题台账、民主生活会上专门报告、纳入巡察工作及述责述廉重要内容等一系列监督检查举措,把监督挺在前面,打造立体有效的“四风”监督网络。
5查处问责有了刚性要求
《规定》对加强信访举报、加强明察暗访、建立健全线索移送机制、对“四风”问题优先查处、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开展“一案双查”严肃问责、约谈整改等查处措施提出具体的硬性要求。
其中,对“四风”案件,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要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对在本地区本部门发生的,在本地区本部门通报曝光;在行业系统发生的,在行业系统通报曝光;对社会普遍关注、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向社会通报曝光。
对纠正“四风”不力、群众意见多、问题多发的单位,上一级党委(党组)应当约谈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督促限期整改。因同一问题连续两次被约谈的,启动问责机制。 《规定》有哪些探索和创新? 市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
《规定》深入挖掘和系统集成了深圳在纠正“四风”方面探索形成的一些创新做法和成功经验,比如把纠正“四风”工作作为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党委、政府绩效考核体系,明确规定“四风”案件通报曝光的范围,要求对纠正“四风”不力的单位因同一问题连续两次被约谈即启动问责机制等,并从党内法规制度层面固定下来,切实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
接下来,深圳市委办公厅将会同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等法规起草部门,下大气力狠抓5部党内法规的贯彻执行,推动党内法规落实落地、发力生威,确保使制度成果真正转化为实践成果。
内容来源:深圳特区报、深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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