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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消费信贷案增加法院上半年审结249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8-17  来源:新格网  作者:新格网  浏览次数:963  【去百度看看】
核心提示:原标题:涉消费信贷案增加法院上半年审结249件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 王雯雯)今天上午,石景山法

原标题:涉消费信贷案增加法院上半年审结249件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 王雯雯)今天上午,石景山法院召开涉消费信贷案件特点、问题与建议通报会。

据统计,2017年以来,石景山法院受理的涉消费信贷类案件迅速增长,其中2017年集中受理并审结175件,2018年上半年已经受理并审结249件。

通过梳理相关案件,法院发现涉消费信贷案件法律关系的复合性、涉案主体的多元性使得消费信贷纠纷易发多发。

消费信贷案件中主要涉及三方法律主体,即消费者、销售者与贷款方,三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表现为: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信贷合同法律关系、商业合作框架性协议关系。

据了解,消费信贷案件以涉网案件为主,数量日趋规模化。现在很多行业将消费信贷融入购物、培训、租房、旅游、购车等各种消费场景中。与此同时,互联网的强大聚合作用使得问题公司和问题平台所产生的纠纷数量数倍于传统企业。

石景山法院受理的相关诉讼案件呈现出被告主体集中,原告主体分布于全国各地的特点。

实践中,消费信贷交易的参与主体众多、法律关系错综复杂,线上格式条款为主要缔约方式,电子合同中各方权利义务及责任承担的相关约定存在一定问题。

表现出的突出问题还有我国消费信贷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立法落后于司法实践,相关法律规范较为分散,缺乏系统性,且对于贷款利率上限及相关手续费用费率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约束。

对此,石景山法院建议,加强销售者对消费者的信息披露义务做到电子合同文本须在明显位置可以被发现、打开,在合同中明确告知消费者相关操作可能引发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其次,强化信息安全与消费者信息保护。相关企业应当建立有效的信息数据管理机制,不得滥用消费者授权。同时,对于合理使用也应向消费者做到充分的事前告知。贷款收费标准和催收行为应更加合规化。

另外,在消费者理性消费观念的同时,也应加强金融消费教育,提升履约法律意识,增强应诉能力。

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17年6月,丁某通过广告宣传,在天津市安装了甲公司提供的车载娱乐设备,同时根据甲公司代理商指引在手机上下载注册了APP,原告提供了身份证、驾驶证、行车本、保险单及储蓄卡等信息,并多次上传原告手持身份证的照片。

同时,甲公司与丁某签订了《销售安装凭证》协议,约定丁某通过分期付款方式购买被告价值一万元的车载娱乐设备及为期两年的服务,并根据业务人员的推荐申请了24期的分期贷款,该贷款的实际提供者为丙小额贷款公司。甲公司承诺每月返还丁某一定数量的油费补贴直至该一万元货款返还完毕。

后甲公司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自2018年2月起停止返油补贴,现该公司无履约能力。后丁某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买卖合同关系,并退还一万元货款。

石景山法院经审理认为:

丁某在甲公司处购买车载智能娱乐系统及服务,双方已成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甲公司销售车载智能PAD产品并承诺提供返油返利等相关服务,无论是产品还是相关服务均构成合同的主要条款,双方均应依约行使各自的权利、义务。

现因甲公司在约定期限内停止返油服务,已构成违约,并致使丁某不能实现返油返利这一主要合同目的,故所涉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符合法定解除条件,对解除合同的主张,应予以支持。

合同解除后,对已经履行部分如何处理。因涉案买卖合同关系解除系甲公司违约所致,故甲公司理应承担解除合同所造成的相应法律后果。

依合同法第97条规定,在确认双方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解除及造成合同解除的责任应由被告承担的前提下,甲公司应将一万元货款返还给丁某,丁某在合同履行期间获取的车载设备、WIFI流量卡、加油卡、返油返利折算的金额亦应返还甲公司。

该案宣判后,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经生效。

【案例二】

孟某为应聘外卖公司骑手需要购置电动车,2017年11月,年近五旬的孟某经电动车销售网点的业务员王某推荐,签订了《无抵押贷款申请居间服务合同》,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了电动车一辆,王某向其承诺:贷款金额为3600元,分六期还款,还款满三个月后可以一次性清偿剩余贷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后孟某依约按照每月633元还款满三个月,欲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但该网点已经无人经营,孟某停止还款后,接到了甲公司业务人员的催收电话,其表示不能受理提前还款申请,孟某需严格按照六期还款。孟某故诉至法院要求提前清偿剩余贷款2000元。

石景山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初步调查发现,孟某提交的证据为消费贷款中介服务合同,居间方为个人且无法联系,而其提供的银行还款记录显示,接受其还款的为一家互联网金融公司,而向其进行催收的为另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孟某对上述公司的情况均表示不知情。

除贷款中介服务合同外亦不能提供关于贷款的其他证据。后法院经多方查询,分别传唤了上述涉案公司,最终确认实际的贷款方为该互联网金融公司,后经法院组织双方协商调解,该公司最终同意接受孟某提前还款的主张,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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