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并未开车,却因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1个月,这是咋回事?近日,磐石市法院做出了这样一个判决,明知他人酒后而借车让其开,属于共同犯罪该案或为吉林省首例。
酒后开车还与人起冲突
去年10月25日下午五六点钟,磐石市居民张某和朋友刘某等3人吃饭、唱歌。在KTV内,3人每人喝了四五瓶啤酒,然后决定回家。刘某有面包车,张某到了驾驶室位置,说他来开车。刘某就将车钥匙交给了张某。当面包车行驶至磐呼路一个拐弯处,差点与一辆奇瑞轿车相撞,张某开始骂对方,双方随后发生撕扯。
据奇瑞车司机徐先生回忆,张某先是骂了一通,然后下车在其左侧侧门处踹了一脚。徐先生报警了,张某又开始骂人。后来双方打了起来,直到警察赶到将所有人带至公安机关。
车主被追诉共同犯罪
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3.43mg/100ml。今年5月11日,磐石市法院一审判决,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判决宣布之后,磐石市检察院认为,车主刘某虽然当时没有开车,却在明知张某醉酒后,仍然将车辆交由其驾驶,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建议追诉。5月22日,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追诉函。
今年7月25日,磐石市公安局将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件移送至磐石市检察院。8月7日,磐石市检察院正式向磐石市法院提起公诉,追诉刘某,提请依法判处。8月14日,经法庭公开审理,磐石市法院做出刑事判决:刘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磐石市检察院刑事检察部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案例为吉林市首起首例危险驾驶共同犯罪案例。在全省范围内,很有可能也是首起案例。
看看哪些行为构成
危险驾驶共同犯罪
据磐石市检察院刑事检察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主要分为以下3种情况,请广大市民注意:
一、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者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二、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三、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