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法治课|江西宜春男子贩毒一千克大部分是假货,如何定罪量刑
江西男子彭飞(化名)从广州购买了一千余克冰毒和麻果,准备转手卖给其他“瘾君子”。他没想到,自己购进的毒品大部分是假的。案发后,彭飞被司法机关查处。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的判决书显示,彭飞被一审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判刑十一年。
此案在审理阶段,控辩双方围绕定罪量刑进行了辩论。该案焦点在于,交易假毒品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是犯罪既遂还是犯罪未遂?
900多克“冰毒”未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1987年出生的彭飞是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人。为了牟利,2017年6月,他从广州购进一些毒品带回万载。
万载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当年6月20日,彭飞在广州购买了12000元冰毒和4600元麻果。交易方式为:对方让彭飞将钱放在广州一处地铁站玻璃棚外侧的墙角下,再另行通知他到放钱地点拿货。3天后,彭飞将毒品带回江西万载县。
“因为我没有钱,自己又吸毒,我觉得贩毒来钱快,就想弄点到万载卖。”彭飞供述,他与广州的供货方打过几次交道,对方没骗过他。因此6月20日的那次交易,他拿着装有毒品的纸箱子直接就走了,直到回了万载县才拆开。
“我拆开后,发现对方多给了好多‘肉’,平时12000元只能买到100多颗,但这次对方给了几百颗‘肉’。”彭飞所说的“肉”指的是冰毒。他称当时怀疑从广州购进的“肉”有假,“我就取了一点出来用火点着,闻了一下味道,发现有一股煤油味。”彭飞说他马上联系卖毒给他的人,对方“说这点钱给了这么多‘肉’,只有这种质量。”
彭飞只好自认倒霉。据其交待,他从广州回到万载县后的三天里,在宾馆开了房,先后叫上辛某、肖某、汪某吸食由其提供的毒品。而据汪某等人交待,彭飞让他们帮忙介绍买毒品的人。
2017年6月27日晚,彭飞被当地警方抓获。民警从其入住的房间缴获冰毒疑似物一袋,净重979.1克;缴获麻果疑似物一袋,净重49.4克。
经宜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彭飞房间缴获的49.4克麻果疑似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而979.1克冰毒疑似物内,并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甲基苯丙胺是冰毒的专业称谓,麻果是一种加工后的冰毒片剂。从上述检测结果来看,警方在彭飞房间查获的49.4克麻果是真毒品,979.1克“冰毒”则是假毒品。
法院:被告人对社会危害后果持追求心态
对于彭飞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如何定性?
作为此案的公诉机关,江西省万载县检察院认为,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万载县法院支持了对彭飞“容留他人吸毒”的指控,但认为对彭飞“非法持有毒品”的罪名认定不当,应予纠正。法院指出,彭飞以贩卖毒品牟利为目的,向其上家购买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被告人彭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自愿认罪。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彭飞所购买的毒品中有979.1克未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系假毒品;彭飞在不知该部分毒品是假毒品而当作真毒品准备贩卖,应以贩卖毒品罪(未遂)定罪处罚,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另外一部分49.4克甲基苯丙胺片剂系真毒品,并且被告人与上家已完成了交易环节,故该部分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罪既遂;彭飞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与毒品,其行为还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但因吸食的毒品系假毒品,系未遂,应比照既遂从轻处罚。
彭飞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时称:本案的假毒品不会对社会公众的健康产生侵害或构成现实危险,也不会妨碍国家对真毒品的管制,该行为不存在法益侵害,不能成立犯罪,也不存在未遂状态。彭飞所持有的及容留他人吸食的是假毒品,其犯罪的客观条件不存在。
对此,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指出,彭飞在其供述中及庭审中均承认,其从广东购买毒品是为牟取利益,事实上已经向上家购买毒品并将毒品带回万载,在主观上已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对社会危害后果持一种追求的心态,虽带回的部分毒品为假毒品且尚未卖出,但这系其客观错误导致不能实现其犯罪目的,并不影响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另外,虽然彭飞容留他人所吸食的毒品为假毒品,但并不影响他容留他人吸毒的犯意表示。
2018年5月28日,万载县法院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对彭飞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以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专家:贩卖假毒品也是犯罪,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彭飞一案的焦点在于,涉案的毒品大部分为假毒品。主观上被告人有犯罪故意,但客观上造成的实际危害并不明显。
对于此类案件的定性,我国法学界曾有过争议。以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明楷为代表的一些学者认为,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意,但其客观行为没有侵害合法权益的任何危险,应认定为不可罚的不能犯;另有一些学者则指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只要具有结果发生的危险性,就算未完成犯罪也是未遂犯。
“本案中,被告人以贩卖为目的,把假毒品当真毒品购买,其贩卖毒品未遂应该是成立的。”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介绍,万载县法院对彭飞的判罚,其依据是刑法中关于贩卖毒品罪的规定,以及最高法关于以假毒品进行犯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2月曾下发《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司法解释在“对以假毒品进行犯罪的定性”部分规定:明知是假毒品而冒充毒品贩卖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不知道是假毒品而当作毒品走私、贩卖、运输、窝藏的,应当以走私、贩卖、运输、窝藏毒品犯罪(未遂)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347条的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50克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贩卖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彭飞一案中,查获的真毒品麻果(甲基苯丙胺片剂)为49.4克,假冰毒979.1克,应适用哪一款刑罚的规定?
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兆成介绍,法院对彭飞以贩卖毒品罪判刑十年十个月,该判罚包含了贩卖毒品既遂和未遂两部分:彭飞贩卖49.4克毒品既遂,适用了“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规定;其贩卖979.1克假毒品适用“十五年有期徒刑”的规定,按犯罪未遂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23条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仍在法定刑的限度内,减轻处罚则在法定刑以下判罚。
至于减轻处罚的幅度,最高法在《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对未成年人犯罪、未遂犯、从犯、自首等类型的减刑进行了规定。其中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彭飞一案还有一处情节值得注意。他从广州购买毒品带回江西,这些毒品被查获时还没来得及卖出去,为何仍被定性为“贩卖毒品”?
周兆成律师介绍, 在司法实践中,贩卖毒品犯罪既遂和未遂的认定,以毒品是否进入交易环节为准。“以贩卖为目的实施了购买毒品的行为,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既遂。”周兆成认为,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已让毒品进入交易环节,其必然结果是贩毒人员促进毒品在社会上非法流通和扩散,具有对社会的现实危险性,“把贩卖毒品罪的既遂形态向毒品转移前延伸,增强了法律对贩卖毒品罪的否定评价和对毒品犯罪人员的打击力度。”
彭飞涉毒一案中,他除了犯贩卖毒品罪外,还因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被判刑一年,该犯罪状态也是未遂——他给别人吸食的毒品是假的。
阮齐林教授认为,容留他人吸毒属相对较轻的犯罪,如果吸食的是假毒品的,且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可以免于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