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8月13日讯(记者佘雨桐)13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市法院打击拒执犯罪工作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发布会现场。东北网记者佘雨桐摄
2018年1月1日以来,全市法院共对306名被执行人施以拘留、罚款强制措施,将27名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被执行人移送公安机关,目前进入审判阶段共有20人,其中12人被判有罪。
拒不执行并私自掩盖撕毁法院封条继续生产获刑三年
石家庄戎谷米业有限公司给付货款一案,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戎谷公司给付货款及违约金共计人民币261万元。被告在给付部分欠款后,尚欠原告221万元。判决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后,呼兰区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要求法定代表人李某、高某履行给付原告欠款的义务。执行期间,李某、高某私设对公账户,在公司设备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私自遮盖、撕毁封条动用设备继续生产经营,拒不执行法院裁定。经会计师事务所鉴定:李某、高某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戎谷公司完全有能力偿还原告欠款,但拒不履行。
被告人李某作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在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人民法院裁定的情况下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呼兰区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有偿还能力却不履行给付义务获刑二年
被告人王某欠饲料款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9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王某偿还本息共计人民币44 745元。判决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后,巴彦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8日向王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被告人王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彦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8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王某、王某某偿还欠款本息共计人民币54 000元。被告人王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彦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8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王某、赵某偿还欠款本息共计人民币72 400元。民事判决书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后,巴彦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8日向王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被告人王某名下的银行卡自2015年3月6日后有多次现金往来,王某在有能力履行部分给付义务的情况下仍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被告人王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巴彦县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