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7旬父亲与养女断绝关系 索要24万抚养费并追回房产
3行21字断绝35年的父女之情。77岁的曾明(化名)没有半点后悔:“这样的女儿还有什么好要的,不要了!”
据曾明称,1983年冬,他和爱人收养了年仅4个月的女儿曾英(化名),多年来,他都与女儿生活在一起,供女儿上学,看着女儿结婚成家。曾明说,在爱人过世后,还将房产直接过户给了女儿,女儿结婚后,又拿出了大部分资金帮助女儿购买了另一套房产。
然而,父女俩的关系却在今年出现了恶化。一份字据显示两人签下协议断绝父女关系,曾明甚至向成华区法院提起诉讼,欲追回已过户给女儿的房产,同时索要在收养期间的生活教育开支共计24万元。目前,法院已受理此案。
诉讼
7旬父亲状告养女
“我的东西全部要还给我”
7月上旬的一天上午,77岁的曾明在律师陪同下,来到了成华区人民法院。此行,他要状告的是他的女儿曾英。曾明称,女儿曾英是他和爱人(已过世)于1983年冬收养的。“当时她只有4个月大,是我爱人从一对夫妇那里收养的,但那对夫妇其实也不是她的亲生父母,亲生父母好像是郫县(现为郫都区)的。”
曾明准备了一份民事起诉状,诉状称,其与曾英在生活期间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并于2018年5月25日,双方签订字据,断绝父女关系。记者看到,该份字据仅仅3行21字,称双方经过协商,断绝父女关系。而根据起诉状所述,父女关系的决裂源于一套房产。
此前,曾明和爱人在成华区东风路居民点拥有一套住房,在爱人过世后,曾明放弃了应有的继承权,并将自己名下50%的产权也赠与了女儿。不过,房产证一直保管在曾明处,且约定赠与人享有房屋的永久居住权。起诉书中写道,由于该房屋位于5层,楼层较高,因曾明逐渐衰老,每天上下五楼,力有不支,提出卖掉该房买个低层的住房,但遭到了拒绝,之后他又提出由女儿曾英出个二、三十万元,容其买个底层小屋,也未获准。
双方矛盾逐渐增加。起诉书称,后来女儿未经说明,拿走了由曾明保管的产权证,矛盾彻底激化。“这样的女儿还有什么好要的,不要了!”曾明很坚决,父女俩签下协议断绝父女关系。
之后,曾明向成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回赠与女儿的房产,并要求女儿支付其在收养期间的生活教育开支共计24万元,“我的东西全部要还给我”。记者了解到,成华区法院已于7月9日受理该案。
冲突
父亲称生活琐事导致隔阂
女儿暂未回应及证实
日前,成都商报客户端记者见到了曾明,他向记者讲述了他与女儿曾英的一些点滴。曾明介绍,当年与爱人收养了女儿曾英后,在一位公安局朋友的帮助下才为曾英上了户口。当年他在“郫县一中”上课,期间为了照顾曾英,夫妻俩就轮着班来照顾。曾明介绍,之后有机会调到成都市区上班,进入到了四川省商业专科学校(后合并到成都理工大学),为了让孩子受到好的教育,随后经过努力将爱人和女儿也带到了市区。曾明说,曾英从小到大非常听话,考试成绩也都不错。
曾明说,除了将东风路房产赠送给女儿外,还用自己的教职工名额在成都理工大学附近购买了一套住房,“70%的房款都是我给的,但房产证上,99%的产权都是给她了的。”之后,女儿女婿搬到该住房居住,自己也一同居住,期间也会回东风路的住房。
按照曾明的说法,他与女儿的关系在搬家后发生了变化,在其一次生病住院后,女儿女婿的不上心,加上生活中一些繁琐事物,渐渐与女儿女婿间开始有了隔阂。而“女儿悄悄拿走其保管的房产证”一事,则让曾明觉得“没有指望了”。他表示,在矛盾升级断绝关系后,女儿还让他搬出门去。
对于曾明的说法,记者试图与曾英取得联系。但据了解,曾英近日在外出差,记者多次拨打其电话,均无人接听或被挂断,发去短信也未有回复。
目前,父亲曾明的说法,暂未得到曾英的回应以及证实。
诉讼背后
几个法律问题
1、养父母与子女间是否可以解除关系?
全国律师协会民委委员、副主任律师张承凤表示,如果父母与子女之间有血缘关系,那么是不能解除关系的,而如果是非亲生属于收养关系,双方关系又确实恶化的情况下,在子女成人后可解除收养。
北京理工大学民法副教授孟强表示,对于本案情况,根据《收养法》的规定,对于年满18周岁的被收养人,如果长大后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已经到了无法共同生活的程度,再维持收养关系对双方均不利,且被收养人已经长大成人,具备自我生存生活的能力时,养父母和养子女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如果不能达成协议的,主张解除收养关系的一方,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解除关系后,养父母是否可以要求子女补偿在收养期间的经费开支,“赠与”是否可以追回?
张承凤表示,在解除收养关系时,被收养方就面临着需承担父母赡养的问题——老人需要养老,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但如果要解除父女或父子关系,就意味着子女方后面可能没有赡养义务了。这种情况,就需要在解除的时候,就商讨好具体所付费用问题,老人有权利要求其承担在抚养其长大过程中的开支。
另外,对于“赠与”的追回问题,根据《合同法》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张承凤表示,如果不符合《合同法》法定撤销权的情况,法官在具体解决事情时,也会把抚养子女返还费用与赠与费用结合起来共同考量。
孟强表示,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已经具备了工作和生活的能力,甚至能反哺遇到困难的养父母,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在解除收养关系后,成年养子女依法应当给付养父母一定的生活费。至于在收养期间赠送的房产是否可以追回,孟强表示需适用《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根据该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而房产一旦过户给了养子女,除非事先有约定,或者因养子女的违法行为而导致养父母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否则无法撤销赠与、追回房产。?
3、解除关系后,是否意味着完全“一刀两断”?
张承凤认为,收养关系不解除,可能对于老人方更难受,彼此之间并不愉快,强行在一起也会发生冲突。对于解除关系后,老人独居,无其他子女及亲人赡养,发生困难时无外乎两个问题,一个是经济上的帮助,一个是人情上的关心。而双方关系已然不好,即这种人情上的关心是负面的,所以在解除关系后,把金钱问题理清楚,给老人实际补助,再付点钱请保姆和护工,让老人养老问题能得到解决。
孟强则认为,既然《收养法》第30条要求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在收养关系解除后,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那么类推适用该条,则当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去世后无人支付丧葬费用的,解除收养关系的成年养子女应当负有支付丧葬费用的义务。这也是基于人们的普遍情感和道德要求。
4、与养子女解除关系后,今后养老如何进行?
孟强表示,老人在解除收养关系后没有其他子女的,就属于独居老人、空巢老人,确实需要社会的进一步关爱,一是应当在老人失去或者部分失去民事行为能力时,给老人确定合格的监护人帮老人处理日常事务,照料老人,没有合适的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二是应当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相关服务,使老人能够享受到养老金,在病痛时能够受到良好的医疗照顾。三是民政部门和社会各界均应当以各种形式展开对老人的照料和慰问,丰富老人的精神生活,使老人能够安度幸福晚年,这也是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之后面临的急迫而普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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