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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对非洲猪瘟疫区猪类产品一律退回或销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8-04  来源:企业800网  作者:新格网  浏览次数:385  【去百度看看】
核心提示:原标题:海关总署:对非洲猪瘟疫区猪类产品一律退回或销毁中新网8月3日电据海关总署网站消息,针对“辽宁沈阳沈北新区发生一起非洲猪瘟疫情”一事,海关总署今日公布了《关于加强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的警示通报》,通报中指出要加强对来自非洲猪瘟疫区国家

  原标题:海关总署:对非洲猪瘟疫区猪类产品一律退回或销毁

  中新网8月3日电 据海关总署网站消息,针对“辽宁沈阳沈北新区发生一起非洲猪瘟疫情”一事,海关总署今日公布了《关于加强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的警示通报》,通报中指出要加强对来自非洲猪瘟疫区国家(地区)的进境寄递物和旅客携带物查验,一旦发现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资料图:成都国际铁路港一排排载满货物的集装箱。中新社记者 张浪 摄ink="">资料图:成都国际铁路港一排排载满货物的集装箱。中新社记者 张浪 摄

  此次预警措施主要有以下五项:

  ——要加强供港澳活猪管理,指导相关养殖场做好防范工作,特别是疫情周边地区,要高度关注猪异常发病死亡等情况,抓好疫情报告、采样送检等工作,严格按照防控要求,科学有效稳妥处置。

  ——要加强对来自非洲猪瘟疫区国家(地区)的进境寄递物和旅客携带物查验,一旦发现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要针对性研究制定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预案,加强人员培训和应急综合演练,提高一线海关关员对突发疫情的早期报告、鉴别诊断和规范应对能力。

  ——在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汽车、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非洲猪瘟疫区国家(地区)的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一律做封存处理。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做无害化处理。

  ——密切关注境内外疫情动态,做好信息收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送海关总署动植司。

  8月1日,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某养殖户的生猪发生疑似非洲猪瘟疫情,存栏383头,发病47头,死亡47头。8月3日,经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国家外来动物疫情研究中心)确诊为非洲猪瘟。

  点击进入专题: 沈阳发生非洲猪瘟疫情 农业农村部发Ⅱ级预警

责任编辑:霍宇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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