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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一女子医闹时咬伤民警大腿,涉嫌妨害公务获刑6个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7-19  来源:新格网  作者:新格网  浏览次数:165  【去百度看看】
核心提示:山东一女子医闹时咬伤民警大腿,涉嫌妨害公务获刑6个月

原标题:山东一女子医闹时咬伤民警大腿,涉嫌妨害公务获刑6个月

齐鲁壹点客户端7月19日消息,一女子在济南槐荫一家医院的办公室妨碍医生的正常办公,腊山派出所民警前去处警,结果这名女子竟然咬伤民警的右大腿内侧,造成轻微伤。2018年7月6日,嫌疑人王某花涉嫌妨害公务案在槐荫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嫌疑人王某花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成为槐荫公安分局首例嫌疑人被判刑的妨害公务案件。

本文图均为 齐鲁壹点 图
2017年9月27日11时许,王某花(女,44岁,泰安人)的哥哥王某宝在经十路山东手足外科医院住院治疗期间死亡,王某花与亲属到医生办公室讨要说法,要求赔偿。期间医院工作人员拨打“110”报警,腊山派出所民警田淼带领辅警到达出警现场后,王某花大声吵闹,不听民警劝阻,抢夺辅警手中的执法记录仪,田淼上前制止时被王某花咬伤右大腿内侧。

嫌疑人王某花到案后辩称不知道民警的执法身份,丝毫意识不到自己的错误,不认为是故意袭警。为切实维护法律尊严和民警权益,办案民警通过大量工作,从调取出警现场音视频入手,走访当事人,还原出警现场场景,证据显示民警一开始就表明警察身份,民警言行合规合法。嫌疑人王某花在大量详实的证据面前无法辩解,终于意识到自己的错误,承认用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警察。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田淼的伤情评定为轻微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同时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也明确规定: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以及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等,都属于妨碍执法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嫌疑人王某花于2018年7月6日被槐荫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因此,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朋友,人民警察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在执法过程中依法享有的不容侵犯的权利,积极配合警察执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请广大市民朋友以此案为戒,在遇到警察执法的情况时,一定要积极配合,不要做出违法行为,否则,任何违法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原题为《一女子在济南某医院内咬伤民警大腿,被判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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