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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跨省倾倒太湖案历时两年多落定,太湖戒毒所副所长获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7-12  来源:新格网  作者:新格网  浏览次数:296  【去百度看看】
核心提示:(本文原标题:《历时两年多,“垃圾跨省倾倒太湖西山系列案”终尘埃落定!》) 近期,备受社会关注的江苏
(本文原标题:《历时两年多,“垃圾跨省倾倒太湖西山系列案”终尘埃落定!》)
近期,备受社会关注的江苏省太湖强制隔离戒毒所副所长(副处级)韩建林滥用职权造成环境严重污染一案,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被告人韩建林因犯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的一审判决。

至此,震惊全国的“垃圾跨省倾倒太湖西山”3起关联案件已全部判决生效——被告人王菊明、陆小弟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和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被告人孙秋林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江苏省太湖强制隔离戒毒所基建科科长张斌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两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江苏省太湖强制隔离戒毒所副所长韩建林犯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检察官在太湖西山现场取证
“垃圾跨省倾倒太湖西山系列案”从2016年7月5日案发至今,因案情重大、事实复杂、舆情关注,整个办理过程历经二年多的时间。在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姑苏区人民检察院、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两级检察机关通力配合、统筹协调,依法履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细致审查起诉,突出四大办案重点,有力打击污染环境恶性犯罪,为“美丽中国”建设保驾护航。

及时提前介入,解决定性问题
案发后,苏州两级检察机关应公安机关要求,提前介入侦查。侦查初期,在涉案垃圾暂未检测出挥发酚等有害物质的情况下,检察机关经过论证分析,认为倾倒在风景名胜区的生活垃圾,造成景观破坏、水体污染、生态环境受损的严重污染后果,应当认定为有害物质,这一定罪思路在全国尚属首次。最高人民法院污染环境司法解释起草者对此高度肯定,称赞该思路“堪称标杆,将会产生示范效应,对污染环境罪的对象认定产生重大影响。”
以审判为中心,全程引导侦查
检察机关将以审判为中心原则贯穿引导公安侦查、审查起诉全过程,针对样品提取程序规范、生活垃圾与建筑垃圾是否混合倾倒、财产损失费用缺乏依据等问题,发出补充侦查建议30余条、补充证据25份。同时,依靠苏州市检察院强大的技术力量恢复被告人之间的短信、通话记录等关键性证据,为指控犯罪奠定不可或缺的关键作用。
解决法律争议,突破原有认识,树立标杆指向
以往处理涉及混合垃圾的污染环境案件中,往往仅将生活垃圾的处置费用计算为损失数额。苏州两级检察机关突破固有认识,深化理解公私财产损失的计算核心在于“是否属于为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结合本案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后具有不可分离性,并以整体形式产生危害后果的实际情况,将混合垃圾而非生活垃圾的处置支出计算为公私财产损失。此外,起诉书率先将破坏西山国家风景名胜景观和自然风貌作为倾倒垃圾的危害后果,为今后同类案件的处理树立起标杆。
延伸办案效果,履行防控犯罪职责
由于案发地位于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西山岛,属生态红线二级管控区域,被称为“苏州小九寨”,案件发生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检察机关迅速出击,有力指控,提起公诉后引起多方媒体报道,获得公众点赞。此外,延伸办案职能,针对案发地省太湖强制隔离戒毒所存在的土建权责分配体制、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等方面问题,提出明确土地权属、严格土建审批程序、实施招投标制度等检察建议,被该单位全部采纳。
习近平总书记说:“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打击污染环境的违法犯罪,就是顺应人民群众对更优美环境的向往,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面对挑战,司法机关亮剑是义不容辞的责任,苏州检察机关将继续精研法律、深耕专业,强力打击污染环境犯罪。
来源: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二处
编辑:秦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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