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帮助专升本考生作弊,烟台2名大学函授点辅导班教师获刑
6月12日,经山东省龙口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对王林、李美美、周小蕾组织考试作弊案作出一审判决,三人分别被判处六个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1万元。王林、李美美系山东省烟台市某大学函授点辅导班的教师。他们一直想通过提升业务能力,帮助考生提高成绩,进而为学校打响知名度以招揽生源,这样做本身无可厚非。然而,两人却动起了“歪脑筋”——由王林建立微信群拉考生入群后,在2016年全国成人高考专升本政治和英语考试前和考试期间,他在微信群中明示、暗示考生拍下试题上传至该微信群,待考生将试题上传后,他们二人再将试题答案传入群内,帮助考生作弊。
本案中,还有一名身份特殊的被告人,她就是龙口市某旅行社业主周小蕾。从两年前起,她就做起了包车送参加成人高考的学生去考场的生意。此前,她注意到在每年成人高考“专升本”考试期间,考生多如过江之鲫,她的思维也开始“与时俱进”:“如果坐俺家大巴车的学生通过率高,以后俺家的生意肯定会好!”
说干就干,2016年初春,周小蕾便建了两个微信群,将从王林建立的微信群中获得的试题转发至QQ群获得答案,再将答案上传至自己建立的微信群内,供考生作弊。
“检察官,俺真的冤枉啊!像这种成人高考的考试,开考15分钟,试题在网上都能找到。我们就是为了学生好,免费给大家提供试题和答案,让大家都通过考试,就业渠道也广阔一些。”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王林、李美美对犯罪行为依旧缺乏正确的认识,将组织考试作弊辩解为“为考生们服务”。
面对这一情况,承办此案的检察官解释称,组织考试作弊罪侵犯了国家对考试组织的管理秩序和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利,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故意在国家组织的考试中实施了组织作弊行为,不论是否出于牟利的目的,都不影响该罪的构成。最后,三人终于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表示认罪悔罪,愿意接受法律制裁。
办案检察官提醒,我国刑法规定的组织考试作弊罪,是指在法律规定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以及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等破坏考试秩序的行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办案检察官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组织考试作弊罪”以来,各地发生的此类案件层出不穷,究其原因,还是一些人对法律规定了解不够、自律意识不强,以致走上犯罪之路。风清气正的考试秩序需要法律法规的规范,更需每个人恪守原则和底线,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
(原题为《 帮助作弊,竟称是“为考生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