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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局长被偷拍的艳照,纪委会用吗?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6-02  来源:新格网  作者:新格网  浏览次数:971  【去百度看看】
核心提示:原标题:副局长被偷拍的艳照,纪委会用吗? ?撰文 | 董鑫 在严书记之后,又一则舆情汹涌的事件有了结

原标题:副局长被偷拍的艳照,纪委会用吗?

撰文| 董鑫

在严书记之后,又一则舆情汹涌的事件有了结果。

一年之前,周祥辉担任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副局长时,曾被自己的下属、原民警池文偷拍到与一名女性通奸并举报。

此后,池文因侵犯隐私先后被黄岩公安分局处以禁闭7日,行政拘留6日的处罚,引发舆论关注。

一年之后,当事双方迎来处置结果。曾经被偷拍的副局长被审查,偷拍的民警则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但事情不应该就此结束。

事件回顾

先来简单回顾一下。

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原民警池文,在自己的上司、时任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副局长周祥辉的两辆汽车保险杠底部安装了微型GPS跟踪器。

跟踪周祥辉行程轨迹一年多之后,池文在他经常去往的一处别墅地下车库安装了微型摄像头,获取了周祥辉与同一女子在地下车库内多次发生关系的画面。

在2017年7月,池文安装的GPS跟踪器被周祥辉发现并报警。

黄岩公安分局对池文实施了7日禁闭,原因是他涉嫌多次利用警察身份私自调取社会视频监控、利用跟踪手段,严重侵犯他人的个人隐私。此外,还有行政拘留6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之后,池文向台州市纪委、浙江省公安厅提交举报材料。

此后,周祥辉被调离了黄岩公安分局,改任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副局长。

池文也被调离公安机关。

释疑一:

半年前只调职不处分是否合规?

据澎湃新闻报道,早在2017年周祥辉发现被安装跟踪器之后不久,便向纪委“自首”,承认与一名林姓女子存在婚外情。

但事后,周祥辉只是被调职,未受到党纪处分。台州市黄岩区监察委员会委员杨欣当时对媒体解释,是因为周祥辉和林某的不正当性关系并未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并未予以处分。

这样做是否合规?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可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及严重的,可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处分。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告诉政知君,首先要明确,调离岗位也是组织处理的方式,当时可能是用这种组织处理的方式对周祥辉进行教育、挽救。

至于是否有党纪处分,要明确之前纪检部门有没有受理关于周祥辉的信访举报问题,有没有对此进行立案审查,开展核查工作。

如果立案了,核实之后,会采取相应的党纪处理;如果没有立案,可以不进行党纪处理。

今年5月8日,据澎湃新闻报道,台州市黄岩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台州市黄岩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叶民国证实,纪委确实接到了有关周某某的举报,且其中一部分内容经查属实。

5月14日,黄岩区纪委正式对外公布,对周祥辉的违纪问题予以党纪立案审查。

在今天(21日)黄岩区纪委的通报中,政知道(微信ID:upolitics)发现,周祥辉的问题已经不止是“违纪”,而是“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今天的通报

5月14日的通报

释疑二:

下属举报上级,动机不纯有影响吗?

池文出生于1974年,是台州黄岩人,大学毕业后进入公安系统工作。但因为工作上的矛盾,池文一直认为自己不受领导周祥辉的待见。

为此,池文持续多年通过电话和书信向黄岩公安分局纪委、黄岩区纪委匿名举报自己的上司周祥辉,但并无回音。

2012年,池文又被借调到了黄岩区政法委下属的调解中心。

作为举报人,池文与周祥辉在工作上的不愉快关系是否会影响纪检部门立案?

庄德水告诉政知君,官员落马案件中,下属举报上级的情况比较多见。只是有一部分是匿名举报,实名举报者因为我们的保护制度,外界对他们的身份不得而知。

一方面,下属举报上级确实有“优势”,他们都同属于一个单位、一个部门,下属对于上级的所作所为比较了解,举报的证据或者指出的问题都比较精准。

但另一方面,下属举报上级,确实经常是出于个人利益受到了损害,比如没评上职称,没能如愿升职加薪等,这种举报的动机不是社会公共利益,而是个人私利。

不过,纪检监察机构在接受举报的时候,举报动机并不在考虑之列,主要看举报的问题有没有可查性,是不是符合事实,然后去进行核查和调查。

“虽然不考虑举报动机,我们也还是鼓励出于社会公益心的举报。”

庄德水说,如果下属发现上级存在违法违纪违规的问题,即使与自己没有关系,也应该向有关部门举报,而不是这些行为伤害到了自己才举报,这是公民社会意识提高的表现。

释疑三:

偷拍来的证据,检察机关会采用吗?

今天池文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消息,与周祥辉落马的消息先后发布。

在上次被执行过行政拘留之后,池文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周祥辉长期与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违反了党纪,他的跟踪和偷拍是在“取证”,不应被定性为侵犯他人隐私,而是“正义之举”。

目的正确,程序就一定正确吗?

庄德水说,监委纪委在进行审查调查的时候,主要采用的证据都是自己取得,不会完全用举报人所提供的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可见,不管是安装GPS跟踪器还是摄像头,池文确实是非法获取了周祥辉的信息。

而根据《监察法》,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

不过,也有例外。这要看偷拍和跟踪的执行者是谁,是不是符合前提条件。

根据《监察法》第二十八条,监察机关调查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根据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庄德水解释说,这意味着如果有必要,监察机关经过授权,可以对当事人进行跟踪、偷拍等方式取证,但取证过程不是监察机关来执行,一般是公安机关,他们收集证据之后再提交给监察机关,这样做在法律上才是认可的。

“如果是个人这样做,不仅违法,偷拍来的证据也不确定是否经过加工或者技术处理,在法庭上可能不会被采信。”

资料丨澎湃新闻等

校对丨项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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