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一名网约车司机开滴滴被运管处罚1万,因不满运管罚款,将当地运管诉讼至法院,在一审败诉的情况下,不气馁,继续上诉,二审终于等来了公正的判决!具体如下: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7日9时27分,上诉人通过滴滴网约车平台接单约车,驾驶皖S×××××本田锋范轿车,由菏泽汽车西站速8酒店接送2名乘客到金盾花园,被被上诉人的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经被告调查询问,上诉人认可了本次通过滴滴网约车平台接单约车进行运营的事实。之前,上诉人通过滴滴平台已成功接单5959单。
依据上述事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车辆进行了暂扣。后被上诉人进行了立案审批,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补办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了上诉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上诉人表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请现在就作出处罚决定”。在此情况下,被上诉人于当日经集体讨论后作出鲁菏交(01)罚[2017]0516U01708070008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上诉人处以10000元罚款。上诉人于当日缴纳了罚款。
9月4日,上诉人因不服被上诉人行政处罚决定,向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被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法律适用错误,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为由,请求牡丹区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返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罚款1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10月20日,牡丹区人民法院以被上诉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不服牡丹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二、原审法院认定处罚程序合法也是错误的。三、罚款10000元违反比例原则,处罚不公且选择性执法。
被上诉人答辩称:一、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行政处罚决定证据充分。二、行政处罚程序合法。三、罚款10000元是罚款的最低标准,罚当其过。
裁判结果: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2日作出(2017)鲁17行终206号行政判决书:(1)撤销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7)鲁1702行初93号行政判决;
(2)撤销菏泽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处于2017年8月10日作出的鲁菏交(01)罚[2017]0516U01708070008号行政处罚决定;
(3)菏泽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处于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已缴纳的罚款10000元。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由被上诉人菏泽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处负担。
很多网约车车友表示很支持菏泽中院的公正判决,大快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