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人才安居购房 最高补贴100万元
昨日,由市房管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西安市人才安居实施细则(试行)》出台,并于本月起实施。细则在人才安居申请、审核、分配管理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其中,A类人才安居购房最高补贴100万元;A类人才安居租赁补贴标准为6500元/月,最高补贴5年。
什么条件能申请
申请人才安居应符合4项条件
(一)经市委人才办认定的A、B、C类人才(可申请购房补贴、租赁补贴、政府人才公寓方式保障);经市人社局认定的D类人才(可申请政府人才公寓、人才公租房、租赁补贴方式保障)、E类人才(可申请人才公租房)。
(二)已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持有我市范围内营业执照。
(三)申请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在我市无自有住房且5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房屋交易记录。
自有住房包括:本人及家庭成员的私有住房;本人及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购买或安置的拆迁安置住房。
(四)未享受我市其他福利性住房。
据悉,人才安居办理需经过申请、初审、复审、联审、终审5个环节。
租赁补贴啥标准
A类人才每月可领6500元
细则规定,已取得租赁补贴资格的人才,应会同用人单位与市保障中心签订《西安市人才安居租赁补贴发放协议》,明确租赁补贴发放形式、金额、用人单位的相关责任等内容。财政补贴资金按季度发放,由市保障中心自协议签订的当月开始计算,当季度末发放至用人单位。
人才安居租赁补贴标准为: A类人才6500元/月(财政承担5200元/月,用人单位承担1300元/月),最高补贴5年;B类人才5000元/月(财政承担4000元/月,用人单位承担1000元/月),最高补贴5年;C类人才3500元/月(财政承担2800元/月,用人单位承担700元/月),最高补贴5年;D类人才1000元/月(财政承担800元/月,用人单位承担200元/月),最高补贴3年。
购房补贴咋发放
每年发放20% 5年内发放完毕
细则规定, 已取得购房补贴资格的人才,在2017年12月3日之后购买我市商品住房并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的,由申请人会同用人单位与市保障中心签订《西安市人才安居购房补贴发放协议》,明确所购房源的具体信息、补贴发放形式及金额、上市交易限制、用人单位的协助管理责任等内容。财政补贴资金由市保障中心按年度核发,自《发放协议》签订时间的当季度末开始发放至用人单位,每年发放20%,5年内足额发放完毕。
人才安居购房补贴标准为:实际购房金额的50%,其中,A类人才最高补贴100万元(财政最高承担50万元),B类人才最高补贴70万元(财政最高承担35万元),C类人才最高补贴40万元(财政最高承担20万元)。
人才安居购房补贴发放期间内,人才不能以买卖、赠与等方式处置补贴协议中所约定房屋,确因特殊原因需转移所有权的,应由本人会同用人单位向市保障中心提出申请,经认定按服务年限的比例退还购房补贴后,方可办理该套住房所有权转移手续。
购房补贴仅面向人才在我市购买的首套住房发放。已享受购房补贴的人才可在我市通过购买、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房屋,但不再重复发放补贴资金。
已享受租赁补贴的A、B、C类人才,在我市购买商品住房时,应会同用人单位向市保障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后,重新签订《西安市人才安居购房补贴发放协议》扣减已发放补贴资金,并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已享受租赁补贴的D类人才,在我市购买商品住房后,自签订购房合同的当月,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实物配租咋分配
A、B、C类人才可自主预约政府人才公寓
细则明确, 政府人才公寓在达到分配入住条件后,由市保障中心在市房管局官网发布房源信息,已取得实物配租资格的A、B、C类人才,可按照人才层级及审批先后顺序在市房管局官网自主预约所需房源;已取得实物配租资格的D类人才,可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市房管局官网报名,由市保障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公开摇号。
人才公租房在达到分配入住条件后,由市保障中心在市房管局官网发布房源信息,已取得实物配租资格的E类及以上人才,可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市房管局官网报名,由市保障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公开摇号。未摇中的人才进入轮候,轮候期2年,轮候期内予以优先摇号。
政府人才公寓配租标准为:A类建筑面积180平方米左右,5年内免收租金,在本市工作5年并取得本市户籍,经市委人才办认定,产权可赠与个人;B类建筑面积150平方米左右,5年内免收租金;C类建筑面积120平方米左右,5年内免收租金;D类建筑面积90平方米左右,3年内按照同地段、同类型商品住房市场租金50%确定。
人才公租房建筑面积为70平方米左右,租金按照同地段、同类型商品住房市场租金72%确定。
有啥监管措施
擅自转租、转借人才安居房 将停发补贴或退出实物配租
《西安市人才安居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市保障中心负责对享受安居政策的各类人才的家庭情况、配租情况、补贴发放情况、住房变动情况进行年审;用人单位负责对本单位享受安居政策的各类人才的在职在岗和工作变动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离职或调动的及时上报市保障中心。
享受安居政策的人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发放补贴资金或退出实物配租:(一)弄虚作假、违规申请或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二)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或被取消人才资格、收回人才认定书的;(三)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或未实际居住的;(四)擅自将人才安居房转租、转借或改变房屋用途、结构的;(五)婚前夫妻双方均以个人名义享受安居政策的,婚后停止标准较低的一方的安居保障;(六)其他应停止发放补贴的情况。
人才在享受安居政策期间,婚姻、在岗等情况发生变动的,应会同用人单位主动进行申报。不再符合条件的,应退出实物配租房屋或终止人才安居货币化补贴。从不符合安居条件的时间起,享受实物配租的人才按照同地段、同类型商品住房市场租金计租,享受货币化补贴的退回已领取补贴。限期未足额缴纳租金或退回补贴的,由用人单位先行垫支后,再由其向个人追回。
享受货币化补贴期间用人单位发生变更的,应由个人、变更后用人单位与市住房保障中心,重新签订补贴发放协议。
对存在弄虚作假、违规骗取人才安居资格或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个人,市保障中心可将其违规行为在有关媒体曝光,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同时按相关法律和规定严肃处理。
人才安居工作管理人员在资格审核、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记者 赵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