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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终止对美进口高粱“双反”调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5-18  来源:新格网  作者:新格网  浏览次数:530  【去百度看看】
核心提示:原标题: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44号关于终止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高粱反倾销反补贴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2018年2月4日,商务部分别发布该年度第12

原标题: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44号关于终止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高粱反倾销反补贴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2018年2月4日,商务部分别发布该年度第12号和第1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高粱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

2018年4月17日商务部发布反倾销初裁公告,决定于4月18日起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本案调查过程中,调查机关收到大量下游用户的反映,认为案件调查将会提高下游养殖业成本,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高粱采取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影响广大消费者生活成本,不符合公共利益。经调查,调查机关发现近期国内猪肉价格持续下降,许多养殖户生计面临困难,在此情况下,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高粱采取反倾销反补贴措施不符合公共利益。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终止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高粱反倾销、反补贴调查。

二、依据商务部2018年第38号公告征收的反倾销临时保证金如数退还。

特此公告。

商务部

2018年5月18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美国的进口

高粱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18年2月4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12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高粱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高粱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立案及通知。

1. 立案。

《反倾销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特殊情形下,商务部没有收到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但有充分证据认为存在倾销和损害以及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可以决定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获得的初步证据和信息显示,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高粱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中国出口销售,存在较大幅度的倾销。同时,该产品进入中国市场数量大幅增长,价格持续下降,对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造成削减和抑制,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有关经济指标呈恶化趋势。调查机关获得的初步证据和信息还显示,美国高粱产量巨大,2013年以来美国高粱出口数量占其产量比例均在50%以上。调查机关获得的初步证据和信息显示,中国国内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和实质损害威胁,且自美国进口产品的倾销与国内产业实质损害和实质损害威胁存在因果关系。

依据《反倾销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18年2月4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高粱进行反倾销调查。倾销调查期为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以下称倾销调查期)。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以下称损害调查期)。

2. 立案通知。

2018年2月4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在公告中列明了立案所依据的相关证据和信息,向美国驻华大使馆正式提供了立案公告的公开文本。

3. 公开信息。

在立案公告中,调查机关告知利害关系方,可以通过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本次反倾销调查相关信息的非保密版本。立案当天,调查机关通过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公开了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高粱进行反倾销调查的证据和信息。

(二)初裁前调查。

1. 登记参加调查。

在规定时间内,美国谷物协会,国家高粱生产商协会,德克萨斯高粱协会,堪萨斯高粱生产商协会,内布拉斯加高粱生产商协会,德克萨斯勒维兰得农民合作谷仓协会,科罗拉多高粱协会,俄克拉荷马高粱协会,德怀特及亚当鲍德温农场,J&C合营农场,拉里达尔斯腾,迈克尔T 贝克,中堪萨斯合作社,德克萨斯奥德姆种植者谷物合作社,李惠特克,绿金农场,肯特马丁,哥伦比亚谷物国际有限责任公司,蓝星贸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邦吉北美公司,嘉吉公司,德朗公司,团队营销联盟,美国哥伦比亚出口有限公司,建发(美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国谷物协会等利害关系方),美国斯库勒公司,阿奇尔丹尼斯米德兰公司(ADM),嘉维林谷物有限责任公司,全农谷物公司,中粮资源美国公司(COFCO Americas Resources Corp.),路易达孚谷物贸易有限公司,路易达孚有限公司,新谷公司,新谷(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广东俊杰农产品有限公司,国投俊杰农产品(北京)有限公司,中国国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按立案公告要求向调查机关登记参加调查。

2. 发放和回收调查问卷。

2018年2月26日,调查机关向各利害关系方发放了《反倾销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反倾销国内生产者或种植者调查问卷》、《反倾销国内进口商、贸易商或下游用户调查问卷》,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调查机关将调查问卷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并下载本案调查问卷。

在法定期限内,美国谷物协会等利害关系方,阿奇尔丹尼斯米德兰公司,美国斯库勒公司,新谷公司,新谷(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递交延期答卷申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延期提交答卷的理由均不充分,并要求按时提交完整和准确的答卷。

至答卷递交截止日,中慧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中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俊杰农产品有限公司,国投俊杰农产品(北京)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区温氏家禽有限公司,韶关市曲江区温氏畜牧有限公司,阳春市温氏畜牧有限公司,开平温氏农牧有限公司,广东华农温氏畜牧股份有限公司清新分公司,广东华农温氏畜牧股份有限公司英德分公司,广东华农温氏畜牧股份有限公司佛冈分公司,广东华农温氏畜牧股份有限公司连州分公司,中粮饲料(茂名)有限公司,南雄市温氏畜牧有限公司,广东康达尔农牧科技有限公司,阳西温氏禽畜有限公司,怀集广东温氏畜禽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温氏家禽有限公司,广东华农温氏畜牧股份有限公司英州分公司,开平市温氏畜牧有限公司,中国国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厦门建发农产品有限公司,四川泸州潮河镇五谷社,四川泸州江潭窖酒业有限公司,四川泸州金谷酒业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国内进口商、贸易商或下游用户答卷。美国阿彻丹尼尔斯米德兰公司、嘉维林谷物有限公司、美国斯库勒有限公司、新谷公司、中粮资源美国公司、建发(美国)有限公司、嘉吉公司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国外生产商或出口商答卷。

全农谷物公司主张在倾销调查期未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提交了豁免答卷的申请。美国谷物协会等利害关系方,路易达孚谷物贸易有限公司以及路易达孚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答卷。

国内高粱产业中的部分种植户、高粱种植合作社,酿酒酿醋企业自愿向调查机关提交了132份答卷。

3. 接收利害关系方书面材料。

2018年3月9日,美国谷物协会等利害关系方提交了《就高粱反倾销、反补贴问卷答卷问题请求拜访贸易救济调查局的函》。

2018年3月12日,美国谷物协会等利害关系方提交了《请求商务部立即进行抽样及澄清高粱反倾销、反补贴问卷中有关问题的函》。

2018年3月15日,美国谷物协会等利害关系方提交了《高粱反倾销、反补贴——就抽样及澄清问卷中有关问题拜访贸易救济调查局的请求》。

调查机关对上述函件进行了及时回复。

2018年2月24日,美国谷物协会等利害关系方提交了《关于中国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高粱进行反倾销及反补贴立案调查的评论意见》。

4. 走访国内产业。

2018年3月19日至3月23日、3月26日至3月30日,调查机关根据国内高粱的种植情况,分别对黑龙江、吉林、内蒙古、辽宁、河北、山西、贵州、四川等八大高粱主产区进行走访。2016年,以上8省份高粱产量占全国产量的89%。调查机关对农户、农场、合作社、酒厂、醋厂、粮食交易市场、农委、农科院等单位和个人通过走访、座谈等方式进行调查,经过询问、核实,收集了相关信息及证据材料。

5. 公开信息。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已将调查过程中收到和制作的本案所有公开材料及时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各利害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摘抄、复印有关公开信息。

二、被调查产品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高粱。

被调查产品名称:高粱,又称食用高粱。

英文名称:Grain Sorghum

产品描述:高粱是禾谷类作物,具有独特的抗逆性和适应性。高粱的籽粒通常千粒重在35.0g以下,也包括35.0g以上极大粒品种。

主要用途:可直接食用,亦可用作酿造、饲料、能源加工等。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10079000项下。

三、倾销和倾销幅度

调查机关初步审查了各应诉公司提交的答卷,以及在调查中获得的公开出版物和统计数据。根据美国农业和贸易研究所(Institute for Agriculture and Trade Policy)的研究报告《美国倾销全球农业市场》(United States Dumping on World Agricultural Markets),美国农业人口占全国人口的3.2%,但生产的粮食约占全球粮食总产量的五分之一。

2018年1月和2月,美国农业部网站分别发布了《2017年作物产量概要》(Crop Production 2017 Summary)、《全球谷物市场和贸易报告》(Grain: World Markets and Trade)。报告中的数据显示,2016年和2017年美国高粱收获面积分别为616.3万英亩和504.5万英亩,收获数量分别为1220万吨和924万吨,消费量分别为621万吨和292万吨,总出口量分别为609万吨和670万吨。2016年,美国仅消费了其生产高粱的51%,其生产量的49%用于出口,该部分贸易的数量占到全球高粱贸易的79.4%。2017年,以上比例分别变更为31.6%、68.4%、80.2%。与同期中国高粱的产量相比,美国对外出口高粱的贸易量是中国高粱产量的2.04倍和2.13倍。

调查机关发现,美国高粱的生产量,相对美国高粱的消费量,出现过剩的情况,这部分高粱全部依赖出口市场,而美国高粱的出口量占全球贸易的份额较高,美国的高粱出口对全球高粱贸易具有主导作用。根据商务部对自美国进口高粱反补贴调查的初步认定,美国高粱在受到补贴。在此情况下,调查机关非常担心受到补贴的美国高粱大量出口,对全世界高粱贸易秩序的扰乱和影响。调查机关将在初裁后,继续收集信息和证据,进一步调查该情况。

非官方国际组织Oxfam在其网站上发布研究报告,《谷物奥秘—谷物贸易巨头和全球农业》(Cereal Secrets the World’s Largest Grain Traders and Global Agriculture),调查机关注意到该报告详细探讨了粮食交易中,贸易巨头的垄断行为,包括对交易和销售的垄断、对仓储物流设施的垄断、以及对政府决策和全球谈判的影响,进而对全球贸易和全球的农业造成影响。调查机关注意到该报告中提及的情况,将在初裁后,继续收集信息和证据,审查贸易商提交的答卷,做出进一步调查。

(一)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调整项目的初步认定。

新谷公司

(CHS Inc.)

1. 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

公司向调查机关登记为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生产商和出口商。调查机关初步审查了公司提交的答卷,比较核对了公司填报的财务数据和销售交易的情况。公司在答卷中填报,公司的成员由大约62.5万家生产商组成。调查机关在答卷中要求,如公司不生产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应将问卷转交生产商,由生产商和贸易商共同填写答卷,且涉及的公司应独立提交答卷。调查机关发现,公司仅提交了贸易商部分的销售数据,公司未填报生产商和农场部分的调查问卷。

调查机关认为,公司主张同时是生产商和出口商,未填报生产商和农场答卷,导致答卷不完整。公司主张,负责生产的农场与贸易公司间是关联关系,且数量众多。公司未报告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从生产到销售的完整交易过程。公司无法将不同生产商和农场生产的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与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销售相对应,无法区分对中国出口、对国内、对第三国的销售交易,导致调查机关无法知悉生产商和农场生产的产品是否对中国出口。同时,公司未提交生产商和农场的答卷,导致调查机关无法获取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生产成本数据,无法获知公司在国内销售的同类产品是由哪些生产商和农场生产,无法进行低于成本测试。

即使如此,调查机关仍尽最大善意,审查了公司填报的贸易商部分答卷。调查机关发现,公司的供货商众多,除向关联的生产商和农场采购外,还向其他生产商和农场、谷仓及贸易商采购。在公司销售数据中,公司将在销售证明材料中明确知悉对第三国的销售,填报在国内销售中。同时,公司主张,对中国出口时,销售渠道中包括,先销售给新加坡的关联公司,再由新加坡的关联公司向上海关联公司和非关联客户销售被调查产品。调查机关发现,公司在答卷中,未提交新加坡关联公司和上海关联公司的答卷。调查机关认为,公司填报的数据不符合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的要求。

调查机关认定,公司在调查中未提供必要信息,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无法依据公司填报的数据为基础计算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尽最大能力向公司提醒不配合调查的后果,在问卷要求中做出明确提醒。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在可获得事实的基础上裁定公司的倾销幅度。调查机关查阅了美国农业部以及相关机构的网站、海关的统计数据、公开获得的产业信息、公开的刊物和研究报告、立案的初步证据和信息中的数据,比较分析在调查中可获得的事实。

关于正常价值,调查机关发现,美国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农业和资源经济系农业议题中心在其网站上发布农产品成本研究报告,并公布了《2016年谷物高粱成本示例》报告(2016 Sample Costs to Produce Grain Sorghum)。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暂认定,该报告为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并依据该报告中的数据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调查机关依据该报告中的每英亩成本和单位产量计算每吨的成本。由于该报告的成本计算中,已经考虑了农场的一般费用以及盈利情况,调查机关不再计算费用和合理利润。

关于出口价格,调查机关发现,立案的初步证据和信息中,采用全球海关数据库(Global Trade Atlas)统计的美国对中国出口离岸价格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调查机关审查了该数据,比较分析了该价格与调查中可获得的事实,在初裁中暂认定,全球海关数据库统计的出口离岸价格为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并依据该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2.价格调整。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进行了审查。

关于正常价值部分。调查机关选择的报告为农户的生产成本,已经处于出厂环节。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暂不进行任何调整。

关于出口价格部分。调查机关在可获得事实的基础上确定出口价格。调查机关查阅了相关网站、立案的初步证据和信息中的数据,比较分析在调查中可获得的事实。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暂认定,立案的初步证据和信息中的数据为可获得的最佳信息,进行内陆运费的调整。

3.关于到岸价格(CIF价格)。

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暂认定中国海关统计的到岸价格是最佳可获得信息,作为公司到岸价格数据。

德怀特及亚当鲍德温农场

(Dwight and Adam Baldwin Farms)

J&C合营农场

(J&C Farms JV)

拉里达尔斯腾

(Larry Dahlsten)

中堪萨斯合作社

(Mid Kansas Corporation)

德克萨斯奥德姆种植者谷物合作社

(Planter's Grain Cooperative of Odem, Texas)

李惠特克

(Lee Whitaker)

绿金农场

(Green Gold Farms, Inc.)

肯特马丁

(Kent Martin)

迈克尔T贝克

(Michael T. Baker)

史蒂文R. 阿诺德

(Steven R. Arnold)

比利·鲍勃·布朗

(Billy Bob Brown)

Circle P 农场

(Circle P Farms)

克雷格A. 博纳尔

(Craig A. Berning)

亨德里克斯兄弟

(Hendricks Brothers)

路易斯李惠特克

(Lewis Lee Whitaker)

R&K农场合伙

(R&K Farm Partnership)

威廉W. 卡门

(William W. Came)

德怀特及亚当鲍德温农场、J&C合营农场、拉里达尔斯腾、中堪萨斯合作社、德克萨斯奥德姆种植者谷物合作社、李惠特克、绿金农场、肯特马丁、迈克尔T贝克通过谷物协会向调查机关登记为对中国出口的生产商。此外,调查机关审查调查中获得的信息时发现,填报答卷的贸易商在答卷附件中,提供了史蒂文R. 阿诺德、比利·鲍勃·布朗、Circle P 农场、克雷格A. 博纳尔、亨德里克斯兄弟、路易斯李惠特克、R&K 农场合伙、威廉W. 卡门、迈克尔T贝克农场的基本信息。

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上农场未向调查机关提交单独的答卷。调查机关认定,作为生产商,由于以上农场未填报答卷,调查机关无法获知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销售和成本数据。调查机关尽最大能力向所有已知利害关系方提醒了不配合调查的后果。对于调查机关已尽通知义务但没有提供必要信息配合调查的公司,调查机关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可获得事实的基础上裁定其倾销幅度。调查机关依据新谷公司的倾销幅度确定以上农场的倾销幅度。

阿奇尔丹尼斯米德兰公司

(Archer Daniels Midland Company)

嘉维林谷物有限责任公司

(Gavilon Grain, LLC)

中粮资源美国公司

(COFCO Americas Resources Corp.)

建发(美国)有限公司

(C&D (USA)Inc. )

嘉吉公司

(Cargill, Incorporated)

阿奇尔丹尼斯米德兰公司、嘉维林谷物有限责任公司、嘉吉公司、中粮资源美国公司(COFCO Americas Resources Corp.)建发(美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奇尔丹尼斯米德兰公司等5家公司)向调查机关登记为被调查产品的贸易商,在规定时间内向调查机关提交了答卷。

首先,关于答卷的完整性。调查机关审查了阿奇尔丹尼斯米德兰公司等5家公司提交的答卷,审查了其填报的销售交易和成本数据情况。调查机关发现,阿奇尔丹尼斯米德兰公司等5家公司均未提交生产商和农场部分的调查问卷。其中,阿奇尔丹尼斯米德兰公司和嘉维林谷物有限责任公司在答卷中主张,公司是贸易商,不进行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种植和生产,公司仅提交贸易商部分的销售数据。此外,建发(美国)有限公司未提供交易数据,嘉吉公司未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调查机关在答卷中要求,如公司不生产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应将问卷转交生产商,由生产商和贸易商共同填写答卷,且涉及的公司应独立提交答卷。调查机关认为,阿奇尔丹尼斯米德兰公司等5家公司未填报生产商和农场答卷,导致答卷不完整。

其次,关于公司主张的生产成本。嘉维林谷物有限责任公司主张,国家高粱生产商协会(National Sorghum Producer, NSP)汇总所有农场选出9家代表农场,并填报了该9家农场的生产成本。阿奇尔丹尼斯米德兰公司主张,使用在主要高粱种植州选取的具有代表性的6家农场的生产成本数据。嘉吉公司主张,使用样本生产商的数据填报生产成本。调查机关分别审查以上3家贸易商公司提交的外购数据发现,以上选取的农场中,仅个别农场直接向嘉维林谷物有限责任公司和嘉吉公司销售被调查产品和同类产品。调查机关认为,倾销调查期内,阿奇尔丹尼斯米德兰公司、嘉维林谷物有限责任公司、嘉吉公司交易的产品中,除一小部分外,均不是从选取的农场购买。这些农场生产的产品与3家贸易商公司销售的大部分产品,没有直接关系。

再次,关于交易的对应关系。阿奇尔丹尼斯米德兰公司、嘉维林谷物有限责任公司、嘉吉公司均主张,向公司供应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生产商和农场众多。调查机关发现,生产商和农场未填报答卷,以上3家贸易商公司未报告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从生产到销售的完整交易过程。以上3家贸易商公司无法将不同生产商和农场生产的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与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销售相对应,无法区分生产商和农场对中国出口、对国内、对第三国的销售交易,导致调查机关无法知悉向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由哪些生产商和农场生产。同时,调查机关无法获取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生产成本数据,无法获知贸易商公司在国内销售的同类产品由哪些生产商和农场生产,无法进行低于成本测试。

最后,关于生产商和贸易商的销售链条和渠道。调查机关认为,贸易商在销售交易中与生产商发挥的作用存在区别,贸易商可从多渠道采购。调查机关发现,阿奇尔丹尼斯米德兰公司和嘉维林谷物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存在交易关系。阿奇尔丹尼斯米德兰公司、嘉维林谷物有限责任公司、嘉吉公司没有填报生产商和农场的问卷,无法显示贸易商公司与特定的生产商和农场之间存在对应的销售和交易关系,导致调查机关无法获知,贸易商公司与不同生产商和农场的销售渠道和销售链条组合之间,存在的不同交易和价格歧视的情况。

综上,由于阿奇尔丹尼斯米德兰公司等5家公司填报的答卷和信息不完整,导致调查机关无法获知计算倾销幅度所需的信息,调查机关无法为阿奇尔丹尼斯米德兰公司等5家贸易商计算单独的倾销幅度。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暂决定,阿奇尔丹尼斯米德兰公司等5家贸易商适用其他公司幅度。

其他美国公司

2018年2月4日,调查机关对美国进口高粱发起反倾销调查立案。当日,调查机关通知了美国驻华使馆,同日,调查机关将立案公告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均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本案立案公告。立案后,调查机关给予各利害关系方20 天的登记应诉期,给予所有利害关系方合理的时间获知立案有关情况。立案后,调查机关将调查问卷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并通知美国使馆。任何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并下载本案调查问卷。

路易达孚有限公司、哥伦比亚谷物国际有限责任公司、蓝星贸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邦吉北美公司、德朗公司、团队营销联盟、美国哥伦比亚出口有限公司、美国斯库勒公司、全农谷物公司向调查机关登记为被调查产品的贸易商,在规定时间均未提交答卷。其中,美国斯库勒公司、全农谷物公司明确向调查机关表示,未在倾销调查期向调查机关出口被调查产品。

调查机关尽最大能力通知了所有已知的利害关系方,也尽最大能力向所有已知利害关系方提醒了不配合调查的后果。对于调查机关已尽通知义务但没有提供必要信息配合调查的公司,调查机关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可获得事实的基础上裁定其倾销幅度。调查机关决定,根据新谷公司的幅度确定其他美国公司的倾销幅度。

(二)价格比较。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在考虑了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将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调整至出厂水平进行比较。在计算倾销幅度时,调查机关将结构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进行了比较,得出倾销幅度。

(三)倾销幅度。

经计算,各公司初步裁定的倾销幅度分别为:

新谷公司178.6%

(CHS Inc.)

德怀特及亚当鲍德温农场178.6%

(Dwight and Adam Baldwin Farms)

J&C合营农场178.6%

(J&C Farms JV)

拉里达尔斯腾178.6%

(Larry Dahlsten)

中堪萨斯合作社178.6%

(Mid Kansas Corporation)

德克萨斯奥德姆种植者谷物合作社178.6%

(Planter's Grain Cooperative of Odem, Texas)

李惠特克178.6%

(Lee Whitaker)

绿金农场178.6%

(Green Gold Farms, Inc.)

肯特马丁178.6%

(Kent Martin)

迈克尔T贝克178.6%

(Michael T. Baker)

史蒂文R. 阿诺德178.6%

(Steven R. Arnold)

比利·鲍勃·布朗178.6%

(Billy Bob Brown)

Circle P 农场178.6%

(Circle P Farms)

克雷格A. 博纳尔178.6%

(Craig A. Berning)

亨德里克斯兄弟178.6%

(Hendricks Brothers)

路易斯李惠特克178.6%

(Lewis Lee Whitaker)

R&K农场合伙178.6%

(R&K Farm Partnership)

威廉W. 卡门178.6%

(William W. Came)

其他美国公司: 178.6%

(All Others)

四、国内同类产品、国内产业

(一)国内同类产品认定。

根据《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关于同类产品认定的规定,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国内种植的高粱的物学特性、种植方法、产品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区域、价格等因素进行了考察。

被调查产品与国内种植的高粱均是禾谷类作物,以淀粉为主要成分,具有独特的抗逆性和适应性。

被调查产品与国内种植的高粱外观基本相同,均是粮食籽粒,通常千粒重在35.0g以下,也包括35.0g以上极大粒品种。

被调查产品与国内种植高粱种植方法基本相同。种植基本步骤包括土地准备(耕作)、种子种植、施肥、灌溉、虫害和疾病管理、收获和销售等。

被调查产品与以国内种植的高粱最终用途基本相同,可用作酿造、饲料、食用、能源加工等。

被调查产品与国内种植的高粱销售渠道基本相同,面向全国市场,通过贸易公司或直接销售给下游用户。

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和国内种植的高粱价格具有联动性。

基于上述事实,调查机关初步认定,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国内种植的高粱在物理特性、种植方法、最终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具有相似性、可替代性,两者价格具有联动性。因此,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国内种植的高粱属于同类产品。

(二)国内产业的认定。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关于国内产业认定的规定,国内产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总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全部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调查机关对本案国内产业进行了审查和认定。

本案是初级农产品。据统计,中国从事农业劳动人员数量约2.9亿人,种植户分散,人数多,调查机关也无法进行抽样调查,因此,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暂决定用中国高粱产业整体情况分析倾销进口对国内产业的影响。

五、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

(一)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

调查机关对进口被调查产品的绝对数量和相对于中国生产或消费的数量是否大幅增加进行了初步调查。

调查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数量总体呈急剧上升趋势。2013年自美进口高粱31.70万吨;2014年为541.87万吨,比2013年上升1609.28%;2015年为896.56万吨,比2014年上升65.46%;2016年586.90万吨,比2015年下降34.54%,但进口数量仍为高位运行,比2013年增长了1751.42%。2017年1-10月为425.80万吨,比2016年同期下降22.78%,但比2013年全年上升1243.22%。调查机关认定,调查期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出口数量急剧增长。

调查机关根据倾销进口数量占中国市场高粱总需求量的比例计算倾销进口产品的市场份额。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增长显著,一直维持在较高水平。2013年被调查产品占中国市场份额8.02%;2014年为62.64%,比2013年上升54.62个百分点;2015年为66.71%,比2014年上升4.07个百分点;2016年为61.10%,比2015年下降5.60个百分点;2017年1-10月为55.54%,比上年同期下降4.58个百分点。调查期末比调查期初上升了47.52个百分点。由此可见,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占中国市场份额增长显著。

调查机关进一步考察了被调查产品占中国高粱产量的比例。数据显示,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占中国高粱产量的比例增长显著。2013年被调查产品占中国高粱产量比例分别为10.96%。2014年为187.82%,2014年比2013年增长176.86个百分点。2015年为326.02%,比2014年增长138.20个百分点。2016年为196.62%,比2015年下降129.41个百分点。2017年1-10月为135.17%,比上年同期下降49.55个百分点,比2013年上升124.21个百分点。上述数据显示,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占中国高粱总产量的比例增长显著。

(二)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

调查机关在中国海关提供的被调查产品CIF价格的基础上,进一步考虑了损害调查期内汇率、关税税率和国内进口商的清关费用,对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进行了调整,将调整后的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作为倾销进口价格。其中,汇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年各月度平均汇率算术平均得出。

按上述方法调整后, 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10月倾销进口每公斤高粱价格分别为1.91元、1.83元、1.83元、1.53元和1.45元。其中2014年比2013年下降3.95%,2015年比2014年下降0.20%,2016年比2017年下降16.18%,2017年1-10月价格比上年同期下降了4.85%。调查期累计下降25.18%。由此可见,调查期内,美国倾销进口高粱价格显著下降。

(三)被调查产品进口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

调查机关就进口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进行了初步调查。

进行价格比较时,为确保两者具有可比性,应在同一贸易水平上对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进行比较。初裁中,调查机关认定,被调查产品国内进口清关价格和国内高粱种植者销售价格基本属于同一贸易水平,二者均不包含增值税、内陆运输费用、保险费用和次级销售渠道费用等。

根据农业部农业产业检测预警和谷子高粱产业技术体系试验站监测点统计数据,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10月中国种植者每公斤高粱销售价格分别为3.1元、2.0元、1.8元、1.9元和2.0元。其中,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2014年比2013年下降35.48%、2015年比2014年下降10.00%,2016年比2015年上升5.56%,2017年1-10月比2016年上升5.26%。调查期期末国内同类产品价格比期初下降了35.48%。上述数据显示,调查期内,中国种植的高粱销售价格显著下降。

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无论是绝对数量还是相对数量总体呈急剧上升趋势。在2013之前,中国市场没有美国进口高粱,2013年自美进口高粱仅为31.7万吨。美国进口占据中国市场份额较小,对中国市场影响小。中国高粱的价格呈持续增长的态势,由2011年每公斤1.92元上涨至2013年每公斤3.10元。但这种情况在2014年发生显著变化,2014年被调查产品进口量突然增至541.87万吨,比2013年上升1609.28%,此后进口量一直维持在较高水平,占中国市场份额50%以上,是中国高粱总产量的1.3至3.3倍。进口价格调查期内累计下降25.18%。被调查产品进口高粱数量增长和价格下降必然对中国高粱市场价格造成显著影响,从而导致中国高粱价格下降。

损害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变化趋势相同,均呈总体下降趋势,除2015年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基本持平外,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始终低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2013年倾销进口产品价格比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每公斤低1.19元,2014年低0.17元,2016年低0.37元,2017年1-10月低0.55元。由此可见,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数量急剧增长,迅速占据中国主要市场份额,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暂认定被调查产品倾销进口严重削低国内同类产品价格。

(四)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状况。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国内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调查(数据见附表)。农业部农业产业检测预警和谷子高粱产业技术体系试验站监测点对中国高粱种植、产量、成本等各项经济指标进行统计,该统计数据反映中国高粱产业的经济状况。在初裁中,调查机关决定采用上述数据作为国内产业损害分析的依据。证据显示:

1. 种植面积。

2013年至2017年1-10月,国内高粱种植面积分别为873.45万亩,928.79万亩,860.00万亩,937.78万亩和985.00万亩。2014年比2013年增长6.34%,2015年比2014年下降7.41%,2016年比2015年增长9.04%,2017年1-10月比上年同期增长5.04%。

2. 产量。

2013年至2017年1-10月,中国高粱总产量分别为289.20万吨、288.50万吨、275.00万吨、298.50万吨和315.00万吨。2014年比2013年下降0.24%,2015年比2014年下降4.68%,2016年比2015年增长8.55%,2017年1-10月比上年同期增长5.33%。

3. 表观消费量。

中国种植户生产高粱后即销售给粮食贸易商。根据中国国内总产量、海关统计的进口和出口量,调查机关计算出高粱表观消费量。2013年至2017年1-10月,中国高粱产品表观消费量分别为395.31万吨、865.07万吨、1344.04万吨、960.49万吨、766.70万吨。2014年比2013年增长118.84%,2015年比2014年增长55.37%,2016年比2015年下降28.57%,2017年1-10月比上年同期下降16.41%。

4. 市场份额。

2013年至2017年1-10月,中国种植高粱的市场份额分别为72.73%、33.23%、20.40%、30.75%、40.74%。2014年比2013年下降39.5个百分点,2015年比2014年下降12.84个百分点,2016年比2015年增长10.36个百分点,2017年1-10月比上年同期增长8.41个百分点。调查期市场份额累计下降36.92个百分点。

5. 销售价格。

2013年至2017年1-10月,中国种植高粱的销售价格分别为3.10元/公斤、2.00元/公斤、1.80元/公斤、1.90元/公斤、2.00元/公斤。2014年比2013年下降35.48%,2015年比2014年下降10.00%,2016年比2015年增长5.56%,2017年1-10月比上年同期增长5.26%。调查期累计下降35.5%。

6. 每亩生产量。

2013年至2017年1-10月,中国高粱种植平均产量为331.04公斤/亩、310.61公斤/亩、319.40公斤/亩、318.30公斤/亩、319.80公斤/亩。2014年比2013年下降6.17%,2015年比2014年上升2.83%,2016年比2015年下降0.34%,2017年1-10月比上年同期增长0.47%。每亩生产量总体保持平稳,略有所下降。

7. 种植成本。

高粱每亩种植成本包含的要素有种子、农药、肥料、尿素、耕种收割机械使用费、水电柴油、人工费、土地租赁费。2013年至2017年1-10月,租用土地高粱种植成本分别为1320元/亩、1465元/亩、1380元/亩、1330元/亩、1150元/亩。2014年比2013年增长10.98%,2015年比2014年下降5.80%,2016年比2015年下降3.62%,2017年1-10月比上年同期下降13.53%,成本受到土地租赁费降低的影响,总体呈下降趋势。自有土地耕种每亩成本(不包括土地租赁费)分别为520元/亩、565元/亩、580元/亩、630元/亩、650元/亩。2014年比2013年上升8.65%,2015年比2014年上升2.65%,2016年比2015年上升8.62%,2017年1-10月比上年同期增长3.17%,成本呈上升趋势。

8. 每亩收益。

2013年至2017年1-10月,中国种植户种植高粱平均收益分别为1026.22元/亩、621.22/亩、574.92元/亩、604.77元/亩、639.59元/亩。2014年比2013年下降39.47%,2015年比2014年下降7.45%,2016年比2015年上升5.19%,2017年1-10月比上年同期增长5.76%,总体呈下降趋势,调查期末比期初每亩收益下降了386.63元,降幅为37.68%。

9. 每亩利润。

根据农业部农业产业检测预警和谷子高粱产业技术体系试验站监测点统计数据,2013年至2017年1-10月,租用土地高粱每亩利润分别是-293.78元、-843.78元、-805.08元、-725.23元、-510.41元。租用土地种植高粱均为亏损状态,呈不断加剧状态,自有土地高粱每亩利润分别是506.22元、56.22元、-5.08元、-25.23元、-10.41元。除2013年和2014年利润为正外,其他年份均为亏损,调查期末比期初每亩亏损额增加了516.63元。

调查机关对进口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也进行了审查,证据显示进口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为178.6%,不属于微量倾销,足以对国内市场价格造成不利影响。

调查机关发现,高粱销售价格和收益是影响中国高粱种植和产业发展的重要因素。调查机关注意到,2014年之前,美国高粱对中国出口量小,2011年和2012年没有从美国进口高粱,2013年从美国进口量仅为31.7万吨。2013年美国高粱销售价格虽然低于国内种植的高粱销售价格,但美国高粱数量少,对中国国内市场和价格影响小。中国高粱价格2011年至2013年一直呈增长态势,从2011年的1.92元/公斤上涨至3.10元/公斤,每公斤上涨1.18元。种植者每亩收益不断上升,自用土地种植者的收益从每亩54.8元上涨至2013年的520元。中国高粱种植者积极性高,种植面积不断扩大,从2011年的750.32万亩扩大到2014年的928.79万亩,增长了近180万亩。根据农业部农业产业检测预警和谷子高粱产业技术体系试验站监测点统计分析,在中国高粱可种植面积达到1500万亩。然而,这种增长的势头随着美国进口量的剧增而无实际增长。

2014年被调查产品进口量激增至541.87万吨,如果按照亩产310公斤推算,相当于1748万亩的高粱种植面积,而当年中国种植面积也仅为929万亩。被调查产品中国市场份额由2013年8.02 %迅速增长至62.64%,增长了54.62个百分点。被调查产品出口价格由2013年1.91元/公斤,下降至2014年1.83元/公斤,下降3.95%。被调查产品的量增价减,严重冲击中国高粱市场,中国高粱的市场份额由2013年的72.73%锐减至2014年33.23%,下降了39.5个百分点。2014年高粱种植成本比2013有所增加,自有土地种植成本由520元增加到565元,增加了45元,租用土地种植成本由1320元增加到1465原,每亩增加了145元。然而,中国种植的高粱销售价格从2013年的3.10元/公斤锐减至2014年2。00元/公斤,每公斤下降1.10元,由此导致高粱种植收益大幅下降,2014年租用土地种植高粱每亩亏843.78元,亏损额比上年增加550元。自有土地种植高粱利润每亩下降450元。

2015年中国高粱表观消费量由2014年的865.07万吨增加至1344.04万吨,达到历史高点,同期美国进口高粱进口数量继续激增,达到896.56万吨,比2014年增加354.69万吨,仅增加的产量就高出中国2015年高粱总产量79.69万吨。美国进口高粱占中国市场份额66.71%。而中国高粱市场份额下降至20%。受此影响,2015年中国种植的高粱销售价格继续下降,由2014年的2.0元/公斤下降至2015年的1.8元/公斤,达到了历史最低点。2015年高粱种植面积显著下降,中国种植面积由2014年的928.79万亩下降至860万亩,减少了68.79万亩。中国高粱种植者收益持续下降,2015年比2014年下降7.41%,租用土地种植高粱每亩收益亏损805.08元,自有土地收益由盈利转为亏损每亩亏5.08元。

2016年被调查产品进口高粱数量由历史高点有所回落,由2015年的896.56万吨回落至2016年586.90万吨,下降309.66万吨。但总进口量仍大幅超出同期中国当年种植高粱的总产量288.40万吨。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继续降低,由2015年的1.83元/公斤下降至2016年的1.53元/公斤,降幅达16.18%。中国种植高粱的销售价格触底后略有回升,由2015年的1.8元/公斤上升至1.9元/公斤,2016年种植面积有所回升,比上年略增加77.78万亩。然而,被调查产品价格和中国种植高粱价差扩大。价格由2015年基本持平继续下降,低于国内同类产品0.37元/公斤。受到被调查产品数量和价格的影响,2016年国内租用土地种植高粱仍然严重亏损,每亩亏725.23元,自有土地种植者种植成本增加,每亩增加50元,但价格未能因成本上涨而上涨,每亩亏25.23元。

2017年1-10月,被调查产品进口高粱数量为425.80万吨,比上年同期减少161.10万吨,比2013年增加394.10万吨。被调查产品进口量超过同期中国高粱产量110.80万吨。如果按照中国亩产量319.80公斤计算,被调查产品进口量相当于中国高粱种植面积1334.80万亩,而同期中国总种植面积仅有985万亩。2017年1-10月被调查产品进口高粱占中国市场份额的比例超过55.54%。被调查产品价格继续下降至1.45元/公斤,比上年同期下降4.85%,比2013年的价格下降24.08%,为历史最低水平。该价格已经远低于中国高粱种植成本,严重影响中国高粱价格和中国种植者收益,同时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小幅上涨至2.0元/公斤,租用土地种植高粱成本每亩下降180元,但租用土地种植者每亩仍亏损510.41元,自有土地种植者每亩亏损10.41元。

综上所述,初步证据显示,损害调查期,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急剧增长,严重冲击中国国内高粱市场,中国国内高粱耕种面积和市场份额未得到有效提升。被调查产品价格持续下滑,大幅削低国内同类产品价格,2017年1-10月,每公斤平均价差达到0.55元,被调查产品价格低于同期国内同类产品价格27.5%。由此造成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下降、种植者收益减少、亏损严重。租地种植高粱种植者自2013年以来持续亏损,损害调查期每亩累计亏损3178.27元。自有土地种植者调查期内,从2013年盈利506.22元,至调查期末的2017年1-10月亏损10.41元。调查期期末与期初相比,国内高粱种植者收入共减少26.65亿元。综上,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损害调查期内,国内高粱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

六、因果关系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调查机关审查了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高粱倾销进口与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同时审查了除进口被调查产品的影响之外,已知的可能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其他因素。

(一)进口被调查产品造成了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2013年至2016年进口被调查产品数量增长显著,分别为31.70万吨、541.87万吨、896.56万吨、586.90万吨。2017年1-10月进口425.80万吨。其中,2014年比2013年增长1609.28%,2015年较2014年增长65.46%,2016年比2015年下降34.54%,2017年1-10月比上年同期下降22.78%。虽然2016年和2017年1-10月比上年同期下降,从绝对进口量来说,仍在高位运行,2016年为586.90万吨,比2013年增加了555.2万吨,增长1751.42%。2017年1-10月比2013年全年增加了394.1万吨,增长1243.22%。价格方面,进口被调查产品价格总体呈大幅下降趋势,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10月进口价格分别为1.91元/ 公斤、1.83元/公斤、 1.83元/公斤、1.53元/公斤和1.45元/公斤,损害调查期累计下降24.08%。国内同类产品价格总体也呈大幅下降趋势,2013年至2017年1-0月分别为3.1元/公斤、2.0元/公斤、1.8元/公斤、1.9元/公斤、2.0元/公斤。调查期累计下降35.48%。进口被调查产品价格除2015年与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基本持平外,其他时间均低于国内产品价格,平均低0.45元/公斤。

高粱属于杂粮,市场完全开放,产品对价格敏感度高,进口被调查产品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之间存在竞争关系,价格和收益是影响高粱产业的重要因素。如前所述,2013年前,美国进口高粱的数量极少,自2013年以后,美国高粱以其价格优势迅速抢占中国市场并占据较大份额。损害调查期内,进口被调查产品价格总体呈大幅下降趋势,每公斤平均低于国内同类产品价格0.45元,进口数量自2013年以来突然剧增并在高位运行,进口被调查产品占中国高粱市场份额由2013年的8.02%迅速增至60%以上,占中国同类产品产量的比例由2013年的10.96%突然增长至100%以上,最高时达到326.02%。在数量急剧增长的同时,进口被调查产品价格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产生了削减作用。受到进口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剧增和价格削减的影响,造成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下降,种植者收益减少,亏损严重。租地种植高粱种植者自2013年以来持续亏损,自有土地种植者自2015持续亏损。调查期期末与期初相比,全国种植者收入共减少26.65亿元。

结合本案中国高粱产业的实际特点和状况,综合考虑被调查产品进口情况、国内产业各项经济指标的总体变化趋势以及各指标间的整体联系后,调查机关初裁认定,进口被调查产品与国内产业受到的实质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二)其他已知因素分析。

调查机关对除进口被调查产品以外的,可能使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的其他已知因素进行了初步审查。

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没有证据表明其他国家(地区)进口产品的影响、外国与国内生产者的限制贸易的做法及它们之间的竞争、消费模式的变化、技术发展、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出口状况、国内产业生产技术以及不可抗力、天气情况等因素造成了国内高粱产业的实质损害。

关于来自美国倾销进口产品的影响,2018年2月4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13号公告,对原产于美国的高粱进行倾销贴调查。2018年月日,商务部发布上述调查的初步裁定,认定来自美国倾销进口高粱与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之间存在联系,但也不能否定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七、最终调查结论

根据上述调查结果,调查机关初步裁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高粱存在倾销,国内高粱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附:高粱反倾销案数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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