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押最久”刘忠林改判无罪,要一查到底才算彻底的正义
平冤之路,改判不是终点。实现全面而彻底的正义,才能真正抚慰蒙冤者的创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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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马拉松式再审”终于落幕了。
背负故意杀人罪名28年,被关押26年,经历6年再审后,50岁的刘忠林等来了无罪判决。4月20日上午9点,吉林高院再审宣判刘忠林故意杀人案,法院认定“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刘忠林无罪。
近年来,平冤昭雪的个案屡成舆论焦点。又一起改判无罪的案件,或许只能算作浪花一朵;但飞来横“冤”对于当事人及其家人而言,却是命运轨迹的陡转直下。
因为这场突发“变故”,刘忠林从22岁的小年轻,变成了50岁的中年人,人生最美好的时光,都已付诸高墙铁窗之中。“有啥高兴的?我现在一无所有”,他受访时的平淡一句,其实是痛至极致、痛无可痛的感叹,它连着一道隐约深及内心的创伤。
▲再审宣判前,吉林省高院外,刘忠林(左)与表姐夫王贵贞。摄影/新京报记者袁静伟
对刘忠林而言,法庭的无罪改判,固然是一种慰藉。刘忠林可以甩掉“杀人犯”的帽子,更好地找个工作,回归社会;根据《国家赔偿法》及司法解释,作为“近年来公开平反的冤案中失去自由时间最长的蒙冤者”,刘忠林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请,“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赔偿金,也能更好地改善自己和家人的生活。
然而,要治愈横亘在刘忠林心中的那道伤痕,一纸判决书还不够,毕竟真相尚未“浮出”,正义还未“到家”。
1979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审视刘忠林案,5次“对不上”的口供,6次不认罪、9次“认罪”,有罪供述的“反复无常”,削弱了该证据效力。除了有罪供述就是江某证言,言词证据“当家”、物证缺乏,更何况这些证据“打架”,“非常不现实”。对于这些“先天不足”,当时的办案人员理应了然于胸,为何却视若无睹?
▲刘忠林展示受伤的手指。摄影/新京报记者袁静伟
再看刘忠林,“双手十指都没有指甲,呈现出坏死的状态”“右脚大拇指被截肢”,羁押期间究竟经历了什么?“因为他不承认杀害了郑殿荣,公安人员就用削尖的竹签扎他的指甲缝,如果还不承认就再扎下一个指甲”等情况若属实,那将涉嫌刑讯逼供。“只用了2天时间,这个案子看似告破了”,闪电般的破案速度,以及尸体“不翼而飞”等,似乎也透露了办案的不同寻常。
▲宣判后,刘忠林在律师与姐夫的陪同下走出法庭,向媒体出示无罪判决书。摄影/新京报记者王巍
“瑕疵”还不止于此。当地高院启动再审,久拖6年未宣判,“再审历时跨度长,一度导致刘忠林丧失希望,抗拒面对判决结果”。按照新刑诉法第247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如果说,“关键的证据全没了”导致再审困难,适当延长也情有可原,为何“拖延”如此之长?既然“证据不足”,为何不坚持疑罪从无?
一审判决前,刘忠林没有律师,以致失去辩护的机会,可以归结为当时立法层面的空白;但一审判决后,刘忠林当庭口头提出上诉,涉事法院工作人员以“没有形成上诉状为由”“没将该案分配案号审理,错过二审”,则是“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规定的公然违背。这么随意,岂能无责?
平冤之路,改判不是终点。紧扣“蛛丝马迹”一查到底,全面而彻底的正义,才能真正抚慰蒙冤者的创伤,恢复受损的法治信心。
文/陈宇(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