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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冤21年 安徽“五周杀人案”何以唤回正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4-20  来源:企业800网  作者:新格网  浏览次数:237  【去百度看看】
核心提示:原标题:蒙冤21年,安徽“五周杀人案”何以唤回正义?1998年10月,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时一致认为5人无罪。然而,合议庭与审委会的讨论结果遭人透露后,受害人周继顶获知消息后赶到阜阳市中院,在该案一审审判长办公室内喝农药身亡,判决由

  原标题:蒙冤21年,安徽“五周杀人案”何以唤回正义?

  1998年10月,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时一致认为5人无罪。然而,合议庭与审委会的讨论结果遭人透露后,受害人周继顶获知消息后赶到阜阳市中院,在该案一审审判长办公室内喝农药身亡,判决由此逆转,5人获重刑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政法机关高度重视,坚决防范和纠正冤假错案。安徽省高院的立案复查决定,使这一长达21年的错案有了转机

2018年4月11日,案件改判后,周继坤(右一)等五人合影。 资料图片ink="">2018年4月11日,案件改判后,周继坤(右一)等五人合影。 资料图片

  1996年夏,安徽涡阳发生一起刑事案件,一死4伤。30岁的周继坤和其他4位村民作为嫌疑人被逮捕。

  合议庭评议时一致认为5人无罪,但一审判决结果却是2人死刑、1人无期徒刑、2人有期徒刑15年。2000年,案件被发回重审,其中2人由死刑被改判为死缓。

  2018年4月11日,安徽高院再审宣判,改判周继坤等5人无罪。此时,5位原审被告人在改判前皆已刑满获释,5人中羁押最长时间者周继坤失去自由已近21年。

  这桩错案何以发生,错案何以纠正,错案如何追责。连日来,《新华每日电讯》记者就这些问题进行了追踪采访。

2018年4月11日,周在春走出法庭后,举起判决书仰头痛哭。资料图片ink="">2018年4月11日,周在春走出法庭后,举起判决书仰头痛哭。资料图片

  一个夏夜的蹊跷案件

  1996年8月25日晚,在地处皖西北的涡阳县大周自然村,村民周继顶一家5口深夜被砍,其女周素华当场死亡,周继顶及妻子刘素英、女儿周春华受重伤,儿子周保华受轻伤。

  在回答公安人员问话时,被害人周春华称曾看见周继坤、周家华进屋,周继坤捂住其嘴和眼。不过,在后来的历次陈述中,她有时称周继坤进屋捂住她的嘴和眼,有时又说捂住她的嘴和眼的人是周家华。

  1997年4月23日,村民周继坤、周家华、周在春、周正国、周在化5人被警方作为犯罪嫌疑人逮捕。5名原审被告人表示,案发当晚,均不在案发现场。

  原审被告人之一周家华说,“哪能知道这事能弄我身上呢?那天我和周在化一起去拉化肥,之后到南面河里去洗澡。洗过澡,周在化还有几个村民一起到我家看电视。”

  原审被告人之一周在春称,白天在帮周继坤母亲干农活,晚上在与周继坤一家吃饭聊天。

  原审被告人的法援律师、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静洁后来指责警方侦查粗疏:死亡鉴定书中没有推断周素华的死亡时间,现场勘验没有对现场的血迹及遗留物进行化验。物证、凶器也没有下落。

2018年4月15日,在县城里的临时租房内,周继坤整理父亲多年奔波申诉留下的部分车票。记者张紫赟 摄ink="">  2018年4月15日,在县城里的临时租房内,周继坤整理父亲多年奔波申诉留下的部分车票。记者张紫赟 摄

  什么影响了判决?

  随后,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涡阳县原属阜阳市)以周继坤等5人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不过,1998年10月,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时一致认为5人无罪。

  这一说法得到曾参与讨论的成员郑相(化名)证实。“此案证据明显不足,无法证明周继坤5人实施了杀人行为。1998年,一审合议庭讨论和第一次审判委员会讨论时,均认为应当依法宣告5名被告人无罪。”

  据周继坤回忆,一审后期,主审法官找他们在庭审笔录上签字时还说,接下来要是无罪释放了,千万不要再找受害人闹事,“当时就感觉,案子查清了,马上能出去了”。

  然而,1999年3月,阜阳市中院一审判决认定,5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周家华和周继坤死刑,周在春无期徒刑,周正国和周在化各有期徒刑15年。

  判决逆转,与合议庭与审委会的讨论结果遭人透露有关。当时,受害人之一周继顶获知消息后赶到阜阳市中院,在该案一审审判长办公室内,掏出事先准备好的装有农药的瓶子,喝了下去。阜阳市中院将其紧急送医,抢救无效后死亡。

  宣判后,5名原审被告人及原告人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安徽省高院裁定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阜阳中院另组合议庭,再次开庭审理。5名被告人坚称无罪,并坚持指责警方刑讯逼供。阜阳中院重审后将2名被告死刑改为死缓,其他被告人刑期不变。

  “从死刑到死缓,一次比一次轻,但谁都不敢判无罪,已经有人喝药死了,万一再出事怎么办?”郑相说。

  宣判后,5名原审被告人及原告人仍然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2000年10月8日,安徽高院驳回上诉,维持了重审后的判决。

  安徽省高院相关工作人员接受媒体采访时公开表示,被害人家属的服毒自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判决。

2018年4月15日,在县城里的临时租房内,周继坤卷起裤腿,指着双腿上深浅不一的伤疤称,“这都是当年刑讯逼供留下的。” 记者张紫赟 摄ink="">  2018年4月15日,在县城里的临时租房内,周继坤卷起裤腿,指着双腿上深浅不一的伤疤称,“这都是当年刑讯逼供留下的。” 记者张紫赟 摄

  申诉难在哪里?

  “与以往的冤假错案不同,本案从开始便疑点重重:合议庭认定无罪却公开宣判有罪;被告与多名证人均称受到刑讯逼供,当庭翻供;案件现场勘验草率;被告陈述反复。”郑相、刘静洁等人说。 

  2000年,原审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周继坤、周家华、周在春、周正国、周在化及其近亲属提出申诉,2004年申诉被高院驳回,被告人及家属开始了漫长的申诉路。

  根据“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反馈。但周继坤反映,“在监狱期间,我一天都没停过写申诉书,交给检察院驻监狱检察所无数次。检察所人员换了三波,申诉却全都石沉大海。”

  按照上述规定,对确有冤错可能的申诉,检察院、法院应当及时复查。但周继坤等5人亲属多次去北京、合肥申诉,却都无果。

  “甚至有法院领导在公开接访时,还把我拉到一边劝当事人息诉,缺少自我纠正的动力啊。” 该案件的一位负责律师说。

  对此,有法院工作人员透露称,十八大以前,“疑罪从无”的理念贯彻不到位,也没有被社会广泛接受。尤其在“严打”时期,对疑罪实行从有、从轻、从挂的情况普遍存在,在真凶尚未查明的情况下,法院适用“疑罪从无”非常困难。故2004年原审被告人提出申诉,安徽省高院予以驳回。

1999年,安徽省高院有关此案的刑事裁定书部分。ink="">1999年,安徽省高院有关此案的刑事裁定书部分。

  转机如何出现?

  在2004年安徽省高院驳回申诉后,5位原审被告人及家属仍然不断申诉,安徽省高院2014年对申诉立案。

  是什么扭转了案件走向?

  安徽省高院在接受《新华每日电讯》记者采访时回复称,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政法机关高度重视,坚决防范和纠正冤假错案。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原审被告人无罪。为贯彻落实“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切实保障人权,遂决定对本案再次立案复查。

  对此,原审被告人的代理律师们则认为,除了大环境的变化之外,2014年媒体报道带来的舆论压力对此案产生了较大影响。“为了申诉,穷极各种途径。作为律师,我们很困惑。我们为何找媒体介入呢?正常申诉走不通啊!我们所先后有14名老中青三代律师参与,坚持了21年法律援助。”

  “靠舆论压力以及上级领导重视,在推动案件纠正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诉讼制度及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说。专家们认为,必须通过明晰纠错主体及细化程序,倒逼各方严格执行冤假纠错程序,避免纠错启动“看舆论压力大小”。 

  安徽省高院2014年申诉立案后,2016年10月决定再审,2017年8月开庭,2018年4月宣判。“时间远远超出了法律规定,一直说在阅卷,纠正过程太慢。”刘静洁分析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一般需要在6个月内做出决定;重新审判的案件,一般要在6个月内审结。

  错案纠正时效为何难兑现?

  对此,安徽省高院接受《新华每日电讯》记者采访时回应称,“这是由本案的特点决定的,本案案情特别重大、疑难、复杂”,一是原审被告人人数多,关押时间长;二是媒体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三是被害人一方人数多,被害人与原审被告人双方对立情绪重。这就需要在处理本案时特别慎重,确保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安徽省高院进一步解释说,该案复查、再审期间,合议庭成员认真审查了数十本卷宗;专门赴案发地查看现场,向原侦查人员了解有关情况;数十次接待原审被告人、被害人及双方亲属,全面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及时发布审判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再审过程中对本案的每个细节合议庭都认真核查研判,反复论证,确保无差错、无遗漏,工作量之大前所未有。“这就要求我们吃透案情,精准把握,处理得当,适时开庭、讨论及宣判。”

  为何改判无罪?

  2018年4月11日下午,安徽省高院对原审被告人周继坤、周家华等5人故意杀人再审案公开宣判,宣告撤销原一、二审判决裁定,改判5人无罪。

  判决书称,原裁判认定周继坤等5人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故意杀人犯罪不能成立,故决定改判周继坤等5人无罪。

  无罪判决中,安徽省高院列出4大理由:缺乏能够锁定5人作案的客观性证据;5人的有罪供述不稳定,在作案的重要情节上存在很多矛盾,且供述内容与鉴定意见反映的情况不符,有罪供述的客观性、真实性存疑,依法不能作为定案根据;证人证言多次反复且证明内容不能与5人供述相印证,证言的客观真实性存在合理怀疑;被害人周春华的陈述不仅前后不一,且陈述内容与在案其他证据存在诸多矛盾,依法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4月11日,安徽省高院法庭内,听到无罪宣判后,周继坤等5人当庭痛哭。审判长告知他们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汪海燕分析认为,十八大以来,我国不断强化法治规避“冤假错案”。本案的再审改判,正是健全完善冤假错案防范、纠正机制的重要体现,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的坚定实践,彰显了司法改革的成效。

  是否曾刑讯逼供?

  案件虽已改判,但对于法院不予认定刑讯逼供,5名原审被告纷纷提出质疑。

  “吊打……折磨两个多月,最后我被打进住院,他们就用化名就医掩人耳目。惨啊!”至今,每当谈起刑讯逼供细节,51岁的周继坤仍会抽泣到发抖。

  案件法援律师刘静洁说,地方公安局曾为掩盖刑讯逼供事实,拒绝律师会见。律师四处反映,直到5人被关押数月后,因有关领导批示才获得会见。

  反映被刑讯逼供的不只是5名被告。

  “审问的人,用绳子把我绑起来,让我跪在水泥地上。拳打脚踢,朝脸打……当时我年龄小,受不了。就按照他们在材料上(写的)讲了。”当年证人之一周杰回忆说。

  一审时多名控方证人当庭展示伤口,说证言是被“打出来”的,“有位老人一进法庭就扑通跪下哭,说被逼供。”回忆起当年参加庭审所目睹的情景,郑相(化名)泪流满面。

  而本次再审判决书中提出,“除原审被告人的辩解外,没有其他确凿的证据能够证明本案存在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收集原审被告人有罪供述的行为,对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有就医记录,有伤疤,检察院还派人来拍照取过证,究竟是无法认定,还是不想去查。”回忆往事,周继坤哭着说起身上的疤痕。

  “就连检察机关在原一审时也无法否认刑讯逼供的存在,所以一审开庭时除了周在春的笔录作为证据提交以外,其他四人的讯问笔录均没有作为证据提交,而周在春的讯问笔录均没有本人签字。”该案法援律师刘静洁说。

  据了解,再审宣判时,安徽省高院同时建议公安机关对本案重新立案侦查,查清案件事实。

  中国社科院刑法室主任刘仁文分析说,既然当事人等对刑讯逼供反映强烈,有关部门应指定与本案无关的人员及时立案调查,明确是否存在刑讯逼供事实,哪些人员涉嫌。如最后查实确有此事,必须按照有关程序进行严肃追责。

  汪海燕建议,必须依法追责,既要查清及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要依法进行,避免制造另一起错案。

  司法纠错不能止于改判

  “感谢党和政府,我终于沉冤昭雪!”4月13日上午,周继坤拿着判决书跪在父亲坟前哭诉,说5人想追究相关办案人员责任。

  另一名被告周在春指着腿上疤痕告诉《新华每日电讯》记者,“一纸错判,我们5个,有的孩儿辍学,有的妻子发疯、女儿喝药自杀,而我不仅错过母亲去世,至今仍未娶。”

  可在刘静洁律师看来,追责太难,因为作为追责依据的刑讯逼供事实,安徽省高院再审未予认定。

  陈卫东等人建议,一方面完善追责机制,如明确程序及时限,令纠正与追责“更具操作性”。另一方面应加强执法监督,确保纠正追责机制有效落实,“真正为老百姓办事,而不是家丑不可外扬”。

  刘仁文认为,随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我国冤假错案防范、纠正与追责机制日益完善,司法公信力及人民安全感与日俱增。下一步还应不折不扣地落实有关规定,只有让错案纠正与追责常态化,才能让后来者有所忌惮。

  截至发稿,安徽省高院回应称,本案再审宣判后尚有大量后续工作进行。国家赔偿程序需要启动,案件的重新侦查需要展开(此案真凶仍未查获),对被害方的救助工作急需部署。关于追责问题目前在考量之中,将依法依规处置。而阜阳市政法委对本文所涉话题则拒绝回应。

  此前一些法院在对冤假错案改判后进行公开道歉,引发网民纷纷点赞“有温度”。专家们认为,错案改判后,应加强对当事人的精神安抚工作,及积极回应公众关切。

  评论

  把“句号”画在追责之后

  一个良好的追责机制,是预防冤假错案的关键一环。应该看到,扬起追责鞭、织密防范网才是冤假错案昭雪的真正“句号”

  新华每日电讯记者陈诺、张紫赟 

  从“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15年”,到全部改判无罪,安徽涡阳“五周杀人案”的再审宣判结果,令人宽慰。在纠正冤假错案成司法改革重要动作的大背景下,“五周杀人案”改判体现了法院防范和纠正冤错案件的决心与魄力,更彰显了法治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成熟。然而,回应这份迟到的正义,不能止步于纠错,更要把“句号”画在追责之后。

  今年两高报告指出,自十八大以来,共有2943名公诉案件被告人和1931名自诉案件被告人依法被宣告无罪,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一些受时代所限造成的冤假错案得以纠正,呼应了法治社会的改革步伐。从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到今天的“五周杀人案”,犹如一枚枚图钉,在中国的法治版图上标记着教训,更记录着进步的坐标。

  然而,冤假错案对于每个受害的个体,都是清晰而绝对的。在“五周杀人案”再审宣判前,5名原审被告人已全部刑满获释,其中被羁押最长时间者失去自由近21年。无论对个人、家庭还是对社会的公平正义而言,冤假错案带来的伤害都不言而喻。每一次疼痛都在提醒我们,要珍惜法槌的每一次落响,以法律为准绳,不能因当事人上访闹访和“限时破案”等压力做出违反法律规定的裁判。只有勇于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才能真正把每一个案件做成“铁案”。

  冤假错案的改判,只能是一个起点,接下来还需以此为源头,多追问几个“为什么”。比如本案中,仍存争议的刑讯逼供事实是否存在、曾受哪些案外因素干预、错案何以“带病”21年等。只有以最开诚布公的态度,开展最彻底的调查复盘,才能解开当事人心结,回应社会关切,进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力。

  遗憾的是,关于本案,仍未给出追责的具体时间表。若任由追责迟迟不到,只会对纠正和防范冤假错案的整体效果产生负面影响,削弱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

  一个良好的追责机制,是预防冤假错案的关键一环。应该看到,扬起追责鞭、织密防范网才是冤假错案昭雪的真正“句号”。它们的目的并不只是申张个案的正义,而是以史为鉴,为革新观念、改革制度、改变心态提供抓手和契机,让冤假错案责任人付出代价,才能让后来者有所忌惮。

  在冤假错案的追责中,应严字当头,严肃处理、严厉问责、严惩不贷,将追责进行到底。追责不能搞大锅饭,各打几板了事,而要分清主次责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和政策为准绳。目前,相关追责机制在各地均有探索,如不少省市成立了法官、检察官遴选与惩戒委员会,下一步需明晰责任主体、追责程序及时限,令制度更具操作性。

责任编辑:霍宇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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