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不想活了也不关我的事” 没阻止女友跳河男子要赔16万多)
那个晚上发生了什么
喝酒“……去的时候我们点的白鲢鱼,叫了一瓶一斤的丰谷二曲,我喝了三杯(共六两),她喝了两杯(共4两)……”
争执“……她把我的手机抢过去并摔在地上摔烂了,我就用手抽了她两下……”
“……她就说我不想活了,我说你不想活了也不关我的事,然后她就直接往屋外走,我就跟在她后面,并打她,她就反过来用手掐我,抠我的脸,并用嘴吸我的手……”
跳河两人行至绵阳三江大坝处,李燕趁王军不备,翻越三江大坝护栏,跳入三江河中。
施救在李燕跳河后,王军随即跳入江中欲对李燕施救,但李燕已沉入河底,没有发现其身影,他游回到河边的坡处呼救。
绵阳人王军没想到,女友自己跳河身亡后,法院会判他承担20%的共计16万余元的民事赔偿责任。
这桩事故要追溯到8年前。当时,王军的女友李燕跳河身亡,事前两人发生了抓扯、争执。李燕在无法控制自己情绪时,选择了跳河自杀。
原本有义务劝阻的王军,在明知李燕饮酒、有心自杀的情况下,不但没有阻止,还说出“不想活了也不关我的事”这样的话,甚至和她进一步发生争执。因此,法院认定王军存在过错、构成侵权。
8日,成都商报记者从绵阳游仙区法院获悉,目前判决已生效。
女子自杀
父母坚持数年向其男友索赔
2010年8月27日,李燕的母亲谢大妈收到警方传来的噩耗:女儿李燕死于绵阳三江河中。后绵阳游仙公安分局初查结论为李燕系自杀,非他杀。
据介绍,李燕是绵阳游仙人,有过一段6年的婚姻。2000年离婚后回到绵阳游仙的娘家镇上,开起了一家美发店,带着自己年幼的女儿过日子。王军本是绵阳盐亭人,后来到游仙打工。2010年2月,他认识了李燕,两人开始相恋,并以男女朋友关系开始了同居生活。
游仙区公安分局出具的《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不予立案通知书》显示:2010年2月,在绵阳市游仙区打工的王军与经营理发店的李燕(离异)相识、相恋并在李燕住处同居。2010年8月26日19时左右,李燕因怀疑王军用手机QQ上网聊天,双方发生争执、抓扯,李燕赌气离家出走,王军紧随其后劝其回家。2010年8月27日凌晨1时左右,两人行至绵阳三江大坝处,李燕趁王军不备,翻越三江大坝护栏,跳入三江河中。
不过,对于女儿莫名其妙死于河中,谢大妈及老伴儿一直认为疑点甚多,一直要求公安机关重新立案侦查。谢大妈一家人的疑点,主要是认为“李燕在死亡前遭到了王军的殴打”。2010年10月26日,经法医鉴定,认定李燕系生前入水窒息死亡。
随后的几年间,游仙警方组织李燕的父母以及王军就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调解,但均未达成一致。王军口头表示愿意给一些经济补偿,在先后支付8000元现金后,离开绵阳到新疆务工。
男友供词
女友跳河后自己施救未果
2016年5月,游仙公安分局再次向李燕的父母释明,建议就民事赔偿部分事宜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庭审中,李燕的父母举出了三份王军于2010年8月27日、2010年9月2日、2012年2月10日在游仙区公安分局作出的询问笔录。
笔录显示:“……她把我的手机抢过去并摔在地上摔烂了,我就用手抽了她两下,她没绊倒地上,她就说我不想活了,我说你不想活了也不关我的事,然后她就直接往屋外走,我就跟在她后面,并打她,她就反过来用手掐我,抠我的脸,并用嘴吸我的手。在路上她一直说不想活了……”
“……去的时候我们点的白鲢鱼,叫了一瓶一斤的丰谷二曲,我喝了三杯(共六两),她喝了两杯(共4两)……”
“……说实话,李燕的死亡我也有一点责任,没有阻止事情的发生,我也很难过。她毕竟跟我相处了那么长的时间,我也理解她妈的心情,还有李燕的女儿现在还小,没有任何经济来源……”。
不过,王军也称,在李燕跳河后,他随即跳入江中欲对李燕施救,但李燕已沉入河底,没有发现其身影,他只有游回到河边的坡处呼救(因其腿部受伤,没有采取其他报警措施)。事发次日6时左右,两名行人发现了在三江大坝护坡处的王军,随即报警。警方随后将李燕的尸体打捞上岸,并开展调查工作。
绵阳人王军没想到,女友自己跳河身亡后,法院会判他承担20%的共计16万余元的民事赔偿责任。
这桩事故要追溯到8年前。当时,王军的女友李燕跳河身亡,事前两人发生了抓扯、争执。李燕在无法控制自己情绪时,选择了跳河自杀。
原本有义务劝阻的王军,在明知李燕饮酒、有心自杀的情况下,不但没有阻止,还说出“不想活了也不关我的事”这样的话,甚至和她进一步发生争执。因此,法院认定王军存在过错、构成侵权。
8日,成都商报记者从绵阳游仙区法院获悉,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律解析
女友跳河自杀
男友为什么要承担赔偿责任?
1、男友过错何在?
谢大妈表示,通过王军在警方的笔录,可以认为事发当晚,王军明知李燕喝了酒,且在其情绪很激动的情况下,仍然有刺激李燕的行为,从他们住的地方到出事地点至少几公里,王军完全可以阻止李燕自杀行为的发生。事后,王军自己也认为他自身也有责任,故王军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游仙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王军是否对李燕的死亡负有民事责任并赔偿损失。通过本案的证据能够证实,王军与李燕系男、女朋友关系,二人因生活琐事于2010年8月26日当晚发生争执,后李燕在无法控制自身激动情绪之下跳河自杀,而作为有劝阻义务的王军在明知李燕饮酒,且表明自己有自杀心态的情况下,没有采取积极有效的行为阻止其自杀,还与其进一步发生争执。对于李燕最终自杀身亡的结果,王军存在着一定的过错。考虑到王军在李燕跳河后有施救行为,可以适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2、男友是否犯罪?
法院认为,李燕系自杀身亡,王军在刑事上未构成犯罪而无需承担责任,但并未免除其在民事上的赔偿责任;因王军对李燕的死亡存在过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王军已构成侵权,判决王军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共计167838.6元。
8日,成都商报记者从游仙法院获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已经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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