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博弈 | 在美国赢了这场恶仗,中国钢铁产业避开了一次大危机!
中国的钢铁产业,终于可以松了一口气。
3月19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公告,决定终止碳钢与合金钢337案反垄断指控调查。委员会裁定,原告要证明因被告的垄断行为而受到损害,因原告无法证明,所以不具诉讼资格。
至此,历经3年,中国在钢铁337案反垄断、窃取商业秘密、虚构原产地三个诉点全部完胜!
而本文标题中把这次337调查描述为中国钢铁行业的大危机,绝非危言耸听。
2016年5月,美国瞄准我国钢铁产业扣动扳机。ITC发布公告,决定应美国钢铁公司申请,对中国输美碳钢与合金钢产品发起337调查。
此次调查法律指控之罕见、涉案金额之高、产品范围之广和被诉钢铁企业之多,在中国遭遇的美国337调查案件中前所未有。
广泛打击
涉案产品范围几乎囊括我国对美出口的所有钢铁产品,调查对象包括宝钢、首钢、鞍钢等40家钢铁企业,中国所有大型骨干钢铁企业都在其中。
指控罕见
本次调查针对以下三个方面对我国钢铁产业进行指控:
1
反垄断诉点
指控中国钢铁企业在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的组织下,形成垄断联盟,通过价格同盟、控制产量及出口量等手段,与美国钢铁企业进行不正当竞争。
2
窃取商业秘密诉点
指控中国政府于2010年和2011年利用黑客对美国钢铁公司发动网络攻击,窃取商业秘密供中国国有钢铁企业研发高级高强度钢,中国钢铁企业随后将生产的产品出口至美国。
3
虚构原产地诉点
指控中国企业为逃避美国反倾销和反补贴税令,虚构产品原产地,从其他国家转运钢铁产品出口至美国。
高涉案金额
美国钢铁公司请求ITC发布永久性普遍排除令、有限排除令及禁止令。
普遍排除令是指一旦指控成立,将排除所有中国钢铁企业对美出口涉案产品。
有限排除令是排除所有列明的中国企业对美出口。
禁止令是禁止在美继续销售已经进口到美国的涉案产品。若违反禁止令,可能导致没收侵权产品、罚款等处罚,罚款金额为每天10万美元和产品货值两倍的较高者。
后果很严重
来势汹汹的337调查案,是美国对我国钢铁产品陆续发起“双反”措施及保障措施后,又一新的贸易限制措施。如果该案诸多诉点中的任一诉点败诉,都将意味着中国钢铁产品将被驱逐出美国市场。
更重要的是,极有可能引发连锁反应,导致其他有关国家和地区政府以贸易转移为由对我钢铁产品采取进一步的贸易限制措施,遏制和打击中国钢铁产业。这样一来,我国整个钢铁行业必将面临寒冬。
同时,一系列毫无事实依据的指控可能对我国政府和企业形象产生严重负面影响。
正义之师
前不久,商务部部长钟山在两会记者会时表示——“中国不希望打贸易战,也不会主动发起贸易战,但是我们能够应对任何挑战,坚决捍卫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此次337调查案一出,商务部迅速通知中国钢铁协会和涉案企业,解答企业关于涉案产品和美方各项指控的疑问,指导协会和企业梳理评估相关法律事实和证据,鼓励企业拿起法律武器,积极开展应对工作。
与此同时,商务部还积极通过高层访问、中美战略经济对话等场合向美国交涉,表达对此案的立场和关注。
同心联动,正义自有千钧之力。上文中所提到的美方对我国三个不实指控,被一一击碎:
关于窃取商业秘密诉点
中方有十分充分的自主研发证据。中国涉案企业在证据交换中主动出击,通过多个动议要求美方申请人提供相关证人证据,给美国钢铁公司带来巨大压力和震慑,美国钢铁公司在事实证据交换结束时仍未找到中国钢铁企业窃取商业秘密的证据。
2017年2月,该案申请人被迫提出有关窃取商业秘密诉点的撤诉动议,ITC行政法官裁决终止该指控调查,中国钢铁企业在窃取商业秘密诉点取得胜诉。
关于虚构原产地诉点
中方涉案企业充分配合调查、据理力争,指出本案申请人缺乏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无法满足ITC调查的管辖权标准,并在庭审后依据ITC规则提出终止虚构原产地调查的速裁动议。
2017年11月,ITC正式发布决定,认定中国企业不存在虚构原产地行为,终止该诉点的调查。因此,中国企业在虚构原产地诉点也取得胜诉。
关于反垄断诉点
中方积极抗辩,主张美方无法证明其遭受了反垄断损害,不具备此诉的原告资格。
2018年3月19日,ITC裁定原告要证明因被告的垄断行为而受到损害,因原告无法证明,所以不具诉讼资格,决定终止反垄断指控调查,中国涉案钢铁企业在该案的最后一个诉点也取得胜诉。
至此,我国钢铁企业在该案的所有诉点均取得胜诉,成功阻止了美国钢铁公司通过337案对我国钢铁产业的封杀,为我国钢铁企业保住了近28亿美元的出口市场!
同时,对于蓄意抹黑和无端指控进行了有力回击,维护了我国政府和企业形象,提振了中国企业和商协会应对贸易摩擦的信心!
文章最后,让我们记住这个时常被拿来“做文章”的337:
美国337调查是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依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的有关规定,针对进口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以及其他不公平竞争行为开展的调查,裁决是否侵权以及是否有必要采取救济措施的一项准司法程序。
相关法律制度是维护贸易领域公平正义的准绳,而非实施贸易保护主义的帮凶。
流弹乱飞可休矣,美美与共是正道!
来源: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