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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审委会不宜再讨论案件 应司监督职责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3-13  来源:企业800网  作者:新格网  浏览次数:81  【去百度看看】
核心提示:原标题:全国政协委员汤维建:审委会不宜再讨论案件,应司监督职责“司改的目标是实行‘谁审判、谁负责’,而审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案件,无法真正落实司法责任制。”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汤维建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他在

  原标题:全国政协委员汤维建:审委会不宜再讨论案件,应司监督职责

  “司改的目标是实行‘谁审判、谁负责’,而审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案件,无法真正落实司法责任制。”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汤维建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他在今年两会期间向大会递交了一项提案建议,将“审判委员会”更名为“审判监督委员会”,不再充当一、二审案件的审判组织,“应专司法院内部监督职责。”

  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主要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的“决定”明确提出了要改革和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一审、二审案件,与司法改革的方向不符,有违审判规律。”汤维建认为,随着司改的深入推进,这一机构的保留会造成“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分离悖论、审判公开原则无法落实、回避制度难以贯彻等等弊端。

  汤维建的提案建议,将“审判委员会”更名为“审判监督委员会”,“专司法院内部监督之职,不再充当一审案件和二审案件的审判组织。”

  “经改造后的审判监督委员会并非审判组织,而是以诉讼监督为其职能的法院内部专门监督机构。”汤维建表示,审判监督委员会的监督内容分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再审监督;第二、对一审、二审的程序性问题进行诉讼监督;第三、日常监督。此外,还应将院庭长的诉讼监督权纳入到审判监督委员会之中,实行组织化的监督,进而纳入法治化的轨道。

  “审判委员会原有的讨论疑难、复杂、重大个案的权限,经改造后,由法官会议承继。”汤维建说,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四五纲要”中即明确提出“完善主审法官会议、专业法官会议机制”,“专业法官会议的讨论意见供合议庭复议时参考,采纳与否由合议庭决定。这也意味着法官会议从客观上剥离了原审判委员会的审判职能,发挥了过滤案件、讨论案件的功能,将所有精力放在监督工作之中。”

  与此同时,汤维建还建议将审监庭改造成为审判监督委员会的常设机构,由其贯彻执行审判监督委员会的监督决策,“若审判监督委员会需要对某一个案件或事项进行监督和纠错,它的操作机构则应该是审判监督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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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初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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