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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司法委员会建议修改有关法律 向校园欺凌说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3-13  来源:企业800网  作者:新格网  浏览次数:905  【去百度看看】
核心提示:原标题:向校园欺凌说不 全国人大有关负责人:修法中针对性解决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校园欺凌事件越来越多进入公众视野。12日上午,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记者会上,十二届全国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王胜明表示,校园暴力或者校园欺凌各

  原标题:向校园欺凌说不  全国人大有关负责人:修法中针对性解决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校园欺凌事件越来越多进入公众视野。

  12日上午,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记者会上,十二届全国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王胜明表示,校园暴力或者校园欺凌各地都有发生,有的行为非常恶劣,对这个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社会也广泛关注。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建议,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修法过程中,一定会认真研究这个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办法”。

2017年11月23日,青岛广饶路小学的学生在操场上学习“向校园欺凌说不”法制教育宣传图版。图片据视觉中国2017年11月23日,青岛广饶路小学的学生在操场上学习“向校园欺凌说不”法制教育宣传图版。图片据视觉中国

  提案  

  民革中央建议制定《反校园欺凌法》

  今年两会,民革中央继续聚焦校园欺凌,提交《惩防并举,呼吁防治“校园欺凌”专项立法》的书面发言和《关于防治“校园欺凌”专项立法》的提案,呼吁尽快制定《反校园欺凌法》。   

  民革中央分析认为,目前“反欺凌”专项立法的时机已经成熟,从立法目的出发,还需要注意三个问题。

  一是目前关于学校防治校园欺凌的相关规定效力层级较低,像《教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没有细化“校园欺凌”相关的校园安全管理的义务责任,而《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内容不够完备,法律效力位阶较低。

  二是对监护人的法律责任实现方式过于概括,2017年10月实施的《民法总则》对监护人制度作了重大修改,但依然缺乏“内容的细化”和“方式的特定”,对“校园欺凌”中施害方家长监护责任的问责,仍有待细化。

  三是司法保护制度不完备,目前的社区矫正和工读学校等措施与其他国家的“少年司法制度”仍存在很大差距。   

  为此,民革中央建议,要整合目前已有学校防治校园欺凌的规定,将其提升至专项立法。在反校园欺凌法制定中,应包含立法目的、范围、基本原则,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家庭保护责任与义务,政府与社会的保护责任与义务,司法保护的责任与义务等。   

  此外,相关立法还要强调监护人责任追究制度和完善司法保护制度。比如针对监护人责任追究制度,可引入“强制亲职教育”并作细化设计;而在完善司法保护制度方面,可增设“社会服务令”,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推荐至公益性机构从事无薪工作并给予感化教育。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四中校长马景林也表示,解决校园欺凌,法律是非常重要的手段。马景林认为,对于校园欺凌还是要分类别讨论。像淘气、恶作剧式的问题,要通过教育的方式来解决;而性质恶劣的,则要通过法律手段去解决。

  对话  

  “校园欺凌呈现低龄化趋势”

  重案组37号:近些年,各地校园欺凌事件频发。您在教育管理工作中接触、了解到的类似事情,有哪些特点或倾向?  

  覃鸿(全国人大代表、南宁市天桃实验学校副校长):校园欺凌事件中,一些未成年学生被打或被当众羞辱,这些行为在年龄上呈现出低龄化的趋势。

  在流动人口、留守儿童密集的地方,出现类似的事情也比较多。一些女生也成为校园欺凌事件的主角,包括参与实施校园欺凌。

  虽然校园欺凌相对社会暴力出现较少,但很早发生在未成年人身上,是需要重视的。这些行为不仅损害同龄同学的身心健康,造成身体上的伤害,还可能对这些孩子更长一段时间的心理产生影响。如果不制止好,容易造成很恶劣的社会风气。

  重案组37号:类似校园欺凌、暴力事件的背后,哪些原因需要重视?   

  覃鸿:首先是家庭教育的缺乏,家长管教不充分或者不恰当。还有很大一部分的原因在于,社会不良风气的侵蚀。

  另外,国家针对未成年人的暴力行为,更多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手段,因为他们都需要保护,比较少采用法律手段进行惩罚。这种情况下,很难对未成年人的欺凌暴力行为形成有效警示和震慑作用。

  重案组37号:对这些现象,您有什么建议?   

  覃鸿:建议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尽快出台一些惩治未成年人欺凌暴力等违法现象的地方性法律法规,以加强法律干预。

  希望能再制定出从接收关于欺凌暴力行为的报告,到问题的界定,还有调查、制定方案、进行干预,对干预效果进行评估等一系列完善的工作程序。

  案例  

  辽宁:校园欺凌计入综合素质评价

  近日,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公安厅、辽宁省高院等在内的11个部门,联合印发名为《辽宁省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具体实施方案和责任分工》的文件,对校园欺凌现象“亮剑”。

  文件中将“校园欺凌”定义为,“发生在校园内外、学生之间,一方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侮辱,造成另一方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

  文件提出,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需要坚持教育为先、预防为主、保护为要、法治为基,通过在学校中加强教育,在家长中开展培训,以及在定期排查等手段,处理校园欺凌。

  辽宁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一工作人员表示,文件下发后,辽宁全省范围内的中小学,都将成立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由校长作为第一责任人,成员包括教师、教职工、社区代表和家长代表及校外专家,高中阶段还将吸纳学生代表。   

  此外,为保证实施效果,教育主管部门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中小学进行不定期检查。在处置流程上,校园欺凌事件发生后,由所在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启动调查,在10日内进行认定,并进行相应处理。相关人员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复查,复查工作需在15日内完成。   

  “在处理过程中,校长是第一责任人,班主任是直接责任人,如果发生校园欺凌事件且没有得到妥善处置,将对校长和班主任进行问责。”上述工作人员说。 

  文件明确提出应对校园欺凌事件,要强化教育惩戒作用。“实施校园欺凌的学生,其行为表现将被记入综合素质评价”。辽宁省教育厅一名工作人员介绍,在记入综合素质评价后,校园欺凌行为将会对实施者未来的升学产生影响。

  新京报记者 王俊 张维 王煜 陈鹏 王梦遥 沙雪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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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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