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野蛮人违规入股银行解决了!金融产品超限持股设一年整改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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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对年初出台的《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打补丁”。
3月9日,为解决当前商业银行股东和股权方面存在的一些乱象,加强商业银行股权监管,规范商业银行股东行为,落实《办法》,银监会发布《关于做好<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规范商业银行股东报告事项的通知》两个配套文件。
归纳看,《关于做好<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主要是就《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前后涉及的重点问题明确监管要求。对于不完全符合办法规定的商业银行现有股东,银监会将按照“依法合规、分类处置、稳妥推进、保持稳定”的原则,有序开展清理规范工作。
《关于规范商业银行股东报告事项的通知》主要明确了办法中规定的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1%以上,5%以下股东报告的程序和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规避监管现象。
两份文件中最为外界关注的内容,就是对于持股比例或持股方式不符合《办法》规定的存量股权如何处理。按照《办法》的要求,此前不少险资入股银行的持股比例和资金来源、持股方式等均已不符合新规,此前市场还担心清理存量股权是否会引发股市波动。不过,两份配套文件看,这种担心有些多余。
文件称,在《办法》施行前成为商业银行主要股东,但不符合《办法》关于入股商业银行数量规定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应按照持股比例和持股数量只减不增的原则引导其逐步符合《办法》要求。
《办法》对如何对野蛮人说NO?
银监会出台《办法》的目的,旨在进一步强化对主要股东的管理,特特别是受此前一些“野蛮人”入股银行行为的冲击,银行股东行为管理迫在眉睫。
所谓主要股东,指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5%但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办法》落实分类监管原则,将监管重点聚焦主要股东,防止其滥用权利、掏空银行等行为:
一是要求主要股东书面承诺遵守法规规定并说明入股商业银行目的。
二是要求主要股东披露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
三是限制主要股东入股商业银行数量: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四是建立主要股东行为负面清单。
五是要求主要股东自取得股份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
六是要求主要股东不得违规干预商业银行经营管理。
七是要求主要股东承担资本补充责任。
八是要求主要股东建立风险隔离机制。
九是要求主要股东防范因人员交叉任职引起利益冲突。
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银行业研究员熊启跃对券商中国记者表示,对股东实行分类监管是《办法》的一大亮点。对持股比例超5%须事先报银监会或派出机构核准这一要求,主要是针对近年来增多的投资人在二级市场举牌银行股的问题。同时,近期财政部表示对于外资持股准入的放松,也为外资大幅增持中资银行提供了可能,5%增持的审批有助于规范银行的增持和并购行为。
与此前已有的商业银行股东管理的相关规定相比,针对近年来出现的险资举牌银行股问题,《办法》新增了对金融产品持有银行股份的限制,这一举措可谓大超市场预期。
《办法》要求,金融产品可以持有上市商业银行股份,但单一投资人、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合计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的5%。商业银行主要股东不得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
在年初《办法》发布之后,外界就对持股比例超过5%的银行主要股东如何向监管部门提交资质核准、同一主要股东入股银行超过数量限制如何处理、通过金融产品持股同一银行股份如何处理等“历史遗留”问题较为关注。因为此前不少险资入股银行都成了违规行为,例如截至去年年底,上市银行大股东中险资平均持股比例已经达到10%,其中不少持股方式就是通过发行万能险等金融产品来对接。
配套文件解决违规入股银行三大历史遗留问题
正是由于市场关注上述历史遗留问题如何处理,才有了今天两件配套文件的颁布。两个配套文件主要解决以下三个问题:
1、对于《办法》颁布前,未经批准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银监会如何规范?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中明确,在《办法》施行前,未经批准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应于《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商业银行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出股东资格申请。
提出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股东资格条件的,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未改正或未按时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照《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进行查处。
2、对于入股商业银行数量不符合《办法》,银监会如何处理?
《办法》规定,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今日发布的新规规定,在《办法》施行前成为商业银行主要股东,但不符合《办法》关于入股商业银行数量规定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应按照持股比例和持股数量只减不增的原则引导其逐步符合《办法》要求。持股比例和持股数量被动增加的除外。
持股比例被动增加,主要指因其他股东持股变化,导致该主要股东持股比例增加的情形;持股数量被动增加,主要指因配股等情形,导致该主要股东持股数量增加。
3、对于通过发行金融产品持股银行的主要股东,银监会如何处理?
新规对通过金融产品持股银行并成为主要股东的违规行为,给出了一年的整改期。
新规称,在《办法》施行前,单一投资人、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合计超过该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或商业银行主要股东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该商业银行股份的,原则上应于《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整改。
值得注意的是,新规尽管今天才对外发布,但实际完成制定的时间是2018年2月2日,这也就意味着,过渡期只到2019年的2月2日。
更多强化股权管理政策在路上
强化银行股权管理是今年银监会监管工作的一大重点,除了上述发布的《办法》及两个配套文件外,银监会法规部主任刘福寿表示下一步,银监会将着重从以下几方面推动《办法》施行:
一是加强宣传培训。《办法》就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提出了一些新举措和新要求。银监会将通过培训会、经验交流等形式加强对《办法》的培训宣传。
二是指导商业银行加强股东管理,强化源头风险控制。坚决制止股东对银行施加不当控制和谋取不当利益。相关机构监管部门和派出机构已经或计划通过监管会谈、专题会议、发布文件等方式,对商业银行提出明确监管要求。
三是严格股东资质,把好准入关口,支持依法合规、资质优良的投资者入股商业银行。
四是组织开展商业银行股东履职和履约情况评估,加强对股东行为的持续监管。
五是将中小商业银行股东与股权作为公司治理重点内容,纳入2018年现场检查计划。
六是加强对商业银行及股东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此外,据了解,银监会已经启动《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的制定工作,探索通过股权托管制度,提高商业银行股权管理规范性和股权信息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