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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原则上应禁止填海围涂等涉海工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3-06  来源:企业800网  作者:新格网  浏览次数:703  【去百度看看】
核心提示:原标题:沈满洪代表:东海沿海地区要率先取缔“排海工程”本报讯(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李超)“排海工程”是全国人大代表、宁波大学校长沈满洪关注的话题。3月4日,他在接受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采访时建议,要根据经济发展阶段和海洋环境保护要求

  原标题:沈满洪代表:东海沿海地区要率先取缔“排海工程”

  本报讯(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李超)“排海工程”是全国人大代表、宁波大学校长沈满洪关注的话题。3月4日,他在接受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采访时建议,要根据经济发展阶段和海洋环境保护要求,逐步取缔“排海工程”。海洋环境特别严峻的区域,例如东海沿海地区,要率先取缔“排海工程”。

  沈满洪说,几乎所有沿海地区均在实施“排海工程”。所谓“排海工程”就是污染物排放地从陆地的河流、湖泊变为海洋,而且入海污染物的排放标准低于陆地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其实质是污染物排放的转移。“实际上,海洋环境保护与陆地环境保护同等重要。”沈满洪说,“我们要像保护生命一样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危及海洋生态安全的“涉海工程”也引起了沈满洪的关注。据了解,“涉海工程”包括围海工程、填海工程、围涂工程、连岛工程、跨海大桥等。

  沈满洪说,这些工程尤其是填海围涂工程,表面上看是增加了土地供给,解决了耕地占补平衡问题,实际上是以损害海洋生态安全为前提。我国工业化进入到中后期后,耕地转化为其他用地的数量不仅要控制,而且要进行“零增长”控制,要“向空间要土地”“向效益要土地”。这样才能真正实现高质量发展。

  “由此也说明围涂填海等‘涉海工程’的必要性逐渐下降。”沈满洪说,原则上应该禁止填海围涂等“涉海工程”。非要上马的“涉海工程”必须经过定量化的环境影响评价,在经济收益、环境收益、社会收益等综合收益显著大于综合成本的情况下,才可进入申报程序,最终经国务院审批。

  沈满洪认为,海洋环境保护不仅是沿海地区的事情,也是大江大河中上游地区的责任。

  以东海为例,东海严峻的环境形势既是上海、浙江、江苏等沿海地区的责任,也是长江流域所有排污主体的共同责任。

  他认为,必须追本溯源,从源头上控制入海污染物,加强大江大河全流域环境保护的合作和管控。“从一定程度上讲,保护长江流域的水环境,就是保护东海海洋环境,需要建立起长江全流域水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

  沈满洪指出,海洋环境的退化,根源在于入海污染物的总量超过了海洋环境容量。因此,要改善海洋环境质量,必须减少入海污染物总量。

  中共中央、国务院2015年通过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已经明确指出:“建立陆海统筹的污染防治机制和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制度。”沈满洪认为,重要的是让该方案得到切实执行。

  沈满洪介绍,目前,入海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的实施进展缓慢。为此,必须有系统完整的入海污染物总量检测技术和监测体系,必须有明确的入海污染物总量控制的路线图和时间表。“只要海洋环境质量没有改善到理想的状态,入海污染物递减前提下的总量控制就不可停步。”

  此外,沈满洪还就海洋运输中的环境保护及安全监管、海洋水养殖中的环境污染、优化“休渔期”制度建设、探索海洋海岛自然保护区建设等问题提出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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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义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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