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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改革谁来监督纪委监委?北京市监委主任这样说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2-28  来源:企业800网  作者:新格网  浏览次数:913  【去百度看看】
核心提示:原标题:监察体制改革热点问题,北京市监委主任这样回答日前,全国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全部组建完成,监察体制改革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2月27日,作为先行试点的三个地区之一,北京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张硕辅接受记者采访,介绍了北京市

  原标题:监察体制改革热点问题,北京市监委主任这样回答

  日前,全国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全部组建完成,监察体制改革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2月27日,作为先行试点的三个地区之一,北京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张硕辅接受记者采访,介绍了北京市自2016年10月受领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以来的有关情况,并回应改革中的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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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热点问题之一:为什么要开展监察体制改革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我国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对政治体制、政治权力、政治关系的重大调整,根本目的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

  张硕辅介绍,当前,我国的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改革前的行政监察体系不能完全适应形势要求。

  一是监察范围过窄。行政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还没有做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面覆盖。在我国,党管干部是坚持党的领导的重要原则,作为执政党,我们党不仅管干部的培养提拔使用,还要对干部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对违纪违法的干部作出处理,对党员干部和其他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进行查处。

  二是反腐败力量分散。改革前,纪委依照党章党规对党员的违纪行为进行审查,行政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察,检察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行为进行查处,反腐败职能既分别行使,又交叉重叠,没有形成合力。

  三是体现专责和集中统一不够。通过改革和制定监察法,明确“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从而与十九大党章关于“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相呼应,把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体制机制固定下来,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

  监察委员会成立后,突破了过去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监察对象的范围,对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群众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依法实施监察。一句话概括,就是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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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热点问题之二:为什么要实现纪委监委合署办公?

  2017年1月20日,北京市监察委员会成立,各区监委在4月19日前全部成立,成立后撤销监察局、预防腐败局、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等部门,将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那么,为什么要实现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呢?

  张硕辅介绍,1993年依据当时形势党中央做出决策,中央纪委和监察部合署办公,把分散的反腐败力量集合起来,由中央纪委行使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项职能,由中央纪委对党中央全面负责,这叫合署办公。这次同样还是基于党中央对形势的判断,20多年的实践、历史都充分证明,反腐败九龙治水不行,必须把拳头攥起来。这次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把党执纪与国家执法有机贯通起来,把过去分散的行政监察、预防腐败以及检察机关的反贪、反渎力量整合起来,攥成拳头,实现反腐败工作的指挥体系、资源力量、手段措施的集中统一。北京市检察院及四个分院和各区检察院的相关部门772名干部,转隶到市区两级监委,极大地充实了反腐败工作力量,提高反腐败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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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热点问题之三:为什么要用留置取代“两规”?

  监委在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过程中,可以采取12项调查措施,收集、调取有关证据。其中,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8项措施是对行政监察法原有规定的完善;谈话、讯问、询问是实践中已经运用的有效手段;留置是一项新的措施,国际上没有,这是中国独创的。此外,需要采取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等措施的,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交有关机关执行。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这是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的重要举措。什么是留置?张硕辅介绍,留置是对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且涉及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可能逃跑、自杀,串供,以及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等妨碍调查的行为,经过依法严格审批,可以将被调查人留置在特定场所进行调查。

  “监察机关既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司法机关,而是代表党和国家行使监督权,反腐败所涉及的重大职务犯罪也不同于一般的刑事犯罪,调查也就不能等同于侦查,所以不能将一般的对刑事犯罪的侦查等同于对腐败、贪污贿赂这种违法犯罪的调查,因此党中央创立留置这个措施。”张硕辅强调,我们采取留置措施是非常慎重的,审批程序也极其严格,凡是采取留置措施的都必须经过监委集体研究决定,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并报上级监委备案。规定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也不得超过三个月。我们充分保障被留置人员的合法权利,对留置场所、调查过程的安全和被留置人员饮食、休息、医疗服务等都做出严格规定,同时规定留置时间折抵刑期。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原副院长潘军案是北京市在监察体制改革后第一起自侦自办留置案件。据介绍,从2017年6月12日他被市监委留置的3个月中,办案组始终坚持以理服人、以情感人,通过学习党章、重温入党申请书、谈话等多种方法,令其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严重违纪违法,潘军的态度也从刚开始的抵赖狡辩转变为愿意主动退赃退房。去年11月12日,北京市第三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潘军因受贿罪、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北京市改革试点以来,共留置68人,移送司法机关89人,为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提供可借鉴的“北京经验”。

  张硕辅介绍, 在执行过程中,北京市监察委员会既坚持用好包括留置在内的12项调查权,也对留置审慎使用,探索运用留置和不经留置直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两种工作模式,例如西城、朝阳、昌平等区监察委员会还探索了未留置案件直诉办理模式,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9起涉嫌职务犯罪案件,采取不经留置直接移送的方式,进一步提高了案件处置效率,节约了办案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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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热点问题之四:谁来对纪委监委实施监督?

  有人说,纪委与监委合署办公后,既执纪又执法,权力进一步扩大,谁来对纪委监委实施监督?在张硕辅看来,合署办公并不意味着权力的扩大,只意味着责任的加大,而且监委权力始终在严格的内部监督和全面的外部监督之下运行。

  就内部监督来说,监委运行规范与纪委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相衔接,对监督、调查、处置工作程序作出严格规定:

  ——在组织机构和领导班子分工上,北京市纪委监委规定由信访室统一管理信访举报;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全程监控;实行监督部门与调查部门分设,监督部门负责联系地区和单位的日常监督;调查部门专司依法调查工作,实行“一次一授权”,不固定联系某一地区或者部门;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把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退回调查部门补充证据或重新调查。监委四位副主任分别分管监督、问题线索管理和处置、调查、审理工作,实现内部分工上的相互制约,重大问题最终由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监察委员会会议集体研究决定,重要案件还要得到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监委的批准。

  ——在工作程序上,北京市纪委监委加强对调查、处置工作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明确调查程序。调查人员采取调查措施,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签名、盖章;明确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要求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

  ——在正确履职上,市纪委监委要求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同时对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报告和登记备案,对监察人员的回避,对脱密期管理,对监察人员辞职、退休后从业限制等进行规定,建立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当行为的申诉和责任追究制度。

  就外部监督来说,首先要接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监委的监督,市纪委监委要定期汇报全面工作,重要线索处置、重大案件调查和审理也必须汇报并得到批准。

  二是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人大代表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就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去年已经主动向市人大常委会做过2次专题汇报。

  三是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行为,监委调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

  四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市纪委监委向市政协通报工作情况,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主动发出权威声音,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责任编辑:张玉

 
关键词: 监委,监察,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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