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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兰兰案再审立案,“铁案回炉”也是正义所盼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2-28  来源:新格网  作者:新格网  浏览次数:785  【去百度看看】
核心提示:其实,从刑事科学的角度看,绝对意义上的“铁案”是不存在的。把案件办成“铁案”,固然体现了有关方面捍卫正义的决心和信心,但执着于办案结果,很容易为冤假错案埋下“伏笔”,错莫大焉。

文丨特约评论员 欧阳晨雨

备受社会关注的“汤兰兰案”,近日又有最新进展。据北青报报道,从本月23日起,该案的四名申请附议人相继收到了来自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短信通知,案号为(2018)黑刑申17号,案件审限为181天,由审监一庭承办。

面对这个消息,一些媒体和民众不无欢欣鼓舞,认为黑龙江高法已决定再审。但从刑事诉讼的角度来审视,还不能过于乐观。因为,再审立案与决定再审,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概念。在法院再审立案之后,有两种结果可能发生,一是符合再审条件,法院作出再审决定;另一种便是不符合条件,不予再审。

根据最高法《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简称“意见”),“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对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经复查认为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应当决定或裁定再审”。这就从“准立法”的角度,将再审程序的启动权赋予各级人民法院,而人民法院则是通过“复查”过程,决定是将案件“准入”,还是“拒之门外”。

至于复查的内容,根据刑诉法及司法解释,对于终审刑事裁判的申诉,如果有“审判时未收集到的或者未被采信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定罪量刑”、“主要证据不充分或者不具有证明力”、“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自相矛盾”、“量刑明显不当”、“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等9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再审。

这一查验的过程对“翻案”证据的要求,远比之前的裁判严格。对于身陷囵圉的当事人,抑或为其奔走呼吁的亲属,搜集证据的能力不足,法律知识技能的缺乏,这些客观上的限制,决定了在复查过程中,必然处于一种相对被动的地位,而再审的“临门一脚”,其实还是掌握在各级人民法院的手中,但“自查自纠”又何其之难!

回看汤兰兰案,一起十年前的“系列轮奸案”,让一个小乡村陆续有16人被捕接受调查,包括汤兰兰父母在内的11名被告人全部获刑。此案一审时,11名被告人曾全部翻供,5人出狱后仍有4人申诉,常人都觉得“大有蹊跷”,遑论职能机关和专业人员。

而在媒体关注之后,舆论并不像聂树斌案、呼格案那般意见一致,而是极端分裂,参与报道的媒体记者和评论员也遭遇网络暴力。很多网友陷入了一种循环论证的逻辑怪圈,拒绝对案件事实基础和证据链的质疑,坚信汤兰兰的受害者身份。

其实,从刑事科学的角度看,绝对意义上的“铁案”是不存在的。把案件办成“铁案”,固然体现了有关方面捍卫正义的决心和信心,但执着于办案结果,把生效判决视为不容撬动的“铁案”,对冤案当事人申诉“掣肘多有”,人为关死再审之门,很容易为冤假错案埋下“伏笔”,错莫大焉。

黑龙江省高院能启动再审审查,算是开启了廓清汤兰兰案真相迷雾的第一步。以此案之重大,案情之“离奇”,关注之“持续”,黑龙江省高院此举也算是对舆论的一种积极回应。至少,以高院的专业能力,更能看清整个案件从侦查、起诉、庭辩、到判决的过程当中是否存在问题。

如今,一桩“奇案”终于再审立案,目前所有的争议都是在有限事实的基础上,围观人士的一种猜测和分析,而大部分的事实片段又是来自于申诉者本身,至于重要当事人汤兰兰,黑龙江高院是最适合此时接触她的人,既保证了一些人士要求的“隐私权”保护,同时又能为了解事实真相扫清障碍。用事实来平复争议,用真相来保卫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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