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陕西母女涉命案被关八百天 22年后获国家赔偿五十万余元
每日人物 周秭沫 报道
22年前,陕西榆林市刘千河乡14岁的少女米某被人发现吊死在自家窗户上,随后,邻居朱招与女儿王小林作为嫌疑人被警方逮捕。被关800余天后,母女二人被释放,但也未被宣告无罪。
2016年,二人申请国家赔偿,2017年12月22日,陕西高级人民法院通过朱招母女的赔偿申请,榆林市榆阳区检察院将赔偿朱招与王小林母女二人共50万余元。
朱招母女二人的律师周峰告诉每日人物,受到案件的影响,朱招一家人一直无法正常生活,只得四处流浪,直到近些年生活才有所好转。
国家赔偿决定书。
?母女二人被错关800余天
朱招出生于1954年,王小林出生于1971年,母女二人均为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刘千河乡的农民,与死者米某有亲属关系。当年,米某与王小林关系也较为亲密。
据了解,1996年4月6日命案发生后,警方在现场发现了朱招与王小林的指纹,但除过朱招与王小林二人以外,还有许多人前后都到过案发现场。随后,公安机关经过排查锁定朱招、王小林涉嫌杀害米某,并对二人实施了逮捕。
同年7月9日,榆阳公安分局询问朱招时,朱招供认其伙同女儿王小林杀害米某,并详细供述了作案情形,但随后,在同一份笔录中,朱招否认了之前的供认。
1996年7月榆林市榆阳公安分局以朱招、王小林涉嫌故意杀人罪对其收容审查。1997年1月31日,榆阳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朱招、王小林批准逮捕。
两年后,1998年11月17日,榆林市检察院以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米某之死系朱招、王小林所为,撤销对二人的批捕,二人随后获释。法院既未认定二人有罪,也未对二人宣告无罪,米某死亡一案从此之后也一直悬而未决。
案发20年后提起国家赔偿
2016年,朱招与王小林向榆阳区检察院提起国家赔偿申请,随后被榆林市榆阳区检察院驳回。
二人再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2017年12月22日,陕西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榆林市榆阳区检察院对无罪逮捕赔偿请求人(申诉人)承担赔偿责任。朱招被无罪羁押865天,赔偿金为223939.85元,王小林被无罪羁押866天,赔偿金为224198.74。
对话律师周峰
每日人物:1998年,母女二人被释放,法院既未认定二人有罪,也未对二人宣告无罪,这是为何?
周峰:朱招和王小林的这个案件,直到他们申请国家法定赔偿的时候,法院才介入。刑事案件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侦查阶段,第二个是审查起诉阶段,第三个是审判阶段。这三个阶段分别由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所负责。当年,这个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因证据不足,检察院未提起公诉,也未作出不起诉决定,就这样久拖不决,后来在一位律师的努力下,才把人放了出来,直到省高院的赔偿决定作出,这个案件才有了一个结果,二人摆脱了“嫌疑”的身份。
每日人物:为什么指纹最终不能作为证据?
周峰:命案发生后,包括朱招、王小林在内,许多人都到过案发现场,公安机关经过排查锁定的朱招、王小林,而不是单纯依据指纹,法律上讲证据,根据当年搜集到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朱招、王小林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
每日人物:为何要等到2016年才向检察院提起国家赔偿申请?
周峰:2015年的时候,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出了一个办理刑事案件国家法律赔偿的规定,也就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规定“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朱招母女的这个案件,在2015年以前,如果要申请赔偿的话是一直处于缺乏法律依据的状态的。
朱招的丈夫偶然间通过报纸了解到两高有这样一个解释,恰好和他们的遭遇相同。于是就找到我们律师事务所的康永生律师问能不能申请国家赔偿,康律师是朱招、王小林当年的辩护人,康律师联系我,让我参与进来,我们一起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查了相关法律条文,认为可以提国家赔偿案件,就与当事人沟通,代理了这起案件。我们是在两高解释生效后,才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的材料。
每日人物:这些年来,朱招一家人的生活怎么样?
周峰:受案件影响,朱招一家无法在村里待下去,只能在榆林周边乡村流浪,通过打零工维持生活,生活比较艰辛,直到最近几年才稳定下来。王小林已经成家,朱招与丈夫在一小区门房照看大门,收入不高。
每日人物:死者米某的死因至今是否有查清楚?
周峰:当年警方按照米某死亡现场的物证证据,已经排除了米某自杀的可能。这个案件现在,可能还是个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