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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原总督学第三次减刑 此前因受贿千万被判无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2-26  来源:企业800网  作者:新格网  浏览次数:179  【去百度看看】
核心提示:原标题:吉林省原总督学于兴昌获第三次减刑,此前因受贿千万被判无期因在狱中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此前被判无期徒刑的吉林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原总督学于兴昌第三次获得减刑。2018年2月25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于兴昌减刑刑事裁定书》中显示,20

  原标题:吉林省原总督学于兴昌获第三次减刑,此前因受贿千万被判无期

  因在狱中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此前被判无期徒刑的吉林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原总督学于兴昌第三次获得减刑。

  2018年2月25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于兴昌减刑刑事裁定书》中显示,2018年2月22日,吉林中院作出裁定,将罪犯于兴昌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1月24日起至2029年11月23日止)。此前,于兴昌已获两次减刑。

  法院认定54起受贿总额近千万

  于兴昌,1949年7月6日出生,曾任教育厅副厅长、党组成员、省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副书记、省政府教育督导团总督学(正厅级)。因涉嫌受贿,于2009年9月25日被刑拘,同年10月9日被逮捕。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9日对于兴昌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吉林当地媒体《新文化报》报道,法院经审理认定,于兴昌涉及的受贿案多达54起。

  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至2006年间,被告人于兴昌利用其担任吉林省高校党工委副书记、省教育厅副厅长、省政府教育督导团总督学的职务之便,单独或伙同被告人王北军、常美丽,在学生择校、考试录取、调剂专业及就业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共计953万元,被告人于兴昌分得其中的802.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另查明,被告人于兴昌家庭有1000余万元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一审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于兴昌犯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成立,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于兴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同案被告人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狱中积极接受改造 三次获减刑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于兴昌减刑刑事裁定书》显示,2013年1月24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罪犯于兴昌刑期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2015年11月24日经吉林中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2018年1月22日,吉林省吉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于兴昌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吉林中院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该院认为:罪犯于兴昌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根据其犯罪性质及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遂裁定减去于兴昌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1月24日起至2029年11月23日止)。

责任编辑: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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