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黑龙江高院审查处理“汤案”被告人申诉
黑龙江高院审查处理“汤案”被告人申诉。图片来源: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备受关注的“汤兰兰案”(简称“汤案”),2月7日有了最新进展。北京青年报记者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获悉,该院正在对“汤案”部分被告人不服生效判决,向该院提出申诉一事,依法进行审查处理。
对此,法律界人士表示,此次黑龙江高院对“汤案”申诉的审查是正常程序,并不意味着该案必然会重新审理。他指出,是否重新审理,要根据审查的结果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来定。
事件
10年前“汤案”如今再次被关注
2008年,黑龙江黑河五大连池市兴安乡龙山村发生了一起“系列轮奸案”。时年不满14岁的被害人汤兰兰(化名),向警方写信举报,称先后多次遭到了十余名亲属和村民强奸、轮奸,前后已有7年。2010年,黑河市中级法院依法判决了“汤案”,包括其父母在内的11人因涉强奸罪、嫖宿幼女罪等获刑。
近日,此案再度引发关注。日前,已经出狱的部分被告人及被告人家属曾对媒体表示,在案件庭审时,多名被告人曾称遭到了刑讯逼供、诱供;被告人中有两人系“零口供”定罪等,对案情的查办过程和证据链是否完整提出疑问。
进展
当地高院审查部分被告人申诉
2月1日,五大连池市通报了当年的案件办理情况,称经过近两年的依法侦查,查清“汤案”全部违法犯罪事实,将涉案人员全部抓获归案,移送审查起诉,交付审判。但据媒体此前报道,在该案一审判决时,11名被告人提出上诉,他们“均否认全部犯罪事实”,但二审法院在2012年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月7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2010年10月20日,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汤继海等11名被告人分别以强奸罪、强迫卖淫罪、嫖宿幼女罪等作出有罪判决。宣判后,11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0月26日,该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汤继海、刘万友、陈春付、于东军不服生效裁判向该院提出申诉,对此,该院正在依法审查处理。
提出申诉的“汤案”被告人刘万友告诉北青报记者,此前他在“汤案”中被控强奸罪,2016年11月29日刑满出狱。“当年案件的判决书发下来的时候,我就拒绝签字。出狱之后,从2017年1月初开始,我和其他人向黑龙江高院提出申诉,希望重新审查这个案子。”
刘万友称,已经看到黑龙江高院发布的、对他们的申诉进行审查处理的消息,但暂时还未接到法院正式约见的通知。
释疑
申诉审查属正常程序
2月7日,“汤案”部分申诉人的代理律师付建表示,这或许对案件重审有一定的作用,“根据法律的规定,对他们4个人申诉的受理审查,预示着将对案件的全部材料进行审查,而后作出决定。”
对此,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永杰律师认为,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当事人提出申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符合《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5种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重审。具体来说: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他指出,黑龙江高院对“汤案”部分被告人的申诉进行审查,未来有两种结果:一种是该案符合再审条件,启动再审程序;另外一种可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5种情形,驳回申诉。
王永杰律师表示,此次黑龙江高院对“汤案”申诉的审查是正常程序,并不意味着该案必然会重新审理,是否重新审理要根据审查的结果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定。他补充道,在司法实践中,相对于数量庞大的申请再审案件,启动再审程序的案件比例极低,“当事人如果接到驳回申诉的通知后不服,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继续申诉。”
文/本报记者 张雅 实习记者 张曜麟
来源:北京青年报
点击进入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