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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行诉法司法解释 职业打假人告官将受限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2-07  来源:企业800网  作者:新格网  浏览次数:904  【去百度看看】
核心提示:原标题:最高法发布“行诉法”司法解释“职业打假人”告官受限新京报快讯(记者王梦遥)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对外发布。记者注意到,按照“行诉法”新司法解释,一些与自身合法利益或与被投诉事项没有关联的

  原标题:最高法发布“行诉法”司法解释 “职业打假人”告官受限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梦遥)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对外发布。记者注意到,按照“行诉法”新司法解释,一些与自身合法利益或与被投诉事项没有关联的“职业打假人”、“投诉专业户”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将受到限制。

  在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两年多之后,最高法于今日对外发布了相关司法解释,解释共163条,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

  记者注意到,此次出台的“行诉法”司法解释对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双方的诉讼主体资格作出了明确,强调原告资格的标准为“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其中包括“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解读称,在司法实践中,投诉类行政案件等滋扰性案件数量激增,一些与自身合法权益没有关系或者与被投诉事项没有关联的“职业打假人”“投诉专业户”,利用立案登记制度降低门槛之机,反复向行政机关进行投诉。而被投诉机关无论作出还是不作出处理决定,“职业打假人”等都会基于施加压力等目的而提起行政诉讼。

  江必新表示,“这些人为制造的诉讼,既干扰了行政机关的正常管理,也浪费了法院有限的司法资源,也使得其他公民正当的投诉权利受到影响。”为此,《行诉解释》明确规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责任编辑:桂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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