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长春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工作管理办法》和《长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经营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根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1、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2、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3、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4、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5、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6、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1、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2、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3、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又讯 日前长春市政府办公厅下发《长春市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根据《规定》,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生较大涉险事故、较大及以上事故,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记者 高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