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件,被告人季某等人用槽头肉(即颈脖肉)、奶脯肉(即乳头肉)和普通的三七肉混合,加工成肉馅卖给包子店。近日,秀洲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宣判。
槽头肉奶脯肉混入肉馅
季某和张某夫妇来自安徽芜湖,在嘉兴开了一家食品店,还拉来张某的兄嫂一起经营,专门卖冷鲜肉。
2011年下半年,冷鲜肉的品牌出了问题,他们转而开始加工肉馅,专门销售给嘉兴洪合、桐乡濮院、乌镇等地的包子店。
他们出售的这些肉馅质量不高,是用从浙江青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收购的槽头肉、奶脯肉和普通的三七肉混合加工而成。
去年1月底,店里还专门雇了贾某父子和王某3名员工来帮忙加工。他们先将槽头肉和奶脯肉去皮、割除淋巴、奶头等,再将这些整理好的肉和三七肉运到一家公司的冷库进行冷冻,最后将冰冻好的材料打碎,绞成肉馅,销售给包子店。
据被告人称,像他们这种为包子店送的肉馅基本上都是用槽头肉、奶脯肉来做的,这几乎成为行业潜规则,包子店一般都知道。
庭审中,法官问收购的槽头肉、奶脯肉是有几成用来做肉馅的,店东家们支支吾吾,倒是在店里打工的店员才说清楚——按照他们的估算,槽头肉和奶脯肉整理过程中将凡是肉眼能看到的淋巴去掉,去掉的部分占总量的三成至四成,剩下的六七成用来做肉馅,最后将这些肉和三七肉分别绞好混在一起。
涉案肉馅案值达200万元
据贾某父子说,因为在加工时看到这些槽头肉和奶脯肉的肉质不是很好,他们早就有过担心,还曾经拍了照片,打算去有关部门问问是不是犯法的。因为害怕出了问题会把自己也牵连进去,他们甚至提出了辞职。
可老板季某自信满满地对他们说,这些肉是从浙江青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购来的品牌放心肉,不可能有问题。就算有问题,他是老板他来负责,不会牵连到员工的。
很快,食品店被人举报了。2012年6月18日晚,公安机关会同工商、经济商务等相关部门,对食品店进行了检查,当场查获含有淋巴的槽头肉485千克、奶脯肉1047千克、加工好的肉馅792.35千克。之后,警方还在冷库查获冰冻的槽头肉和奶脯肉10万余千克,货值金额100万余元。
据调查,冷库的出库记录记载,被告人季某自2011年12月31日至2012年6月17日,从该冷库提取的槽头肉和奶脯肉总量已达约10万千克(约合100吨),销售至包子店的肉馅价格为每千克10元左右,销售金额共计约100万元。
收购的肉均未经过检疫
根据相关规定,肉类销售必须有相关检验检疫证明,可这家食品店无论是进购的槽头肉和奶脯肉,还是自行加工后的肉馅,都没有经过检疫,直接流向市场。
秀洲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用作加工肉馅的原料是生猪屠宰场修整后剔除的含有淋巴的槽头肉和未经修割乳头的乳头肉,未经检验、检疫,没有取得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动物检疫合格证,作为食品依法禁止生产、经营,是违反禁止性法律规定属不合格产品,进入食用环节会带来安全隐患。
最终,秀洲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季某等7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至有期徒刑九年不等的徒刑,并处相应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