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12日凌晨,蒋某开车途中与下班回家的李某在合肥路边结识,并互留电话。第二天晚上,在KTV工作的李某邀请蒋某前往其工作的娱乐会所“捧场”消费。当晚,蒋某带几名朋友至该会所消费4000多元。消费结束后,蒋某开车载李某至某酒店意欲开房间遭李某拒绝,遂驾车将李某带上芜合高速公路,后又将李某带至巢湖市苏湾镇境内一乡村路段边空地上,意欲与其发生性关系,遭反抗未遂。
事后,李某向警方报案,蒋某在接到警方电话后主动投案,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法院审理后认为,蒋某行为构成强奸罪,存在犯罪中止、投案自首、对被害人补偿并获得谅解等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金学永)
来源:新安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