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柏某某、柏某、夏某某为裕安区某镇卫生院工作人员。2011年4月至2012年4月,因医改该单位工资降低。为能捞点外快、发点福利,四人以该卫生院名义从裕安区疾控中心赊购狂犬疫苗、HIB等国家二类疫苗,对外接种,获利44708元。后四人均分该笔款项。
裕安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柏某某、柏某、夏某某身为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单位收入,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四被告人具有共同的故意并均分赃款,不宜区分主从犯,但夏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酌情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均能认罪,均酌情从轻处罚。
2013年5月2日法院以贪污罪分别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柏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柏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另外,四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